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颁布机构: |
昆明市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昆明市 |
适用领域: |
化学品安全 |
生效日期: |
2009/06/18 |
颁布日期: |
2009/06/18 |
颁布机构: |
昆明市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昆明市 |
适用领域: |
化学品安全 |
生效日期: |
2009/06/18 |
颁布日期: |
2009/06/18 |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昆政办〔2009〕6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安委办〔2008〕26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09〕83号)精神,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发展的理念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合理规划、严格准入,改造提升、固本强基,完善法规、加大投入,落实责任、强化监管”的总体要求,进一步加大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力度,落实政府安全监管责任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防止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发生,市政府决定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健全和完善危险化学品管理工作机制
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危险化学品种类繁杂、技术性强、工艺复杂、事故后果严重等客观实际,认真吸取近年来全市危险化学品事故教训,从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抓好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极端重要性的认识,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构建党委领导、政府监管、部门联动、企业负责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定期研究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协调解决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建立和完善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联席会议制度,强化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使用及废弃物处置各个环节的安全监管,定期交流情况,分析形势,研究工作,协调解决有关问题,推进联合执法,形成监管合力,共同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
二、抓紧编制危险化学品行业安全发展规划
发改、安监、规划、国土、化建行业协会等市级部门,要抓紧研究制定我市化工行业安全发展规划,按照“产业集聚”与“集约用地”的原则,确定我市化工集中区域或化工园区,明确产业定位和发展方向。化工园区发展规划要纳入昆明市“十二五”社会经济发展专项规划的编制,并于2009年12月31日前完成。发展改革、财政、税收等部门要通过对资源的合理调控、差别水电价、调整规费等行政和经济手段支持园区建设,积极引导和推动园区内企业实现结构调整、产业升级,技术进步、安全发展。从2011年起,危险化学品新建项目必须进入化工集中区域或化工园区,市级投资管理部门要严格管理立项申请,安监部门要严格安全审查,未列入全市化工行业安全发展规划、未被确定为我市化工集中区域或化工园区的县(市)区原则上不得新增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展集仓储、配送、物流、销售和商品展示为一体的危险化学品物流市场建设,积极引导企业建立和完善危险化学品集中交易、统一管理、指定储存、专业配送、信息服务体系,逐步实现危险化学品物流市场专业化。
对达不到投资规模、生产力低,耗费资源、工业附加值低,消耗大量能源、污染得不到有效治理,危险性大、生产安全风险难以有效控制的行业企业建设项目,一律不再新增建设项目;从严审批易燃、易爆化学品、合成氨等涉及危险工艺的建设项目;严格限制涉及光气等剧毒化学品的建设项目。
三、深化危险化学品专项整治活动
按照“依法整顿、综合治理、巩固提高、强化监管、务求实效”的总体要求,相关部门要联合执法,运用法律、行政、经济等手段,对不符合产业规划,周边安全及职业卫生防护距离不符合要求,达不到标准和要求的企业,采取治理、限产,“关、停、并、转”等多种措施,引导企业积极“出城入园”进行发展。
对涉及硝化、氧化、磺化、氯化、氟化或重氮化反应等危险工艺(以下统称危险工艺)的生产装置要实现自动化控制,2011年底完成自动化改造工作,否则一律不予办理安全生产行政许可。严格安全审查,重点审查建设项目厂房、工业场地布局和储存设施周边安全及职业卫生防护距离是否符合有关标准和规范要求;关键装置(系统)是否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是否设计、安装了符合设计规范及标准的自动控制系统,重大危险源是否配置了有效监控系统;是否配备能满足事故应急救援的设施、器材、装备等内容。要进一步提高对高温、高压,易燃、易爆,剧毒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的审查,对采用危险性较高的生产工艺的新建化工装置应设计、配备集散控制系统;大型和高度危险的化工装置应设计、配置紧急停车、自动保护系统;重大危险源涉及的压力、温度、液位、泄漏报警等要有远传和连续记录,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等重点储罐设置紧急切断装置。新开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工艺必须在小试、中试、工业化试验的基础上逐步放大到工业化生产,严禁从试验室阶段直接放大到工业化规模生产。
进一步完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领域内的“打非”工作机制。继续做好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领域内的“打非”工作,在政府统一领导下,落实各有关部门的安全监管责任,采取联合执法的方式,加大对危险化学品非法生产、经营行为的打击力度。按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16号令)的规定,立足于治大隐患、防大事故,建立规范化的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使事故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处于常态化和日常化,对重大隐患整改实行政府挂牌督办,确保事故隐患整改“五落实”,对拒不执行整改或整改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要求的,应坚决予以取缔和关闭。继续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废弃物处置的管理,督促企业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化学品废弃物进行规范化管理、无害化处置。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车辆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云政办发〔2008〕132号),在2009年底前,完成危险化学品运输罐体与车辆载质量不匹配的更换以及相关资质证照审核专项整治工作,建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监控平台。
四、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切实提高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的主体责任意识,加强对危险化学品从业人员的资格认证和从业准入,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主管人员要具备相应的从业资格,严格落实企业三级安全教育制度,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继续再教育,提高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能力和水平。进一步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强化现场的监督管理,杜绝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等“三违”情况,认真排查和整改事故隐患,保证隐患整改措施的落实,应用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成果加强对重大危险源和生产一线作业岗位的在线监控;加大安全生产投入,采用先进成熟的生产工艺,按安全标准化的要求组织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五、切实加强危险化学品行政许可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经济、规划、国土、环保、交通、安监、工商、质监、气象、消防等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行政许可部门要加强对行政许可工作的管理和相互沟通配合,确保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监管及时到位。安监部门在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设立审查工作中,要把安全许可与推动企业出城入园和引导企业进入化工园区发展相结合;建设项目规模较大、危险程度较高、事故状态下对周边环境影响较大的,应当分别取得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三个阶段的安全许可,危险性一般或危险性较小的建设项目,简化安全许可的程序和手续;在初次申领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必须组织专家进行安全现场审查;延期换证工作中,要加强安全评价和评估工作的管理,延期换证工作要与安全标准化建设有机地结合起来。
六、全面开展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建设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应当按照《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08)的规定和要求,全面开展安全标准化工作,规范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提升企业的本质安全化管理水平。安监部门要加强对安全标准化建设的指导,要将安全标准化工作与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相结合,在2011年底前,全市剧毒化学品、易燃易爆化学品生产企业、涉及危险工艺的企业全部达到二级以上安全标准化企业;全市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大型危险化学品储存仓库、带仓储的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达到三级标准化企业。
七、重视和搞好基层基础工作
按照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的要求,建立和完善危险化学品数据库,进一步推动危险化学品政务信息公开,实现危险化学品信息查询、行政许可公开、在线业务咨询、事故举报和查处等信息化建设,通过网络化建设实现对生产岗位和企业的在线监控;推动企业信息化建设,整合企业在线监控资源,实现企业对重大危险源、生产作业岗位和安全管理的适时监控,通过信息化自动化建设,提高企业日常状态下的有效管理和事故状况下的应急处置能力;大力发展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支撑和服务体系,提高安全评价(咨询)机构在企业安全管理中的服务能力;发展安全生产派驻事业,为中小化工企业提供专业化安全技术服务;发展安全生产检测检验业务,加强对危险工艺和安全设备的使用可靠性的检测,从技术定期认定制度上防范事故。
进一步充实危险化学品监管业务工作人员,从事危险化学品监管的人员要加强业务培训和知识再教育,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对外考察和交流,借鉴和实践先进的安全管理方式,提高危险化学品监管的能力和水平;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要定期开展对危险化学品从业人员的继续再教育工作,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技能和事故状况下的自我防范和救助能力;加强和规范危险化学品专家队伍的管理,发挥专家在重大隐患排查治理、事故应急处置、重大危险源普查监控等方面的咨询和指导作用。
八、加强应急平台体系建设
进一步推进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建设,修改和完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适时开展事故应急救援演练,提高事故状况下的应急响应和救援能力;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比较集中的县(市)区,要依托大型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建立专职应急救援队伍,加强区域性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联动保障体系建设,有效处理危险化学品事故;所有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都应按国家的有关规定储存一定数量的应急救援物资,并保障应急救援物资的有效性和常态化;加强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的管理,及时掌握区域内的危险化学品种类,提高应急救援工作的针对性;市应急办要加强对应急救援工作的指导,掌握区域内的应急救援物资,建立运转协调的应急救援工作机制,及时开展应急响应和组织好应急救援工作。
九、严肃查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事故
严格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的规定,认真组织开展危险化学品事故调查。事故调查组要认真履行职责,查清事故经过和原因,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防范措施,提出对责任人的处理意见。职能部门应按照事故调查报告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严格追究责任人和相关部门的责任,事故调查、处理和追究情况按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备案;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事故警示教育会,以事故教训警示和推动工作,凡发生事故的单位在事故调查处理结束后,都要认真写出事故分析整改报告。
二○○九年六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