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全省易制毒化学品信息管理规范(试行)
颁布机构: |
浙江省公安厅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浙江省 |
适用领域: |
化学品安全 |
生效日期: |
2006/12/05 |
颁布日期: |
2006/12/05 |
颁布机构: |
浙江省公安厅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浙江省 |
适用领域: |
化学品安全 |
生效日期: |
2006/12/05 |
颁布日期: |
2006/12/05 |
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全省易制毒化学品信息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浙公通字〔2006〕175号)
各市、县(市、区)公安局:
为了贯彻实施国务院《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公安部《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认真落实《关于认真做好〈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浙公通字〔2006〕140号)和《关于对全省易制毒化学品实行计算机联网管理的通知》(浙禁毒办〔2006〕36)精神,进一步规范实施全省易制毒化学品计算机联网管理工作,省厅制定了《全省易制毒化学品信息管理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工作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对全省易制毒化学品实行计算机联网管理,是全省禁毒基础工作信息化建设的重要内容,和提高全省易制毒化学品监管力度的有效措施,也是我省公安禁毒部门服务企业、执法为民的具体社会实践。全省各级公安禁毒部门要切实加强易制毒化学品联网管理工作的领导,积极组织力量,尽快抓紧落实。
二、规范管理,及时联网。各地公安禁毒部门要全面排查辖区企业底数,积极组织企业开展《条例》、《办法》和《规范》知识的培训。要督促企业积极配合,及时安装系统企业端,实行全省计算机联网管理。
三、网上办证,严格监管。各级公安禁毒部门要积极依托“浙江省易毒化学品信息管理系统”的办证功能,从2007年3月1日起统一实行网上申报、审核、审批办证流程,并在省内统一使用系统下载证明;购销、运输涉及外省时,企业一律凭系统下载的证明到签发该证明的公安禁毒部门换取公安部印制的手工证明。同时,各地公安禁毒部门要加大对易制毒化学品的日常监管工作力度,督促企业严格执行报备制度,生产、经营企业应将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销售情况于销售之日起五日内报当地县(市、区)公安机关禁毒部门备案,将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销售情况于销售之日起三十日内报当地县(市、区)公安机关禁毒部门备案;使用企业将当月使用易制毒化学品情况报本地县(市、区)公安机关禁毒部门备案。对违规企业要限期整改;对违法犯罪行为要严厉查处,坚决堵截易制毒化学品流向非法渠道用于制造毒品。
各地执行情况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厅。
浙江省公安厅
二○○六年十二月五日
全省易制毒化学品信息管理规范(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实施国务院《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和公安部《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购销、运输、使用、仓储、调剂、废料回收易制毒化学品行为,决定对全省易毒化学品实行计算机联网管理,实现动态监管、网上办证、服务企业,并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浙江省易毒化学品信息管理系统是全省公安机关计算机联网管理易制毒化学品的行政管理信息系统;是各级公安机关网上办理易制毒化学品购销、运输、仓储、调剂、废料回收证明和各类易制毒化学品企业实时报备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易制毒化学品数据的专用系统。
第三条 全省生产、经营、仓储、运输、使用易制毒化学品企业应当安装《系统》企业端,以实现易制毒化学品实时申报和网上办证。
第四条 《系统》在省公安厅建立中心数据库,省、市、县(市、区)公安禁毒职能部门设立公安管理端,易制毒化学品企业安装企业端,实现如下功能:
(一)公安机关发布政府管理易制毒化学品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及相关通知;
(二)申报、审批易制毒化学品购销、运输许可(备案)证明;
(三)申报、审批易制毒化学品的调剂、废料回收证明;
(四)企业向公安机关实时报备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调剂、废料回收数据;
(五)查验易制毒化学品购销、运输许可(备案)证明和调剂、废料回收证明;
(六)对企业报备数据的统计分析和管理等级评定。
第二章 系统的管理与维护
第五条 各级公安机关要加强对《系统》的管理与维护,省、市、县(市、区)各级禁毒职能部门要确定1-2名专管员负责本级信息系统的日常管理维护工作,确保系统的正常运行。
第六条 省厅禁毒总队专管员负责省厅中心数据库的日常维护工作,设定市级专管员的系统维护权限;市公安局禁毒支队专管员负责市级数据库的日常维护工作,设定县(市、区)级专管员的系统维护权限;县(市、区)专管员负责县级数据库的日常维护工作。
第七条 市级专管员负责本市被评定甲级企业的等级信息录入工作。县(市、区)级专管员负责本辖区乙级、丙级、黑名单企业的等级信息录入工作,审核、传递易制毒化学品企业向公安机关报备工商执照和生产、经营许可(备案)证明信息材料。
第八条 省厅禁毒总队专管员收到县(市、区)专管员报送的企业信息材料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将信息录入系统,确保企业信息得到及时应用。
第九条 县(市、区)专管员负责收集本辖区企业被公安、工商、安监、药监等部门处理意见,并将信息及时录入系统,确保企业信息的准确性。
第三章 法律法规和政策信息的发布
第十条 省厅专管员负责发布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省级有关规定;市、县(市、区)专管员负责发布本地区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有关规定和信息。
第十一条 各级专管员要定期收集和清理系统业务咨询栏目内容,并及时给予答复,提高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水平。坚决禁止在系统业务咨询栏目中发布无关信息,造成后果将严肃处理。
第四章 企业管理方式
第十二条 全省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运输、使用企业要积极参加公安机关禁毒职能部门组织的易制毒化学品信息系统应用业务培训和考核,及时安装《系统》企业端,实现计算机联网管理。
第十三条 要求独立安装系统企业端实行计算机联网管理的企业:
(一)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使用企业;
(二)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和年度经营或使用量5吨以上的企业;
(三)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和年度经营或使用量30吨以上的企业。
第十四条 对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年度经营或使用量5吨以下和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年度经营或使用量30吨以下的企业,可以“集体申购户”或“定点定向购销”方式实行计算机联网管。
(一)“集体申购户”的组成。县(市、区)禁毒职能部门以乡镇、村居或公安机关派出所管辖区为区域,建议30家以内组成一个“集体申购户”。
(二)“集体申购户”资格审核。由县(市、区)公安机关专管员对参与“集体申购户”企业资质审核通过后,将企业信息录入系统中。
(三)“集体申购户”企业端安装。“集体申购户”企业端可选择安装在一个专用固定场所或一家生产、经营、使用企业中。
(四)“集体申购户”企业端使用。每个“集体申购户”要确定专人操作,进行网上申报和办证。
第十五条 学校、医院等部门使用易制毒化学品,以“定点定向购销”方式进行购销管理。
(一)县(市、区)公安机关禁毒职能部门要分别与教育局、卫生局审核确定辖区中使用易制毒化学品学校、医院和单位,确定购买经办人,由公安禁毒职能部门将学校、医院和单位购买人名单提供给本辖区中指定的易制毒化学品经营企业进行定点定向购销。
(二)学校、医院和单位由指定购买经办人,凭其单位介绍信和身份证到定点的易制毒化学品经营企业购买所需易制毒化学品。
第十六条 其他科研部门和个人使用少量易制毒化学品的,向本县(市、区)公安机关禁毒职能部门指定的“定点定向购销”经营企业中购买。
第五章 网上办证
第十七条 从2007年3月1日起,全省购销、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统一实行网上申报、受理、审核、审批办证;省内购买或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统一使采用《系统》中下载的许可或备案证明。
第十八条 省、市、县(市、区)公安机关由禁毒职能部门统一负责受理、审核、审批易制毒化学品购销、运输证明和调剂、废料回收证明。办理流程:
(一)由省厅禁毒总队签发的证明,实行县(市、区)-市-省三级审批制度;由市禁毒支队队签发的证明,实行县(市、区)-市两级审批制度;由县(市、区)禁毒职能部门签发的证,实行县级审批制度;
(二)省、市、县(市、区)统一实行专管员审核和部门领导审批制度。
第十九条 向外省购买易制毒化学品或将易制毒化学品运往外省的,先在网上申报审批相关证明,企业凭《系统》中下载证明向签发公安机关调换公安部统一印制证明。
第二十条 签发公安机关在办理换证时,经办人要在公安部统一印制证明的备注栏中注明《系统》中下载证明的编号,以实现网上核查。
第二十一条 《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办理。由购买企业通过网上申报,经市、县(市、区)二级禁毒职能部门审批后由省公安厅禁毒总队签发。
第二十二条 《第一类、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办理。
(一)运输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购买企业通过网上申报,经县(市、区)禁毒职能部门审批,由市禁毒支队签发。
(二)运输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购买企业通过网上申报,由县(市、区)禁毒职能部门审批签发。?
第二十三条 《第二类、第三类易易毒化学品购买备案证明》和《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备案证明》办理,由县(市、区)禁毒职能部门审批签发。
第二十四条 企业申报证明经公安机关禁毒职能部门审批签发后,企业从系统企业端下载有效证明,并加盖本单位公章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五条 企业使用过的证明,要经对方企业签注盖章,并与申报该证明的合同一起保存2年备查。
第二十六条 公安机关禁毒职能部门对企业提交的办证申报材料不够详实时,申报材料需要补充的,要一次性告知企业进行补充;购用易制毒化学品用途或运出目的不明确的,一律要进行核查明确后,方可给予办理。
第二十七条 企业第一次在《系统》办理购买或运输许可(备案)证明时,将下载并加盖本企业单位公章证明送到到签发该证明的公安机关加盖《易制毒化学品专用章》方可使用。同时,根据国务院《条例》的要求,企业要向签发证明公安机关供下列材料:
(一)属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的,要提供企业工商执照副本复印件;企业生产或经营易制毒化学品许可(备案)证明复印件;易制毒化学品购销或运输合同;企业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属易制毒化学品使用企业的,要提供企业工商执照副本复印件;易制毒化学品购销或运输合同;企业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第二十八条 公安机关禁毒职能部门专管员对企业第一次网上办证提交材料时,需要核查如下内容:
(一)属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的,要核查企业工商执照副本复印件上的有效期限;企业生产或经营易制毒化学品许可(备案)证明复印件上的有效期限;易制毒化学品购销或运输合同和企业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属易制毒化学品使用企业的,要核查企业工商执照副本复印件上的有效期限;易制毒化学品购销或运输合同和企业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通过相关材料的核查后,要当即告知企业工商营业执照、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备案)证明的有效期限,届时企业领换新证后及时重新报备。
第六章 易制毒化学品的调剂和废料回收
第二十九条 企业间易制毒化学品调剂或废料回收要遵循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有关规定,经公安机禁毒职能部门审批后方可进行调剂或回收。
第三十条 易制毒化学品调剂要符合以下之一条件:
(一)调剂给使用企业时,该使用企业要有使用该易制毒化学品的合法使用理由。
(二)调剂给生产或经营企业时,该企业要具有生产或经营该类易制毒化学品资格和调剂的合法理由。
第三十一条 调剂易制毒化学品由调入企业进行申请报批,并在系统易制毒化学品调剂栏目中当月申报。
(一)调剂来料直接用作生产原料的,需提供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合法用途证明;
(二)调剂来料用作经营的,需提供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易制毒化学品经营(生产)许可(备案)证明。
第三十二条 易制毒化学品废料回收要符合下列之一条件:
(一)回收企业具有该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或经营资格的;
(二)回收企业回收该易制毒化学品直接用于合法生产原料的。
第三十三条 回收制毒化学品由回收企业进行申请报批,并在易制毒化学品废料回收栏目中当月申报。
(一)回收直接用作生产原料的,需提供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合法用途证明;
(二)回收用作经营的,需提供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易制毒化学品经营(生产)许可(备案)证明。?
第三十四条 调剂易制毒化学品或回收易制毒化学品废料需要跨市运输的,要凭调剂或回收废料证明到公安机关禁毒职能部门办理运输证明。
第七章 易制毒化学品的仓储
第三十五条 仓储单位接受易制毒化学品委托储存时,应当查验货主提供能够证明所要仓储易制毒化学品的合法证明(进口许可证、生产许可证、购买许可证或者购买备案证),货主不能提供合法来源证明的不予仓储。易制毒化学品入仓储库数量以商检部门出具商检数量为准。
第三十六条 仓储单位在办理易制毒化学品出库业务时,应当查验提货单位的购买或运输有效证明。提货单上载明的提货单位与购买或运输证明上单位名称不一致时,仓储单位应当要求提货单位提供合法的相关流转证明,对未能提供合法流转证明的不得出货。
第三十七条 跨市异地仓储易毒化学品的,货主单位须向仓储所在地的县(市、区)公安机关申报仓储易制毒化学品情况。
第三十八条 仓储的易制毒化学品运输,由仓储单位向所在地县(市、区)公安机关禁毒职能部门申办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证明。
第八章 企业易制毒化学品台帐管理
第三十九条 易制毒化学品企业要及时、准确申报易制毒化学品购销、运输和入库、出库、回库、库存等情况。
第四十条 承担“定点定向购销”的经营企业要在当天准确录入销售每笔易制毒化学品名称、数量和流向以及库存等情况。
第四十一条 参加“集体申购户”的企业,要在每月25日将当月易制毒化学品的购买数、入库数、出库数、库存数通报给负责“集体申购户”企业端操作人员,由企业端操作人员将数据录入系统进行当月报备。
第四十二条 企业应在月底认真核实本月上报的数据,如发现历史数据错误时,可以在数据修改栏目中进行修正,以确保数据的准确性。
第四十三条 企业应当每半年下载打印易制毒化学品购销、运输、入库、出库、库存的明细表,装订成册加盖单位公章,建立台帐保存2年备查。
第九章 证明核查与统计
第四十四条 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可以在公安网上、企业相关人员可以在企业端上查验证明的真伪和基本情况。
第四十五条 各市、县(市、区)公安机关禁毒职能部门要定期统计分析本辖区易制毒化学品购销、运输、使用品种和数量,及时为领导提供相关分析、决策数据。
第四十六条 《系统》定期自动对每家企业的易制毒化学品数据报备情况进行统计评分,分值作为该企业等级管理评定前置条件。系统评分方法如下:
(一)企业连续六个月及时、准确申报易制毒化学品的购销、运输品种和数量,系统在等级考评栏中显示满分100分;
(二)企业连续六个月及时、准确申报易制毒化学品的入库、出库、回库和库存数量,系统会在等级考评栏中显示满分100分。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规范涉及有关易制毒化学品信息管理系统填写的数据标准和格式,参见《浙江省易制毒化学品管理信息管理操作手册》。
第四十八条 易制毒化学品仓储和废料回收企业纳入经营类企业进行管理。
第四十九条 本规范由省公安厅禁毒总队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