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关于加强重大工程安全质量保障措施的通知
颁布机构: |
浙江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建设厅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浙江省 |
适用领域: |
施工安全 |
生效日期: |
2010/03/12 |
颁布日期: |
2010/03/12 |
颁布机构: |
浙江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建设厅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浙江省 |
适用领域: |
施工安全 |
生效日期: |
2010/03/12 |
颁布日期: |
2010/03/12 |
浙江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建设厅、省交通厅、省水利厅、省安全监管局转发《关于加强重大工程安全质量保障措施的通知》
(浙发改基综〔2010〕194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有关直属企业:
近年来,在省委省政府的高度重视和正确领导下,我省工程安全质量工作不断加强,工程安全质量水平不断提高。在新开工项目和投资总量持续较快增长的情况下,各项工程安全质量考核指标呈现平稳态势。但是,我省工程安全质量的基础工作仍然较为薄弱,事故隐患依然存在,工程安全质量形势面临十分严峻的挑战。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工程安全质量工作,促进我省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国家发改委等七部委《关于加强重大工程安全质量保障措施的通知》(发改投资〔2009〕3183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工程安全质量关系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关系到社会稳定大局。各级领导要以对党和人民事业高度负责的精神,把工程安全质量工作作为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的重要内容,切实把工程安全质量工作抓实抓好。各地政府、各部门和工程建设单位要组织开展认真学习宣传贯彻《通知》精神活动,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和本单位实际,提出落实意见和措施方案,建立健全重大工程安全质量保障工作的长效机制,真正把工程安全质量工作落到实处。
二、明确责任,严格管理。要强化安全质量责任意识,严格落实各级安全质量责任制,建立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工程安全质量责任约束机制。各级地方政府对本地区工程安全质量工作负责,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省、市、县(市、区)三级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体系,落实相应的编制和经费,确保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人员、经费、设备和装备“五到位”;各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对本部门和本行业工程安全质量工作负责;建设单位对项目建设的安全质量负总责,各参建单位负责人是所承建工程项目安全质量的第一责任人。重点抓好项目前期审批核准管理、勘察设计和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建设过程监督管理、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和安全质量事故调查处理等方面工作。重点加强工程招标、项目开工、工期调整和竣工验收等重要环节的监督管理。严格基本建设程序,严格执行安全“三同时”制度,坚决杜绝“三边”工程。
三、开展工程安全质量大检查。各地方政府、各部门和省属企业单位要按照《通知》精神,认真组织开展一次工程安全质量大检查活动。对项目前期不到位、建设工期不合理、违反安全“三同时”、安全质量责任制、措施和应急预案不落实、安全质量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项目,要发出通报,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要勒令停工。
项目建设单位要组织勘察设计、施工、材料和设备供应、监理等单位开展自查自纠,按照《通知》精神和国家相关规定规范,对工程安全质量的各个方面和各个环节认真对照检查。并将自查工作情况总结上报省市主管部门。
省级有关部门将结合今年全省“质量和安全年”的部署,在今年上半年适当时候,联合组织一次工程安全质量大检查。
省发改委
省经信委
省建设厅
省交通厅
省水利厅
省安全监管局
二○一○年三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