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关于修改《浙江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的决定(2009)
        
        
          
            
              
                | 颁布机构: | 浙江省人大(含常委会) |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性法规 | 
              
                | 适用地区: | 浙江省 | 适用领域: | 施工安全 | 
              
                | 生效日期: | 2009/11/27 | 颁布日期: | 2009/11/27 | 
            
          
         
        
          
            
              
                | 颁布机构: | 浙江省人大(含常委会) | 
              
                | 生效状态: | 在用 | 
              
                | 所属类型: | 地方性法规 | 
              
                | 适用地区: | 浙江省 | 
              
              	| 适用领域: | 施工安全 | 
              
                | 生效日期: | 2009/11/27 | 
              
              	| 颁布日期: | 2009/11/27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29号)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的决定》已于2009年11月27日经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9年11月27日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浙江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9年11月27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决定对《浙江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二条修改为:“业主对工程勘察设计项目的委托应当采取招标投标的方式。
  “下列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直接发包:
  “(一)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二)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
  “(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
  二、第十四条修改为:“本省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可以跨市、县承接工程勘察设计业务。任何地区和部门不得对外地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设置特殊条件,限制其到本地承接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三、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修改为:“是否符合城乡规划以及相关的专业规划。”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