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管理工作的通知

颁布机构: 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云南省 适用领域: 劳动关系
生效日期: 2006/11/28 颁布日期: 2006/11/28
颁布机构: 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云南省
适用领域: 劳动关系
生效日期: 2006/11/28
颁布日期: 2006/11/28
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管理工作的通知 (云劳社办〔2006〕217号) 各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劳动法》颁布施行以来,我省绝大多数企业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工时制度,对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的健康发展起到了极为重要的作用。但是,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一些企业为了降低生产成本,随意改变工时制度,任意延长职工工作时间,少数企业甚至无视国家法律法规,强令职工超时加班,严重损害了职工的身心健康,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为进一步规范企业用工行为,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以下简称特殊工时制)管理工作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明确管理职能,依法行使审批职权。特殊工时制的审批,是法律赋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能。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进一步提高特殊工时制审批和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要明确审批和管理的职能,落实承办工作的机构,配备专职的工作人员,制定并公布办事的程序,依法行使审批职权。不得放弃审批或将审批改为备案。   二、落实责任主体,实行分级负责制。省级劳动保障部门负责昆明地区中央驻滇、省属及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制的审批和管理工作;州(市)、县劳动保障部门负责辖区内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制的审批和管理工作。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应将其批准同意实行特殊工时制的企业、岗位及涉及人数等情况,于每季末报上一级劳动保障部门备案。   三、严格审批程序,认真做好审批工作。一是要严格按照《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审批办法》(劳社发〔1994〕503号)规定的行业、岗位范围进行特殊工时制审批。二是要建立收发和归档管理制度。收到企业报送申请材料后,应做好签收和登记工作,办理工作结束后应做好材料归档和日常管理工作。三是要严格掌握审批的执行期限。执行期限一般应控制在两年以内。有效期满,需要继续实行特殊工时制的,应重新申报并办理相关手续。四是要督促企业将实行特殊工时制的岗位、工资发放及休息办法等情况通过签订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发布公告等形式告知职工。要督促企业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方式,确保职工依法享受休息、休假的权利。   四、加强监督检查,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宣传,指导企业建立健全工时管理制度,要将企业执行特殊工时制的情况,纳入年度执法年审和日常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要及时受理职工的举报投诉,依法严肃查处违反国家工时规定的行为,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利。   附件: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及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申请表 ┌──────┬────────────────────┬───┬──────────┐ │企业名称  │                    │企业类│          │ │      │                    │型  │          │ ├──────┼────────────────────┼───┼──────────┤ │主管部门  │                    │企业性│          │ │      │                    │质  │          │ ├──────┼────────────────────┼───┼──────────┤ │单位地址  │                    │职工总│          │ │      │                    │数  │          │ ├──────┼────────────────────┼───┼──────────┤ │  联系人  │                    │联系电│          │ │      │                    │话  │          │ ├──────┼─────────────┬──────┼───┴──────┬───┤ │ 岗位名称 │    岗 位 职 能    │ 申请工时 │  申 请 理 由   │ 人数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企业意见     │     工会意见     │    主管部门意见    │ │             │             │              │ │             │             │              │ │             │             │              │ │             │             │              │ │     (公章)     │     (公章)     │     (公章)     │ │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 │承办人意见:                                    │ │                                          │ │                                          │ ├──────────────────────────────────────────┤ │处(科、股)领导意见:                               │ │                                          │ │                                          │ ├──────────────────────────────────────────┤ │厅(局)领导意见:                                 │ │                                          │ │                                          │ └──────────────────────────────────────────┘   备注:   1、本申请表需一式一份,和企业的申请报告、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同提交。   2、申请岗位必须符合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的相关规定。   3、“申请工时”栏按申请工时的类别填写“不定时”或“以周/月/季/年为周期综合工时”。   4、如企业未组建工会,“工会意见”栏则由属于申请岗位的10名以上的职工写明意见及签名,少于10人的需全部签名。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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