安徽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行政处罚程序管理暂行规定
颁布机构: |
安徽省经济委员会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安徽省 |
适用领域: |
生态环境执法与督察 |
生效日期: |
2008/12/31 |
颁布日期: |
2008/12/31 |
颁布机构: |
安徽省经济委员会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安徽省 |
适用领域: |
生态环境执法与督察 |
生效日期: |
2008/12/31 |
颁布日期: |
2008/12/31 |
安徽省经济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行政处罚程序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皖经电力[2008]296号)
各市经委(工经委):
为规范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行政处罚行为,现将《安徽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行政处罚程序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安徽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行政处罚程序管理暂行规定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安徽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行政处罚程序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行政执法行为,加强对行政处罚的监督,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以下简称电力法)、《安徽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电力行政执法人员。
第三条 实施电力行政处罚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公正、公开和公平的原则。
第四条 电力行政执法人员应当自觉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管理和社会监督。
第五条 省级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电力行政执法管理工作。上级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电力行政处罚的管辖
第六条 电力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电力行政主管部门管辖。
第七条 对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第八条 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司法),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章 电力行政处罚的程序
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电力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执法人员调查处理电力行政处罚案件时,应当有两名以上人员参加,并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
第十条 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电力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及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纳。
电力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一节 简易程序
第十一条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可以当场作出电力行政处罚决定。
第十二条 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遵守下列程序:
(一)向当事人表明身份,出示执法证件;
(二)当场查清违法事实,收集和保存必要的证据;
(三)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理由和依据,并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四)填写《电力行政处罚(当场)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并应当告知当事人,如不服行政处罚决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三条 执法人员应当在作出当场处罚决定之日起五日内将《电力行政处罚(当场)决定书》报所属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节 一般程序
第十四条 实施电力行政处罚,除适用简易程序外,应当适用一般程序。
执法人员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涉嫌有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填写《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报本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
第十五条 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案件情况进行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证据。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
第十六条 执法人员询问证人或当事人(以下简称被询问人),应当制作《询问笔录》。笔录经被询问人阅核后,由询问人和被询问人签名或者盖章。被询问人拒绝签名或盖章的,由询问人在笔录上注明情况。
第十七条 电力行政主管部门为调查案件需要,有权要求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协助调查;有权依法进行现场检查或者勘验;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相应的证据资料;对重要的书证,有权进行复制。
执法人员对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或者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或者勘验检查时,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当事人拒绝到场,应当在笔录中注明。
第十八条 电力行政处罚机关在调查案件时,对需要鉴定的专门性问题,交由法定鉴定部门进行鉴定;没有法定鉴定部门的,可以提交有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鉴定。
第十九条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
第二十条 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在七日内作出下列处理决定并告知当事人:
(一)需要进行技术检验或者鉴定的,送交有关部门检验或者鉴定;
(二)对依法应予没收的物品,依照法定程序处理;
(三)对依法应当由有关部门处理的,移交有关部门;
(四) 不需要继续登记保存的,解除登记保存。
第二十一条 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对证据进行登记保存,应当有当事人在场。当事人不在场或拒绝到场的,由执法人员在凭证或清单上注明情况,也可以请在场的其他人员见证并注明。
第二十二条 对登记保存的物品应当制作《证据登记保存清单》
第二十三条 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时,就地由当事人保存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使用、销售、转移、损毁或者隐匿。
第二十四条 就地保存可能妨害公共秩序、公共安全,或者存在其他不适宜就地保存情况的,可以异地保存。对异地保存的物品,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妥善保管。
第二十五条 执法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应当申请回避。当事人认为执法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有权向电力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要求回避。回避未被决定前,执法人员不得停止对案件的调查处理。
第二十六条 执法人员在调查结束后,认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当制作《案件处理意见书》,报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批。
案情复杂或者有重大违法行为需要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应当由电力行政主管部门集体讨论决定。
第二十七条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拟给予的行政处罚内容及其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进行陈述、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当事人可以要求听证。
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第二十八条 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进行审查,认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第三节 听证程序
第二十九条 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对公民处以1000元以上的罚款、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000元以上的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电力行政处罚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第三十条 听证由拟作出行政处罚的电力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具体实施工作由其法制工作机构或者相应机构负责。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
(二)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四)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六)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七)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第三十一条 听证结束后,电力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四章 电力行政处罚决定的送达和执行
第三十二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并由当事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不在的,可以交给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
当事人或者代收人拒绝接收、签名、盖章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其所在单位的有关人员到场,说明情况,把《行政处罚决定书》留在其住处或者单位,并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绝的事由、送达的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即视为送达。
直接送达电力行政处罚文书有困难的,可委托其他电力行政主管部门代为送达,也可以邮寄、公告送达。
邮寄送达的,挂号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告送达的,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
第三十三条 除本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外,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第三十四条 依照本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当场作出电力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一)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罚款的;
(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第三十五条 在边远交通不便地区,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依照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向当事人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
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返回行政执法机关所在地之日起二日内,交至电力行政主管部门;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二日内将罚款交至指定的银行。
第三十六条 电力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三十七条 对生效的电力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拒不履行的,作出电力行政处罚决定的电力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八条 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应当书面申请,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第三十九条 除依法应当予以销毁的物品外,依法没收的非法财物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拍卖非法财物的款项,必须全部上缴国库,电力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第四十条 电力行政处罚案件终结后,执法人员应填写《行政处罚结案报告》,经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后结案。
第五章 立卷归档
第四十一条 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行政执法和文书立卷的要求,做好立卷归档工作。
第四十二条 案件立卷归档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增加或者抽取案卷材料,不得修改案卷内容。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电力行政处罚文书由省级电力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定。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由省级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表1:
案 件 登 记 表
案件编号:
案
件
来
源
案
件
记
录
记录人: 年 月 日
处
理
意
见
年 月 日
附表2:
现场调查(检查)及取证记录
调查时间 地点
当
事
人 公民 姓名 性别 年龄 住址与联系方式
单位 名 称 负责人
地址与联系方式
检
查
人 姓名 执法证号码
现场调查(检查)及取 证
情 况
当事人签 名
年 月 日
执法人员签名
年 月 日
附表3:
询 问 笔 录
(共 页第 页)
询问机关
询问地点
询问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至 时 分
询问人 执法证件号
记录人 执法证件号
被询问人: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联系电话
工作单位
住址
我们是 电力行政执法人员,这是我们的执法证件,请你确认。现就 事(案件)进行调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你须配合,并如实回答询问。
问:
答:
问:
答:
被询问人签名或盖章:
询问人签名: 记录人签名:
询问笔录(续页)
(共 页第 页)
被询问人签名或盖章:
询问人签名: 记录人签名:
附表4:
鉴 定 意 见 书
案 由
鉴定内容及目的
委 托 机 关
受委托单位或个人
鉴
定
人 职务
和
职称
地点 时 间
鉴定意见:
鉴定人签名:
鉴定单位印章
年 月 日
备注
(本页填写不下的内容,可另附纸,并在备注中说明)
附表5:
电力行政执法案件立案审批表
案件编号
案 件 名
参加调查人 员
调查情况及
建 议
年 月 日
领导批示
年 月 日
附表6:
行政执法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当事人 单
位 名称 地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职务 电话
公
民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电话
住址 身份证号码
案件来源
调查的主要
经过及证据
办案人: 年 月 日
处理意见
及处理依据
签字: 年 月 日
审核人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审批人意见
附表7:
证据登记保存清单
当事人:
时 间:
地 点:
因你(单位)涉嫌 一案,本单位需对你(单位)在的下列物品登记保存。登记保存期间,你(单位)不得使用、销售、转移、损毁、隐匿。
序号 物品名称 规 格 数 量 生产日期(批号) 生产单位
执法人员: 执法证件号:
执法人员: 执法证件号:
年 月 日
当事人签名或盖章: 第三方人员签名:
注:此文书一式二联,第一联为存根附卷,第二联交被登记保存人。
附表8:
登记保存物品处理通知书
:
本机关对 年 月 日登记保存 的物品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年 月 日
注:此文书一式二联,第一联为存根附卷,第二联交被登记保存人。
附表9:
电力行政强制措施通知书
(电行)强字[ ]第 号
:
你(单位)
违反了
依据 规定,本机关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下列违法行为:
上述违法行为于 年 月 日前 。逾期,本机关将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由此造成事故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盖章)
年 月 日
注:此文书一式两联,第一联归档,第二联送达。
附表10:
不予行政处罚告知书
(电行)不罚字 [ ] 第 号
:
你(单位)所涉及的 案件,现已调查终结。经查明,你(单位)违反了
鉴于你(单位)违法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现决定不予行政处罚。望今后注意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避免发生类似情况。
年 月 日
注:此文书一式两联,第一联归档,第二联送达。
附表11:
电力行政处罚(当场)决定书
(电行)当罚字 [ ] 第 号
案件编号
案件名称
执法机关
名 称
执法人员 姓名 执法证号码
当事人
情 况 公民 姓名 性别 年龄 地址与联系方式
单位 单位名称 负责人 地址与联系方式
主要违法
事 实
上述事实所违反的法律、法规、规定、及执法依据
处罚结果
执法人员签名:
年 月 日
注:本决定书一式三联,第一联为存根附卷,第二联交被处罚人,第三联交收款银行。
附表12:
当场作出行政处罚案件
备 案
案件编号
案件名称
执法人员 姓 名 执法证号码
主要
违法
事实
上述事实违法的法律、法规、规定及执法依据
处罚结果
送达情况
执行情况
备案时间: 年 月 日
附表13:
电力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电行)罚告字【 】第 号
:
你(单位)涉及 案件。现查明,你(单位)违反了
根据
本行政机关拟对你(单位)作出
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和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你(单位)可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 日内向本行政机关进行陈述申辩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听证等,逾期不陈述、申辩,视为你(单位)放弃上述权利。
本机关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注:本通知一式二联,第一联交当事人,第二联附卷。
附表14:
当事人陈述、申辩记录及复核情况
案件编号
案 件 名
当
事
人
情
况 公民 姓名 性别 年龄 地址与联系方式
单位 单位名称 负责人 地址与联系方式
当事人
陈 述
申 辩
记 录
当事人签名: 年 月 日
记录 记录人签名: 年 月 日
复
核
情
况
复核人签名: 年 月 日
附表15:
电力行政听证申请书
申请人 申请时间
身份证件号码
申请事项
申请理由及要求
附相关材料
申请人(联系人)姓 名 电话
住 址 邮编
注:1、本申请书供申请当事人向电力行政执法机关申请行政听证,用钢笔、圆珠笔书写或印制。
2、“申请人”,如系公民的,应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对方当事人出生的年月日确实不知的可写大概年龄)、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如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写明名称、所在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和职务。
3、“申请人”署名栏,如系法人、单位的,应写明全称,加盖单位公章。
附表16:
电力行政处罚听证案件不予受理通知书
(电行)听不字〔 〕第〔 〕号
:
你(单位)要求对
年 月 日作出的
的听证申请书,本机关收悉。经审查,不符合听证条件,现根据《安徽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行政执法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决定不予受理。
特此通知。
听证机关(盖章)
年 月 日
注:本通知一式三联,第一联交当事人,第二联附卷,第三联为存根。
附表17:
电力行政处罚听证委托书
委托人:(姓名) 性别 年龄 工作单位
委托单位名称
联系地址 邮编 电话
法定代表人 职务
代理人 性别 年龄 工作单位
地址 邮编 电话
委托人 委托 代表参加
为 案组织的听证。
代理人 的委托代理权限(代为申请回避;代为陈述、申辩并出示证据;代为质证和辩论;代为要求中止和放弃听证;代为做最后陈述;代为核对听证笔录等有关文书)
委托人 (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代理人 (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附表18:
电力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
(电行)罚听通字 [ ] 第 号
:
根据你(单位)提出的听证要求,经研究决定,于 年
月 日 时 分在 对
案举行听证。经本行政机关指定,本次听证由 担任主持人,请届时准时参加。
参加听证应注意以下几点:
1、如无故缺席,视为放弃听证。
2、如申请主持人回避,请于 月 日之前告知本机关。
3、向本机关提供当事人或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
4、携带有关证据材料。
年 月 日
注:本通知一式三联,第一、二联交双方当事人,第三联附卷。
附表19:
听证笔录
案 由:
时 间: 地 点: 听证方式:
主持人: 听证员: 记录人:
案件调查人:
当 事 人:
地 址: 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职务:
委托代理人: 性别: 地址或单位:
委托代理人: 性别: 地址或单位:
证 人:
其他人员:
兹将听证内容记录如下:
第 页(共 页)
笔录续页
上述笔录已阅读,核对无误。
当 事 人(签章) 委托代理人(签章)
案件调查人(签章)
听证主持人(签章) 听证员(签章)
听证记录人(签章)
上述笔录本人证言部分已阅读,核对无误。
证 人(签章)
第 页(共 页)
附表20:
听证意见书
案 由:
时 间: 地 点: 方 式:
主持人: 听证员: 记录人:
案件调查人:
当 事 人:
地 址: 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职务:
委托代理人: 性别: 地址或单位:
委托代理人: 性别: 地址或单位:
证 人:
其他人员:
听证意见:(填写听证的主要过程,包括调查人员提出的违法事实、证据和处罚建议,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内容,双方争议的焦点,认定的主要证据,主持人的处理意见。)
听证主持人: 听证员: 听证员:
年 月 日
附:听证笔录及相关证据材料
附表21:
集体讨论记录
案件编号:
案件名称:
时 间:
地 点:
参加人员:
主 持 人:
讨论内容:
讨论结果:
记录人:
年 月 日
附表22:
电力行政处罚法律文书签发单
案 由
法律文书名称及文号
承办人意见
签 名:
年 月 日
承办机构意见
签 名:
年 月 日
法制工作机构意见
签 名:
年 月 日
分管领导意见
签 名:
年 月 日
电力行政主管
部门负责人
意见
签 名:
年 月 日
备 注
附表23:
电力行政处罚决定书
(电行)罚决字[ ]第 号
被处罚人: 住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电话:
经本机关查明:
本机关认为(所认定的事实和证据):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本机关决定:
以上罚款决定,当事人应当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
银行(户名: 帐号: )
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收处罚款。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
或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向 人民法院起诉,但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自行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组织强制执行。
年 月 日
附表24:
送达回证(存根)
案件名称编号
违法事实
适用法律
处理决定
送 达 回 证
案件名称编号
送达件
受送达人签字
年 月 日
证明人签字
年 月 日
送达人签字
年 月 日
送达方式
备 注
附表25:
要求当场缴纳罚款的申请书
(执法机关名称):
我(单位)违法行为被你机关查处,愿意接受相应的行政处罚,但由于我(单位)地处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特申请由你机关当场收缴 罚款。
申请(当事)人:
年 月 日
附表26:
延期或分期缴纳罚款申请书
《电力行政处罚决定书》案号:
(处罚机关):
我(单位)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行为,违反了电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被你们依法处以_________元罚款的处罚。由于本人(单位)确有经济困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本人(单位)申请
。
申请人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处理机构意见
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单位负责人意见或集体讨论结论
单位负责人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附表27:
安徽省电力行政处罚案件
强制执行申请书(存根)
(电行)申字[ ]第 号
人民法院:
我部门于 年 月 日下达的(电行)罚决字[ ]第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于 年 月 日起发生了法律效力,现受处罚人 拒不执行对其进行
的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特申请你院强制执行。
年 月 日
徽省电力行政处罚案件
强制执行申请书
(电行)申字[ ]第 号
人民法院:
我部门于 年 月 日下达的(电行)罚 决字[ ]第 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已于 年 月 日起发生了法律效力,现受处罚人
拒不执行对其进行
的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特申
请你院强制执行。
年 月 日
附表28:
移 送 案 件 通 知 书
(电行)移字〔 〕 号
:
我部门查处的 一案,我们认为应移送贵局(院)处理。请在十五日内将对此案受理与否的意见书面函告我单位。
附:该案件有关材料 份 页。
(盖章)
年 月 日
收件人:(签名)
年 月 日
注: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交案件被移送单位,一份存档。
附表29:
电力行政处罚结案报告
案 由
当 事 人
立案时间 处罚决定
送达时间
承办人员
简要案情
及办案经过
处罚决定书字号及内容
执行情况
承办部门结案建议
签名:
年 月 日
处罚机关
负责人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