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关于修改《浙江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的决定(2009)

颁布机构: 浙江省人大(含常委会)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性法规
适用地区: 浙江省 适用领域: 施工安全
生效日期: 2009/11/27 颁布日期: 2009/11/27
颁布机构: 浙江省人大(含常委会)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性法规
适用地区: 浙江省
适用领域: 施工安全
生效日期: 2009/11/27
颁布日期: 2009/11/27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29号)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的决定》已于2009年11月27日经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9年11月27日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浙江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9年11月27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决定对《浙江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二条修改为:“业主对工程勘察设计项目的委托应当采取招标投标的方式。   “下列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直接发包:   “(一)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二)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   “(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   二、第十四条修改为:“本省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可以跨市、县承接工程勘察设计业务。任何地区和部门不得对外地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设置特殊条件,限制其到本地承接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三、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修改为:“是否符合城乡规划以及相关的专业规划。”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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