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关于进一步加强铁路运输安全工作的通知
颁布机构: |
云南省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云南省 |
适用领域: |
交通运输安全 |
生效日期: |
2007/09/24 |
颁布日期: |
2007/09/24 |
颁布机构: |
云南省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云南省 |
适用领域: |
交通运输安全 |
生效日期: |
2007/09/24 |
颁布日期: |
2007/09/24 |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铁路运输安全工作的通知
(云政办发[2007]227号)
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国务院《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颁布实施后,省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印发云南省贯彻<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05]191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按照省人民政府的部署要求,各地、各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认真抓好落实,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个别地方和部门对铁路运输安全重视不够,措施不力,工作不到位,《条例》和《实施意见》还没有得到全面贯彻落实,偷盗、破坏铁路运输设施设备问题屡禁不止,在安全保护区内建造建筑物和取土挖砂、违法采矿、采石等情况时有发生,侵占铁路建设用地情况比较突出,严重影响了铁路运输安全。为全面贯彻落实《条例》,进一步加强铁路运输安全工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落实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划定工作
划定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是《条例》赋予铁路沿线各级人民政府的一项法定职责。《条例》和《实施意见》对划定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范围、禁止事项、时间要求和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责作了明确规定。铁路沿线各级人民政府和省级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站在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认真抓好落实。昆明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和铁路沿线县级人民政府要按照规定要求,互相配合,密切协作,共同做好铁路保护区的划定工作。已完成划定工作任务的地方,要制定和完善管理措施,做好经常性的督促检查工作,巩固划定工作成果;尚未完成划定工作任 务的地方,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加大工作力度,尽快完成任务。铁路保护区划定工作务必于2008年6月30日前完成,完成情况由州、市人民政府汇总报省贯彻实施《条例》领导小组办公室。
在划定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过程中,涉及进行林权制度改革的,铁路沿线县级人民政府要主动与铁路部门沟通协商,共同做好林权制度改革和铁路安全保护区的划定工作,确保铁路运输安全。
二、切实做好铁路用地的管护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和省级有关部门要关心支持铁路部门的工作,积极协助铁路部门做好铁路用地的管理和维护,特别是铁路沿线县级人民政府要加强与铁路部门的沟通联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建立长效工作协调机制,明确职责分工,共同做好铁路用地管护工作。凡是铁路部门在铁路建设过程中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办理过征地手续的铁路用地,由国土资源部门依法进行登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对不影响铁路用地规划、运输生产安全、线路维修养护和绿化的铁路用地,地方需临时借(占)用的,按照铁道部《关于印发<铁路用地开发利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铁运[2006]198号)规定,由用地方与铁路部门办理临时借(占)用手续。同时,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清理整顿侵占铁路用地情况,加大查处侵占铁路用地力度,对违法占用铁路用地的,要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惩处。各地清理整顿情况报省贯彻实施《条例》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加大铁路设施设备的保护力度
昆明铁路局和铁路沿线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保护铁路设施设备长效工作机制,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共同维护铁路设施设备安全。公安机关要把打击盗窃、破坏铁路设施设备和维护铁路沿线治安秩序作为一项重点工作,及时查处破坏、非法占用铁路设施设备的行为,对重点路段、重点地区要加强巡防和布控,适时开展专项打击活动;工商、公安、安监、城建等部门要对危及铁路安全的经营场所进行综合治理,依法取缔、关闭;工商、公安部门要加大对铁路沿线无证经营、违法收购等行为的清理整治力度,切断盗窃铁路器材的销赃渠道。
四、切实做好铁路交通事故的应急救援和处理工作
《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 (国务院第501号令)于2007年9月1日施行,这对加强铁路交通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规范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铁路运输安全畅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铁路部门和铁路沿线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完善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发生铁路交通事故时,昆明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要及时将事故情况通报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并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开展救援和善后处理工作。事故发生地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做好群众工作,稳定群众情绪,防止干扰、阻碍列车运行等过激行为的发生,确保救援和善后处理工作的顺利进行,确保铁路运输安全。
五、加大铁路运输安全宣传教育力度
加强铁路运输安全管理,保障铁路安全畅通,是实现我省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重要保障。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按照《条例》和《实施意见》的要求,加强铁路运输安全的宣传教育。要把学习宣传《铁路法》、《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纳入普法规划,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采用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进行广泛宣传,提高广大人民群众保护铁路运输安全的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增强维护铁路运输安全的自觉性,促进我省铁路运输事业的健康发展。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七年九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