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颁布机构: 云南省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云南省 适用领域: 应急管理
生效日期: 2006/08/17 颁布日期: 2006/08/17
颁布机构: 云南省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云南省
适用领域: 应急管理
生效日期: 2006/08/17
颁布日期: 2006/08/17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云政办发[2006]151号) 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云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六年八月十七日   云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目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   1.4 适用范围   1.5 工作原则   2 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指挥机构   2.2 日常管理机构   2.3 专业技术机构   2.4 区域协作机制   2.5 应急组织体系框架图   3 监测、预警与报告   3.1 监测   3.2 预警   3.3 报告   3.4 义务报病员制度   3.5 境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收集制度   4 应急反应   4.1 应急反应原则   4.2 事发地应急反应措施   4.3 非事发地应急反应措施   4.4 事件评估   4.5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反应   4.6 应急资源调集   5 应急处理   5.1 应急处理原则   5.2 应急启动   5.3 现场处理   5.4 现场救济与人群疏散程序   5.5 应急队伍撤离   5.6 伤病人员院内救治及转院治疗   5.7 外籍和港澳台伤病人员应急救援原则   5.8 信息通报   5.9 应急反应终止   5.10 应急处理工作评估   6 善后处理   6.1 善后处理   6.2 奖励、抚恤、补偿和责任追究   6.3 社会救助与保险   7 应急处理保障   7.1 信息保障   7.2 应急支援模式准备   7.3 卫生应急队伍准备、培训和演练   7.4 应急体系建设   7.5 集中留验观察场所准备   7.6 血液和血液制品保障   7.7 应急医疗物资储备   7.8 经费保障   7.9 技术保障   7.10 通信保障和交通保障   7.11 社会公众宣传教育和咨询   7.12 法律保障   7.13 预案准备和修订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   8.2 预案解释部门   8.3 预案实施时间   9 附录   9.1 区域协作机制   9.2 义务报病员制度   9.3 伤病人员院内救治和转院治疗基本规范   9.4 物资储备数量计算方法   9.5 基本装备目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有效预防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及时控制事件,减轻、避免和消除事件危害,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对正常社会、经济、生活秩序的影响,维护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建立科学、规范、有序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机制。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云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规定》、《云南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划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四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进行预警。   1.3.1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级):   (1)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腺鼠疫在一个州(市)行政区域内流行,一个平均潜伏期(6天)内,多点连续发病20例以上,或流行范围波及2个以上州(市)。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确诊病例,并有扩散趋势。   (3)波及我省或多个省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   (4)新的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已经消灭的传染病重新流行。   (5)发生烈性传染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   (6)周边或与我省通航的国家、地区发生特别重大传染病疫情,并出现输入性病例,严重危及我省公共卫生安全的事件。   (7)卫生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3.2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   (1)腺鼠疫在一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流行,一个平均潜伏期(6天)内发病10例以上,或波及2个以上县(市、区)。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等烈性呼吸道传染病疑似病例。   (3)霍乱发生流行,在一个州(市)行政区域内,1周内发病30例以上,或波及2个以上州 (市)。   (4)我省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但未造成扩散。   (5)乙、丙类传染病波及2个以上县(市、区),一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   (6)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扩散到本县(区、市)以外的地区。   (7)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死亡10例以上病例。   (8)一次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或死亡 5例以上病例。   (9)预防接种或群体性预防服药出现人员死亡。   (10)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   (11)境内外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我省境内人员感染或死亡的。   (12)省级以上卫生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3.3 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   (1)腺鼠疫发生流行,在一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发病10例以下。   (2)霍乱在一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10例-29例,或波及2个以上县(市、区),或州(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市区发生。   (3)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皮肤炭疽病例数超过10例。   (4)一周内在一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乙、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   (5)一个平均潜伏期内,一个学校等集体单位中,100人以上或50%以上的在校学生出现流感样、流行性腮腺炎、猩红热、水痘、感染性腹泻病例,或发病100例以下,有死亡病例。   (6)发生高危急性弛缓性麻痹(AFP)病例聚集性分布。   (7)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含100人),或中毒人数在100人以下,死亡3例-9例。   (8)一次急性职业中毒10人-49人,或死亡4例以下。   (9)预防接种(或服药)出现群体性不良反应或接种事故。   (10)在一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相同症状的10例以上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11)州(市)级以上卫生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3.4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   (1)发生动物间鼠疫流行。   (2)霍乱在一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9例及以下。   (3)一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皮肤炭疽,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10例。   (4)一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乙、丙类传染病发生局部点状暴发,无死亡病例报告。   (5)一个平均潜伏期内,一个学校、幼儿园等集体单位中,30人-99人或30%-50%的在校(园)学生出现流感样、流行性腮腺炎、猩红热、水痘、感染性腹泻病例,无死亡病例。   (6)一次食物中毒30人-99人,无死亡病例,或食物中毒30人以下,但事故发生在学校、地区性或全国性重要活动期间。   (7)一次急性职业中毒9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   (8)一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生3例-10例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9)县级以上卫生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4 适用范围   省内突然发生的、造成或可能造成对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及其他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处置;邻国或邻省发生的、对我省构成严重威胁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处置。   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社会安全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按照《云南省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规定执行。   1.5 工作原则   坚持“预防为主、平战结合,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反应及时,依法规范、措施果断,依靠科学、加强合作”的原则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 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指挥机构   省卫生厅依照职责和本预案规定,在省人民政府及省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应急委)的统一领导和卫生部的指导下,负责组织、协调全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并根据工作需要,向省人民政府提出成立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 (以下简称省应急指挥部)的建议。   各州(市)、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要依照职责和本预案规定,在本级人民政府及应急委的领导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导下,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并根据工作需要,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成立本级应急指挥部的建议。   省、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本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建议和工作需要,决定是否成立本级应急指挥部。   原则上,一般(Ⅳ级)事件由县(市、区)级负责处理;较大(Ⅲ级)事件由州(市)级负责处理;重大(Ⅱ级)事件由省应急指挥部或省卫生厅负责处理;特别重大(I级)事件,在国务院的领导或卫生部的指导下,由省应急指挥部负责处理。发生重大或特别重大事件时,由省应急指挥部或省卫生厅派出应急指挥所,组织、协调现场应急处理工作。发生较大或一般事件时,由州 (市)、县(市、区)应急指挥部或卫生行政部门派出应急指挥组,组织、协调现场应急处理工作。   2.1.1 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组成   省人民政府分管卫生工作的领导同志担任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总指挥,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省卫生厅厅长、公安厅厅长任副总指挥,负责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作出应急处理的重大决策。   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需要确定。主要由省委宣传部,省发展改革委、经委、教育厅、科技厅、公安厅、监察厅、民政厅、财政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交通厅、农业厅、林业厅、商务厅、卫生厅、环保局、工商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旅游局、外事办、新闻办,省红十字会,云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省气象局、通信管理局,昆明铁路局,云南机场集团公司,云南省军区,武警云南省总队等组成。   2.1.2 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及成员单位职责   指挥部的职责:负责提出紧急防控措施,指挥有关部门和人员迅速到达岗位,落实防控措施;指挥医疗卫生单位开展调查、控制、医疗救治工作;紧急调集人员、设施、设备、交通工具、储备物资等,开展应急处理工作;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组织人群疏散、隔离、查验、限制流动和疫区封锁决定;紧急情况下,直接采取措施封锁疫区,限制人员流动,防止食用受污染的食物和水源;组织应急技术、药物等科研工作;督导检查应急处理工作。   成员单位的职责分工如下:   省卫生厅:负责组织制定全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技术方案,统一组织实施医疗救治工作,落实预防控制措施,开展督导检查, 提出隔离封锁建议,及时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组织开展爱国卫生运动,组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调查和评估。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优先安排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机构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应急处理能力;加强物价监管,依法查处哄抬物价等价格违法犯罪行为,保持物价稳定,维护市场秩序。   省经委:负责组织应急物资及生活必需品的生产、储备和调度,保证市场供应。   省教育厅:负责制定各类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业应急预案,与卫生部门密切配合,组织落实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措施,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学校发生,做好在校学生、教职员工的宣传教育和自我防护工作。   省科技厅:根据工作需要,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技术研究规划,组织科研力量开展应急防治技术科技攻关,协调、解决防治技术、药物、疫苗研发及应用中的科技问题。   省公安厅:密切注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动态,与卫生等相关部门依法及时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有关安全问题,加强治安管理,预防、查处、打击治安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协助卫生部门落实强制隔离、封锁措施,做好交通疏导等保障工作。   省监察厅:负责对应急物资、应急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纪案件,追究失职、渎职人员责任。   省民政厅:负责组织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工作,对特困群众进行生活救助和医疗救助。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民间组织开展社会捐助,接受国内外政府、企业、组织、个人捐助的资金和物资,做好款物管理、分配、发放工作。组织动员社区、村委会力量,群防群治。协调做好死亡人员火化和其他善后工作。   省财政厅:负责安排由政府承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经费,并做好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按照规定对因参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工作人员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落实其政策待遇。协助做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伤病人员的医疗救治工作,负责按照规定结算其医疗费用。   省交通厅:负责协助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对乘坐公路、水路交通工具的人员进行交通检疫、查验工作,防止传染病通过交通工具传播。确保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人员、防治药品、器械等急用物资的运送,做好疫区公路、水路交通管理工作。   省农业厅:负责组织制定突发动物疫病防控技术方案,组织开展疫情监测、预警、流行病学调查和事件评估、应急处理工作。   省林业厅:负责开展野生动物相关传染病的监测工作。   省商务厅:负责组织做好参加外经贸活动人员的宣传、登记、观察工作,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外经贸活动期间传播扩散。   省环保局:负责环境保护监督执法,组织环境监测,提出环境保护应对措施。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加强市场监管,维护紧急状态下的正常市场秩序,督促有关企业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药品、试剂、防护用品、生活必需品等物资的生产供应。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职责范围内组织开展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的查处,做好应急处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和配合。负责应急处理药品、医疗设备和器械生产流通环节的监督和管理。   省旅游局:负责组织旅游行业协助卫生、检疫部门做好旅游团队及人员疫情监测、健康教育工作。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督促旅行社、宾馆、饭店做好旅游团队及人员宣传、登记、观察和管理工作,落实预防措施,必要时劝阻或限制疫区旅游活动。   省外办(含港澳事务)、台办:负责配合、协调有关部门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涉外、涉港澳或涉台事务,协助卫生部门向有关国际组织、外国驻华使(领)馆和香港特区政府、澳门特区政府、台湾相应机构通报情况。协助卫生部门做好外国驻昆(领事)机构、外国及港澳台在滇外籍人员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治工作。配合卫生部门做好接待国际组织考察和争取国际外援工作。   省新闻办:负责安排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应急处理信息发布,协调新闻报道工作,必要时组织新闻发布会和新闻媒体采访。跟踪国内外舆论,及时澄清事实,主动引导舆论,做好危机心理干预和防病知识宣传。加强网上信息发布的管理和引导。   省红十字会:负责组织群众现场自救互救,必要时组派红十字医疗队参与医疗卫生救援。根据工作需要,向国内外发出呼吁,依法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提供急需的人道主义援助。   云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组织做好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口岸的出入境卫生检疫、传染病监测、卫生监督、卫生处理等工作。及时收集和提供周边国家特别是边境地区传染病或群体不明原因性疾病信息。境外发生传染病疫情时,协助当地政府依法在边境一带设置临时检疫站点。   省气象局:负责分析、提供事发地和救援途经地气象资料。及时报告可能引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气象信息并提出建议。   省通信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和应急处理的通信保障工作。   昆明铁路局:负责组织对乘坐列车的人员进行检疫、查验工作,防止传染病通过列车运输环节传播。依法在火车站设置临时留验观察室,做好可疑传染病人的临时隔离观察和报告工作。优先安排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人员、物资的运送,做好疫区的铁路交通管理工作。   云南机场集团公司:负责协助卫生;检疫部门组织对乘坐飞机的人员和物资进行检疫、查验工作,防止传染病通过飞机运输环节传播。依法在机场设置临时留验观察室,做好可疑传染病人的临时隔离观察和报告工作。优先安排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人员、物资运送。   云南省军区:负责驻滇部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协调驻滇部队及医疗卫生技术力量,支持、配合、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武警云南省总队:负责组织驻滇武警部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配合公安部门做好现场控制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根据本部门工作职责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需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   2.1.3 现场应急指挥所   发生特别重大或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省应急指挥部或省卫生厅与事发地政府及有关部门,联合组成由省人民政府领导或省人民政府指定部门主要负责人任指挥长,有关部门负责人参与的现场应急指挥所,组织协调现场应急处理工作。   现场应急指挥所成立前,由事发地人民政府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迅速开展应急处理工作。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卫生部门做好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收集、报告、隔离观察、家庭治疗、疫区封锁、科普宣传等防控工作。   2.2 日常管理机构   省卫生厅设立卫生应急办公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负责全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为:依法组织和协调全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组建与完善全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和预警系统;组织制定和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项和专业应急预案,组织预案演练;组织制定卫生应急物资储备目录;组织公共卫生和医疗救助应急专业人员培训,建立应急专家库;指导各地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案;指导各地应对其他突发事件的医疗救助工作;收集汇总全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并向省人民政府和卫生部及时报告。   各州(市)、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要指定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日常管理工作。   2.3 专业技术机构   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省卫生厅负责组建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及专家评估组。专家咨询委员会负责事件评估,提出预警响应和防控措施建议;提供应急处理技术咨询服务;参与应急处理重要决策论证;参与制定应急预案、专业预案、技术方案;承担应急处理技术指导、人员培训任务;完成日常管理机构交办的工作。专家评估组负责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应急需求评估,写出评估报告,提出预警建议,提交专家咨询委员会讨论。   各州(市)、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建本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专家咨询委员会及专家评估组。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专业技术机构,要结合本单位职责开展专业技术人员培训,提高快速应急处理能力和技术水平。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医疗卫生机构要服从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指挥和安排,落实应急处理工作。   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实施传染病预防控制规划、计划和方案;收集、分析、报告疫情信息,预测重大传染病发生和流行趋势,提出防控措施和技术方案;开展特别重大或重大事件的流行病学调查、现场处理及效果评价;指导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现场调查和应急处理;提供应急处理技术指导;开展实验室检测、诊断、病原学鉴定;建立检测质量控制体系,开展应用性研究和卫生学评价;组织健康教育、咨询,普及科普知识;选派专家参加专家咨询委员会及专家评估组工作。   省级医疗机构:负责组建应急医疗队,培育核心救治专业,加强医院内感染控制。提供医疗救护、现场救援、病人转送、院内救治服务;负责采集患者样本;选派专家参加省级专家咨询委员会和专家评估组工作;承担人才培养和技术指导任务。省传染病专科医院承担重大传染性事件医疗救治任务。昆医附一院承担重大传染性事件危重症病人医疗救治任务。昆医附二院承担重大化学中毒事件医疗救治任务。省第一人民医院承担重大食物事件医疗救治任务。省第三人民医院承担重大职业中毒事件医疗救治任务。省紧急医疗救援中心承担全省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检伤分类、现场急救、病人转送任务。省级其他综合医院承担重大非传染性事件的医疗救治任务。   省卫生监督所:负责食品卫生、职业卫生、放射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医疗卫生机构的卫生监督和执法监督,指导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开展应急处理工作。   云南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负责出入境人员的健康申报、体温监测、医学巡查、疾病监测、疫情报告、病人控制、消毒处理、流行病学调查和宣传教育等工作。   省级有关卫生专业机构:省地方病、寄生虫病防治所和省疾控中心,承担重大传染病、地方病、不明原因疾病的监测、防治、科研任务;负责专业技术培训,提供技术指导。各级畜牧兽医站和动植物检疫机构,承担动植物检疫和动物疫源性传染病监测、防治、科研任务,共同做好人畜共患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   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不明原因死亡者的尸检,由省卫生厅指定单位及人员进行。   2.4 区域协作机制   县(市、区)及乡镇之间,要打破现有行政隶属关系,以协议形式,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协作机制,确保第一时间开展应急处理和医疗救治工作。   全省建立以昆明市、玉溪市、曲靖市、大理州为中心的4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协作圈。云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区域协作机制见附录9.1。   启动区域协作机制,首先动员距离现场最近的县级应急力量,依次动员周边协作圈县级应急力量、州(市)级应急力量、中心协作圈州 (市)级应急力量、省级应急力量、国家级应急力量参与应急处理工作。   2.5 应急组织体系框架图  云南省应急组织体系框架图         ┌────┐         ┌───────┐        ┌──────┐         │ 卫生部 │←━━━━━━━━┥全国应急指挥部┝━━━━━━━→│国家有关部门│特别重大事件         └─┰──┘         └───┰───┘        └──┰───┘           ┃                ┃               ┃           ┃←------------------------------┃----------------------------→┃           ┃                ↓               ┃           ┃            ┌───────┐           ┃           ┃←━━━━━━━━━━━┥ 省应急指挥部 ┝━━━━━━━━━━→┃           ┃            └───┰───┘           ┃ ┌───┐     ↓                ┃               ↓ │省级专│   ┌────┐             ┃            ┌──────┐ │业技术│←━━┥省卫生厅│←-----------------------┃----------------------→│ 省有关部门 │特别重大或重大事件 │机构 │   └─┰──┘             ┃            └──┰───┘ └─┰─┘     ┃                ┃               ┃   ┃       ┃                ┃               ┃   ┃       ┃                ↓               ┃   ┃       ┃         ┌─────────┐            ┃   ┃       ┃←━━━━━━━━┥ 州(市)应急指挥部┝━━━━━━━━━━ →┃   ┃       ┃         └─────┰───┘            ┃   ┃       ┃               ┃                ┃   ↓       ↓               ┃                ↓ ┌───┐   ┌────┐            ┃            ┌──────┐ │州(市)│←━━┥州(市)卫│←----------------------┃----------------------→│州(市)有关部│较大事件 │专业技│   │生局  │            ┃            │门     │ │术机构│   └──┰─┘            ┃            │      │ └─┰─┘      ┃              ┃            └───┰──┘   ┃        ┃              ┃                ┃   ┃        ┃              ↓                ┃   ┃        ┃        ┌───────────┐          ┃   ┃        ┃←━━━━━━━┥县(市、区)应急指挥部 ┝━━━━━━━━━→┃   ┃        ┃        └─────┰─────┘          ┃   ┃        ┃              ┃                ┃   ┃        ┃              ┃                ┃   ↓        ↓              ┃                ↓ ┌───┐   ┌────┐            ┃            ┌──────┐ │县(市 │←━━┥县(市、 │←----------------------┃----------------------→│县(市、区)有│一般事件 │、区) │   │区)卫生 │            ┃            │关部门   │ │专业技│   │局   │            ┃            │      │ │术机构│   │    │            ┃            │      │ └───┘   └─┰──┘            ┃            └───┰──┘           ┃               ┃                ┃           ┃               ↓                ┃           ┃             ┌─────┐            ┃           ┗━━━━━━━━━━━━→│现场指挥所│←--------------------- ┛                         └─┰───┘                           ┃                           ┃                           ↓                        ┌──────┐                        │应急救援队伍│                        └──────┘   ━━━━━━→领导或业务指导   ← →配合和协作   云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程序及时限(略) 3 监测、预警与报告   3.1 监测   全省建立统一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和报告体系。包括法定传染病疫情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卫生监督、实验室监测、哨点监测、出入境检疫监测网络和群众举报电话网络。各级医疗、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负责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日常监测工作。省卫生厅、农业厅、林业厅和云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等部门要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和要求,结合云南实际,组织开展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主动监测,包括自然疫源性疾病、动物疫病、自然灾害发生地区的传染病、异常症状和重大疾病的医院哨点监测等,并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省卫生厅、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省卫生监督所要设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电话,向社会公布,实行24小时值班。   3.2 预警   各级卫生部门要根据疾病预防控制、医疗、卫生监督、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报告的监测信息和专家评估组报告的现场信息,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警信息,按照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发展规律,迅速召集本级专家咨询委员会认真分析,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响应级别的预警建议,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3.3 报告   报告范围: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界定的信息报告。   报告单位及报告人。分责任报告单位、责任报告人、义务报告单位、义务报告人四类。其中,责任报告单位包括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机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事发单位、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食品药品监督机构、环境保护监测机构等。责任报告人包括执行职务的医护人员、检疫人员、疾控人员、乡村医生、个体开业医生等。义务报告单位和义务报告人指除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之外的单位和个人。   报告内容。分首次报告、进程报告、结案报告,首次报告要快,进程报告要新,结案报告要全。具体内容按照《云南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通知》(云卫发[2004]478号)执行。   报告原则。坚持属地管理原则,由报告单位和报告人按照规定的内容、程序、方式及时限要求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铁路、交通、民航、工矿企业、部队所属医疗卫生机构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要向所在地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后,要立即组织调查,核实情况,及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省卫生厅应急办实行24小时值班,负责统一接收全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相关地区间、部门间要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信息通报制度。   3.4 义务报病员制度   在环境复杂、交通不便、通信落后的条件下,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建立义务报病员制度,聘请义务报病员报告信息,广开信息收集渠道。云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义务报病员制度见附录9.2。   3.5 境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收集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通过多种渠道,加强对周边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的收集。省外事办、卫生厅、云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按照我省与有关国家地方政府或有关部门达成的合作约定,建立定期信息收集制度,确立政府间互通信息,保证及时获取信息。边境州 (市)、县(市)人民政府根据省人民政府的授权,建立与周边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收集制度。   边境县级医疗卫生机构、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要建立境外就医者医疗信息登记制度,规范登记境外就医者的主要症状、体征、检查检验结果、初步诊断、联系方式,发现可疑信息2小时内向当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重要信息要及时向当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收到报告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立即组织核实,并报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和省卫生厅备查。   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与当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之间,要建立每月定期疫情通报与分析会议制度。边境县(市)卫生行政部门及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建立每月一次境外就医者信息分析制度,及时分析境外就医患者医疗卫生信息,初步核实情况后,按照程序上报。 4 应急反应   4.1 应急反应原则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事发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按照“分级响应、分层评估、专业救援、分类处置、属地管理”的原则,作出相应级别的预警和应急反应。同时,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展及应急处理情况,及时调整预警和应急反应级别。对发生在学校或区域性、全国性重大活动期间的,其事态和影响不断扩大的事件,应及时升级预警和反应级别。   事发地之外的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情况通报后,要分析其潜在影响,提出预见性预警级别建议,及时通知相应的医疗卫生机构,做好应急队伍、应急物资准备,必要时采取措施,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服从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指挥和调度,支援事发地应急处理工作。   4.2 事发地应急反应措施   4.2.1 各级人民政府   (1)做好组织协调:组织、协调、指挥有关部门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   (2)组建工作机构:根据本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建议,决定是否成立应急指挥部、现场指挥所及其组成人员。   (3)调集应急资源:根据工作需要,调集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参加应急处理工作;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   (4)采取控制措施:紧急情况下,事发地人民政府可在本行政区域内采取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等人群聚集活动,停工、停业、停课,封闭或封存受污染的水源、食品及相关物品等措施。   (5)划定防控区域: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宣布疫区范围;经省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对本行政区域内甲类传染病疫区实施封锁,但封锁昆明、玉溪、曲靖、大理等大中城市,以及封锁可能导致干线交通中断或封锁国境口岸时,省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决定。对食物、职业、化学品中毒事件或放射性损害事件等,可根据危害因素的扩散及波及范围,划定防控区域。   (6)实施流动人口管理:采取措施限制疫区和高危地区人口流动,或对从疫区和高危地区进入本行政区域的人员进行必要的留验观察;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的三就地措施。对密切接触者视情况采取集中或居家医学观察。   (7)组织交通卫生检疫:组织铁路、交通、民航、检疫等部门在交通站点设置临时交通卫生检疫站,对进出疫区和运行中的交通工具及其乘运人员、物资、动物进行卫生检疫查验,一旦发现病人、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实施临时隔离、留验,并及时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卫生专业机构移交。   (8)强化边境纵深检疫:在与我省接壤的周边国家或地区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和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时,指导省内边境县(市)人民政府在出入境口岸、通道处设置临时卫生检疫站点,对出入境人员、物资、传染源动物和交通工具进行查验,对其病人、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实施临时隔离、留验,并及时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卫生专业机构移交。   (9)发布信息:新闻宣传部门要组织新闻单位,及时准确报道事件信息,正确引导舆论。   (10)开展群防群治:组织基层政权组织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做好信息收集、报告、人员隔离和落实公共卫生防控措施等工作。   (11)维护社会稳定:组织公安、工商、物价等有关部门强化社会治安管理和市场监管,打击扰乱社会治安和经济秩序的各种违法犯罪行为。   (12)开展心理干预:组织有关部门和心理工作者,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特点和影响程度,有针对性地开展群众心理干预和高危人群心理辅导,避免社会恐慌。   (13)动员社会援助:动员和组织省内外、国内外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向事发地提供紧急援助,加强捐赠工作监督管理,保证社会援助工作的公开、透明。   4.2.2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   (1)组织本级专家咨询委员会及专家评估组,对事件进行综合评估,提出相应预警建议。   (2)提出是否成立本级应急指挥部的建议,启用应急指挥中心并确定本部门指挥体系和人员组成。   (3)组织应急救援与调查:组织本级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调查和应急处理。   (4)采取应急控制措施:根据需要组织应急疫苗接种、预防服药,设置临时卫生检疫站、留验观察站等应急控制措施。   (5)督导检查: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督导检查。   (6)开展培训: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相关人员的专业培训。   (7)发布和通报信息:在授权范围内,由省卫生厅及时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或公告。   (8)组织科普知识宣传:开展防病知识宣传和心理危机干预,增强公众卫生意识,提高自我防护能力,避免社会恐慌。   4.2.3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1)信息监测报告:加强重点地区、重点人群、重点环节的监测,实行应急值班制度,及时收集、分析、报告事件信息。   (2)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根据应急专业预案,制定调查计划和方案,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病原携带者、密切接触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高危因素等进行追踪调查,查明传播链或危险环节,及时提出有针对性的预防控制措施。   (3)开展实验室检测:按照技术规范及时采集足够的标本,分送相关实验室,尽快查明事件原因。   (4)加强科研与国际交流,及时查明病因,明确诊断。   (5)制定技术标准和规范: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协助省卫生厅制定新发传染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中毒事件的应急处理技术标准和规范。   (6)开展技术培训:组织本行政区域内专业技术人员应急培训;省疾控中心负责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专业人员培训工作。   (7)按照要求组建本单位内部应急工作队伍。   4.2.4 各级卫生监督机构   (1)在本级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对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落实应急处理措施进行督导检查。   (2)围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开展食品卫生、职业卫生、放射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等卫生监督和行政执法。   (3)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调查,协助卫生行政部门依法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4.2.5 各级医疗机构   (1)接诊、收治、转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伤病人员;实行重症和普通病人分开管理,对疑似病人及时排查确诊。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伤病人员做好归口管理工作。任何医疗机构不得拒绝接诊收治伤病人员。   (2)做好院内现场控制、消毒隔离、个人防护和医疗废弃物处理工作,防止院内交叉感染。   (3)协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工作人员开展标本采集、流行病学调查等工作,依法报告相关信息。   (4)对非传染性伤病人员,按照现场救援、分类转运、后续救治、康复治疗相结合的原则进行处理。对传染性伤病人员,按照“三就地”原则进行处理。   (5)做好救治经验总结,积累相关知识和经验。积极开展国际交流和合作,提高应急能力和服务水平。   (6)紧急医疗救援中心要在第一时间参加现场检伤分类、医疗救护和伤病人员转运等工作。   4.2.6 各级应急队伍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警级别和工作需要,做好应急支援准备,准时集结待命。   4.2.7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   调集自身技术力量和应急资源,配合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做好区域内的应急处理工作。及时报告口岸、通道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和进展情况。   4.3 非事发地应急反应措施   非事发地应根据事发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性质、特点、影响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本地区受波及的可能性和危害程度,适时启动预见性预警机制,做好防范和应急准备工作。预见性预警分为:极可能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红色预警)、较可能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橙色预警)和可能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黄色预警)三级。   极可能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红色预警):直接接壤或毗邻地区或通航的城市已发生甲类传染病和烈性传染病疫情;直接接壤或毗邻地区暴发流行其他传染性疾病,难于控制并出现扩散趋势。   较可能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橙色预警):直接接壤或毗邻地区或通航的城市发生甲类传染病和烈性传染病散在病例。非直接接壤或非毗邻的地区、也无通航城市发生烈性传染病疫情。直接接壤或毗邻的地区暴发流行其他,传染性疾病。   可能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黄色预警):非直接接壤或毗邻的地区或无通航的城市发生烈性传染病散在病例。   预见性预警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建议,当地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后组织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工作,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各级人民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准确收集事发地相关信息,动态调整本地预见性预警级别。当本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潜在威胁转为现实威胁后,即应撤销预见性预警,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情况、强度和影响,决定并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警级别。当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本地的潜在威胁消除后,应适时撤消预见性预警,及时恢复常态工作。   启动预见性预警后,预警地区人民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重点做好以下工作:密切保持与事发地的联系,及时获取事件相关信息;组织做好本地应急人员、物资、预案的准备工作;加强相关疾病或高危因素的监测和报告,根据预警级别建立专门的信息报告、汇总、分析制度;开展重点人群、重点场所和重点环节的监测和预防控制工作,采取必要的主动干预措施,防止事件的传入、发生和扩散;开展防治知识宣传和健康教育,提高群众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根据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决定,设立临时交通或边境检疫站(点),开展交通或出入境卫生检疫;必要时,启用留验观察设施;开展群防群控,落实义务报病制度,强化相关信息收集和监控。   4.4 事件评估   事件评估与事件报告、现场处理同时进行。事件评估分县(市、区)级、州(市)级、省级三级评估。县(市、区)级评估为初级评估,可根据事件影响程度,自下而上、逐级启动评估机制。评估工作主要在事发现场和救援地进行,评估内容包括事件性质、严重程度、影响范围、可控制性、应急需求、救援安全性等。评估组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书面评估报告,向本级专家咨询委员会提交预警级别和应急处理的建议。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收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后,应及时组织专家评估组进行现场评估。必要时县级人民政府要指派本级公安、民政等有关部门参加评估。县级评估组作出初步评估报告和全面评估报告,及时向县级、州(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州(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在收到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后,应及时组织评估组参与现场评估并指导县级评估组工作。州(市)级评估组到达现场后,根据处理情况应及时向本级卫生行政部门提交初步评估报告和全面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同时报省卫生厅并向事发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通报。   省卫生厅在收到重大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后,应及时组织省级专家评估组,赴现场和救援地开展评估工作。省级评估组到达现场后,根据处理情况应及时向省卫生厅做出初步评估报告,在实验分析结果出来后4小时内完成全面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同时报省卫生厅并向事发地卫生行政部门通报。   省卫生厅收到重大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评估报告时,要立即召开省级专家咨询委员会,分析评估结果,尽快提出预警级别建议,提出启动省级应急预案或专项应急预案的建议,并按照程序报批实施。   4.5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反应   一般(IV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反应: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作出应急反应和组织应急处理,启动县级应急预案。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4.2.1”规定迅速组织开展应急处理工作;其卫生行政部门按照“4.2. 2”规定开展应急处理工作,并报州(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州(市)级人民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收到报告后,要尽快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进行指导。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提供技术支持。   较大(Ⅲ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反应:由州(市)人民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作出应急反应和组织应急处理,启动州(市)级应急预案。州(市)级人民政府按照“4.2.1”规定组织开展应急处理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决定成立指挥机构,重点组织做好事件信息收集、人员疏散安置、防控地区划定、救援物资保障等工作;其卫生行政部门按照“4.2.2”规定开展工作,重点组织专家评估事件、组织应急救援、落实防控措施,及时向省卫生厅报告。州(市)级以下人民政府及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上级人民政府及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认真落实各项应急处理措施,加强信息收集和沟通,及时报告相关情况。省人民政府及省卫生厅主要是加强对事发地应急处理工作的检查督导,组织专家提供技术指导,适时向本省有关地区发出通报,采取措施防止事件扩散。   重大(Ⅱ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反应:由省人民政府和省卫生厅作出应急反应和组织应急处理,启动省级应急预案。根据省卫生厅的建议,省人民政府按照“4.2.1”规定组织开展应急处理,重点是应急资源调集、防控区域划定、应急物资保障、人员救济安置等工作,必要时请求国务院支持。省卫生厅按照“4.2.2”规定开展应急处理工作,重点是组织事件调查和综合评估,动态分析事件发展趋势,提出应急处理工作建议,向省级有关部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通报情况,发布事件信息。省级以下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省人民政府及省卫生厅的要求落实工作。   特别重大(I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反应:由省人民政府和省卫生厅作出应急反应和组织应急处理,启动省级应急预案,适时请求启动国家级应急预案。省人民政府按照“4.2. 1”规定,统一领导、协调指挥应急处理工作,并根据需要决定成立省应急指挥部,向国务院报告情况。省卫生厅按照“4.2.1”规定组织落实防控措施,根据需要请求卫生部支持。省级以下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按照省人民政府及省卫生厅要求落实工作。   4.6 应急资源调集   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做好应急物资储备,保证应急处理需要。在发生或可能发生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预警地区人民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要及时组织检查本行政区域的应急资源储备情况,完善应急需求计划,尽快充实应急资源。本级应急资源不足时,应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逐级调集应急物资保证应急处理工作。   县级应急力量不足,可启动区域协作机制,依次组织动员周边县级、本州(市)级、中心协作圈内州(市)级、省级应急力量参与应急处理。省级应急力量不足,请求国家级力量支持。省人民政府指定有关部门组织跨州(市)和省级应急储备物资调集。 5 应急处理   5.1 应急处理原则   坚持属地管理原则:由事发地人民政府负责应急处理。   坚持安全第一原则:应急处理前必须对现场进行安全评估,确认安全,做好安全防护,方可进入现场开展应急处理。   坚持“五早、四边、三就地”原则: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诊断、早治疗”、“边调查、边处理、边救治、边控制”、“就地预防、就地隔离、就地治疗”。   坚持区域协作原则:打破行政隶属关系,以距离优先、时间优先、资源优先为准则,确保第一时间、优势资源赶赴现场开展应急处理工作,提高应急处理效率。   5.2 应急启动   发生特别重大(I级)或重大(Ⅱ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应启动省级应急预案。   根据省卫生厅的建议,省人民政府决定是否成立省应急指挥部。省应急指挥部尚未成立前,由省卫生厅负责协调指挥特别重大或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并组建现场指挥所,迅速赶赴现场,协调指挥现场医疗救护、疾病防控、社会治安、信息收集、通讯联络、后勤保障等应急处理工作。   省应急指挥部成立后迅速开展以下工作:责成省卫生厅立即组织事件调查确认和综合评估,提出预警级别建议,在30分钟内集结应急救援队伍,动员必要的医疗卫生资源作好应急支援准备,建立信息定时收集、汇总、分析、报告制度;责成卫生、公安、交通、民航、铁路、民政等有关部门,在2小时内形成应急救援运输方案和交通保障方案;责成公安、民政等有关部门,在30分钟内组建本部门应急救援队伍,待命参加现场应急处理;责成省气象局在60分钟内提供未来24小时至72小时内的事发地基本气象变化资料,并随时提供最新气象信息;责成省通信管理局在2小时内形成通信保障方案并检查落实。   发生较大(Ⅲ级)、一般(Ⅳ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分别启动州(市)级、县(市、区)级应急预案,由同级人民政府和应急指挥机构按照上述原则启动本级应急处理工作。   5.3 现场处理   5.3.1 现场应急处理的部门与职责   省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制定重大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现场应急处理方案,组成现场指挥所,统一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动员全社会力量,支持现场处理工作;省级以下各级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制定本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现场应急处理方案,组成本级现场指挥所。   省卫生厅负责组织制定重大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现场应急处理技术工作方案;州(市)级和县(市、区)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制定较大或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现场应急处理技术工作方案。   各级专业技术机构在职责范围内做好现场应急处理工作。   5.3.2 现场应急处理的领导   现场指挥所负责统一领导、协调指挥现场应急处理工作,根据需要下设现场调查组、医疗组、检验组、信息组、卫生监督组、心理工作组、宣传组、后勤组、安全保卫组等,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分工合作,共同控制事件态势。现场指挥所实行每日例会制度,听取各工作组情况汇报,协调解决现场处理中的问题。现场应急处理结束,现场指挥所负责整理相关资料,完成现场处理总结报告,上报省卫生厅。   5.3.3 现场应急处理的工作原则   现场应急处理工作按照预见性、科学性、规范性、整体性的要求,遵循防治结合、预防为主的原则。在传染性事件中,要迅速控制传染源,切断传播途径,保护易感人群。在非传染性事件中,要以保护未受害人群、控制未发病区域、防止事件扩散为重点,科学划定防控区域,采取主动干预措施,做到现场控制和现场防控同步,初步救治与环境消毒同步,已病治疗和未病预防同步,努力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危害因素,减轻事件损害。   5.3.4 现场应急处理的工作程序    现场应急处理工作程序按照流行病学调查→采样检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原因分析→制定防控方案→组织防控行动→落实防控措施的程序进行。不同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程序由省卫生厅另行制定。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事件性质、现场处理需要和技术难度,及时调集现场防控队伍、设备、物资等,开展现场应急处理工作。现场防控队伍应尽可能建立现场临时实验室和配备快速检验检查设备,提高现场工作效率。   5.3.5 伤病人员的现场医疗救治   按照《云南省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执行。   根据工作需要调集医疗卫生机构力量,组建现场应急医疗队,设立若干现场医疗点,开展现场医疗救治工作。现场应急医疗队和转运医疗队应各司其责,确保现场救治工作顺利进行。   现场医疗救治中,首先要对伤病人员进行检伤分类和生命救治,优先处理危急重症伤病人员。确需转诊治疗的伤病人员应佩戴具有病情说明和特殊转运要求的标志牌,并根据伤病情况由重到轻组织转运救治。现场应急医疗队完成伤病人员初步处理后,应立即填写现场救治病历,将病历复写联与伤病人员一起转运。现场处理终止,将现场救治病历统一交现场指挥所集中建档。   5.3.6 现场应急队伍的协作关系   处理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放射辐射事件等以致病源(因素)危害为主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按照卫生防控优先医疗救治的原则,优先满足和配合疾病预防控制队伍和卫生监督机构开展调查和防控,并服从其业务指导和工作安排。下一级疾控队伍要服从上一级疾控队伍的业务指导和工作安排。对急需治疗的患者,必须立即安排救治。   处理群体性重大食物中毒、重大职业中毒等以生命危害为主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按照医疗救治优先卫生防控的原则,优先满足和配合医疗应急队伍开展救治工作,并服从其业务指导和工作安排。医疗救治中对疾控机构、卫生监督机构采集样本和流行病学调查等工作予以协助。   5.4 现场救助与人群疏散程序   发生甲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省人民政府依法对疫区实行封锁,实施交通卫生检疫。县级人民政府应组织卫生、民政部门对疫区进行封锁,对密切接触者进行留验观察人员等强制隔离。   发生其他严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需要组织高危群众撤离时,各级人民政府应按照程序组织指挥撤离。需撤离地区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建议,经县级人民政府紧急审查同意并报上级人民政府备案后,由县级和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启动县级应急避难所提供紧急避难。受事件影响必须组织多县范围的群众撤离时,由需撤离地区的县级人民政府提出建议,经州 (市)级人民政府紧急审查同意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后,由州(市)级、县级和乡镇人民政府共同组织实施,启动州(市)级和邻近安全地区县级应急避难所提供紧急避难。受事件影响必须组织中心城市或有关州(市)范围内的群众撤离时,由需撤离地区的州(市)级人民政府提出建议,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并报国务院备案后,由省、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共同组织实施,启动省级和邻近安全地区各级应急避难场所提供紧急避难。
相关文档 more+
  •  
登录合规网
解读×
加入清单×
加入 管理清单
系统提示×
很抱歉,系统检测到您的账号下载太过频繁,如继续下载,请输入验证码并点击继续下载
继续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