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关于加强规模以下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劳动保障统计工作的通知
        
        
          
            
              
                | 颁布机构: |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 适用地区: | 浙江省 | 适用领域: | 劳动关系 | 
              
                | 生效日期: | 2006/08/21 | 颁布日期: | 2006/08/21 | 
            
          
         
        
          
            
              
                | 颁布机构: |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 
              
                | 生效状态: | 在用 |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 适用地区: | 浙江省 | 
              
              	| 适用领域: | 劳动关系 | 
              
                | 生效日期: | 2006/08/21 | 
              
              	| 颁布日期: | 2006/08/21 |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加强规模以下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劳动保障统计工作的通知
(浙劳社计财〔2006〕120号)
各市、县(市、区)劳动(人事劳动)保障局: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规模以下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规模以下单位”)已经成为就业再就业的增长点、社会保险扩面的重点和劳动关系调整的难点。为全面、及时掌握规模以下单位劳动保障工作情况,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于近日下发了《关于加强规模以下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劳动保障统计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函〔2006〕93号),现将该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
  一、要建立健全统计机制。各地要进一步健全规模以下单位的统计指标体系,规范统计流程,完善统计台账,建立起规模以下单位劳动保障统计的长效机制。同时要不断探索统计的新渠道、新办法,力求在规模以下单位的统计工作上有创新、有突破,更好地为劳动保障工作服务。
  二、明确工作职责,加强协调合作。规模以下单位劳动保障统计工作涉及范围广,难度大,需要各部门密切配合,各地要健全协调机制,加强与统计、工商等部门的沟通与联系,保证取得的数据真正做到准确、及时、全面。
  三、要利用多种途径获取规模以下单位的统计数据。各地要充分利用劳动保障行政记录、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金保工程以及通过抽样调查等方法摸清规模以下单位劳动保障情况。
  附件:关于加强规模以下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劳动保障统计工作的通知(略)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二○○六年八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