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2011年森林防火命令
颁布机构: |
云南省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云南省 |
适用领域: |
消防安全 |
生效日期: |
2011/03/11 |
颁布日期: |
2011/03/11 |
颁布机构: |
云南省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云南省 |
适用领域: |
消防安全 |
生效日期: |
2011/03/11 |
颁布日期: |
2011/03/11 |
云南省人民政府2011年森林防火命令
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在全球气候持续变暖的大背景下,2011年2月中旬以来,全省各地气温迅速升高、风力明显加大,80%以上的林区森林火险等级居高不下,加之野外用火高峰叠连,林下可燃物严重过载,森林火灾隐患日益增多,火情易发难控,火灾接连发生,火场情况异常复杂,个别地方已发生人员伤亡事故,火灾防控和处置工作十分艰难,森林防火形势极其严峻。为有效遏制森林火灾暴发势头,深入贯彻“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方针,杜绝群死群伤,确保森林资源和林区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生态文明和社会稳定,特发布如下命令:
一、严格野外火源管控措施。森林高火险期内,林区一律实行封山管理,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林区和林缘地的一切用火,严禁火种入山。各级政府及林业部门要严格执行“5项100%”野外火源管理制度,即林区农户100%与村民小组长签订森林防火安全责任书、防火检查站(哨、卡)对进入林区人员100%进行实名登记、林区生产用火100%执行计划用火许可证制度、痴呆聋哑精神病等5种特殊人群和儿童要100%落实监护责任人、对违规用火要100%进行查处和责任追究。要加强野外火源管控力量,切实配齐巡山护林员,增设防火检查站和检查人员,组织林业执法、森林公安、武警森林部队、乡村干部等巡检巡查,严防死守重点林区、城市面山、涉林风景名胜区、坟山,严禁林区吸烟、烧香烧纸、燃放烟花爆竹、烧地草、点放孔明灯、野炊、烧烤等野外用火行为,坚决管住人为火源。各林区基层组织、森林防火单位要组织力量及时清除林区内主要通道、重要设施、仓储重地、景区景点、村舍房屋等周边的危险可燃物。
二、全面落实防火责任制。严格实行森林防火工作州(市)长、县(市、区)长、乡(镇、街道)长(主任)负责制,行政一把手和分管领导要认真履行森林防火工作第一责任人和主要责任人的职责,林业部门主要领导要担负起森林防火工作的重要责任。各级政府要确定森林防火工作责任目标,与州(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村、村民小组、林农家庭层层签订责任状,严格检查考核,兑现奖惩。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要按照部门分工,切实履行好防控森林火灾职责,全力支持做好森林防火工作。林业部门要认真履行森林防火的监督管理职责。森林、林木、林地经营单位和林权所有人要承担其经营管理范围内的森林防火责任。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森林防火行政问责机制,制定具体措施办法,对森林防火机构、编制、责任、经费、扑火队伍、装备储备不落实和预防工作、扑救处置、监督管理不力等情形,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严格问责有关领导和工作人员。森林防火工作涉及2个以上行政区域的,要签订联防协议、制定联防处置森林火灾应急响应预案、健全协调联动机制,确保边界地区联防工作责任清、任务明、信息通,一旦发生森林火情,一切服从扑火需要,绝不推诿扯皮。保山、怒江、德宏、临沧、普洱、西双版纳、红河、文山8州(市)要严防境外山火烧入,保障国土生态安全。
三、启动高火险预警响应。各级政府要做好启动本级处置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各项准备,严格执行24小时双岗双带班应急值守制度。主管森林防火工作的负责人,要保证随时到位组织指挥扑火救灾工作,林业主管部门主要领导和主管领导,要实行双带班,保证随时率工作组赴火场一线指挥扑火救灾。乡(镇)长、村委会主任、村民小组长及森林经营单位、林权人,要组织力量严格责任区、经营区内的火源管控,护林员、防火检查员在工作时间内不得擅自离开岗位。各地要从加强组织保障入手,增强森林防火办公室的应急处置能力,人员不足的要立即充实,力量薄弱的要立即加强,瞭望台(哨)要实行24小时不间断火情监测,保证第一时间发现和处置火情。武警森林部队、森林航空消防、地方专业和应急扑火队要时刻保持二级战备,落实安全扑火保障措施,防扑火机具装备、通信设备、交通工具必须保持完好,随时待命出击。驻军、武警、公安、消防、人武等部门,要按照当地森林防火指挥部的统一部署执行扑火任务。要严格实行森林防火工作日报制度和森林火情火灾随报制度,保证政令、信息畅通。
四、全面落实综合保障措施。州(市)、县(市、区)2级人民政府要加大森林防火工作的资金保障和支持力度,“三三”制财政配套经费不得少于省级投入,森林防火项目建设配套资金必须足额到位,保证基层预防、扑救、保障3大体系建设和日常防灭火工作顺利进行。每个Ⅰ级、Ⅱ级、Ⅲ级火险县及森林防火重点单位、重点乡(镇)要分别组建60人-90人、30人-60人、30人、20人-30人、15人的专业扑火队;州(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村4级要依托驻地解放军、武警部队、预备役部队、救灾大队、民兵等力量,分别组建不少于300人、100人、30人、15人的应急扑火队,并按照不少于50万元、30万元、5万元、2万元的标准储备防扑火物资,保证有足够力量应对森林大火。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要为防灭火工作提供及时、可靠的支持保障。各级政府必须把森林防火作为重点工作立项督办,立即派出督查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防火工作进行专项督促检查,确保各项防灭火措施扎实推进、落到实处。
五、科学安全处置森林火灾。各地要针对今春林下可燃物严重过载、高火险期火行为复杂、高山火场气象多变、扑救安全风险大、火场清守艰难等突出特点,修订完善州(市)、县(市、区)、乡(镇、街道)3级森林火灾处置预案。一旦发生森林火灾,要依案应对,迅速建立高效统一的指挥体系、通畅快捷的通信系统、保障有力的后勤系统,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和“打早、打小、打了”的扑救方针。24小时明火未得到有效控制的火灾,省森林防火指挥部要派出赴火场工作组督促指导火灾扑救工作。12小时、6小时明火未得到有效控制的火灾,州(市)、县(市、区)要立即设立扑火前线指挥部,森林防火指挥部领导必须到一线指挥扑救工作。扑火过程中,严禁组织妇女、中小学生和老弱病残人员上山打火,严禁未经培训的领导直接指挥扑火,严禁未经安全培训、没有扑火经验的干部群众直接扑打明火,严禁林区群众自发上山扑火。扑救行动中,一定要避开危险地形、危险可燃物、危险火情、危险时段,坚决防止发生扑火人员伤亡、死灰复燃和重大森林火灾。要进一步健全信息发布制度,所有火情火灾和扑救情况都要由森林防火指挥部统一核实、发布。
六、强化全民防火宣传教育。各地要把森林防火培训作为森林防火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迅速采取切实措施,针对基层扑火指挥员、专业和应急扑火队员,开展新一轮扑火指挥、扑火技能战术和安全知识的强化培训,不断提高扑火人员的专业技能,不断增强广大群众的安全扑火、避火意识。县级以上政府要立即向社会发布森林防火命令、公示森林防火重点单位和责任人、公开火灾肇事者的处罚情况及有关责任人的问责情况,主要负责人要发表高火险期森林防火电视讲话。全省各级电视台、广播电台、通信公司、报刊和网站要及时免费播报森林防火命令、禁火令、高火险信息、森林防火公益广告、典型案例、警示短信,进行全民紧急动员,开展全民宣传教育,不断提高全民森林防火责任意识和法律意识,构建全民森林防火安全网。
省长 秦光荣
2011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