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关于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实施意见
颁布机构: |
云南省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云南省 |
适用领域: |
电气安全 |
生效日期: |
2006/05/09 |
颁布日期: |
2006/05/09 |
颁布机构: |
云南省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云南省 |
适用领域: |
电气安全 |
生效日期: |
2006/05/09 |
颁布日期: |
2006/05/09 |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云南省关于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云政办发[2006]89号)
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电力设施是重要的社会公共设施,是电能生产、输送、供应的载体。保护电力设施安全是保证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和电力可靠供应的基础和关键环节,事关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为切实有效地保护电力设施,保障供电安全和全省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通知》(国办发 [2006]10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研究提出了《云南省关于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六年五月九日
云南省关于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6]10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切实加强我省电力设施保护工作,保证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推进云南电力建设,保障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学习宣传,充分认识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电力设施是重要的社会公共设施,是电能生产、输送、供应的载体。保护电力设施安全是保证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和电力可靠供应的基础和关键环节,事关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近年来,在我省电力工业迅速发展的同时,电力设施遭到破坏的情况呈上升趋势,不仅直接威胁电力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而且损害我省经济发展和对外开放形象,影响公共安全、公共利益和社会稳定。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已经成为当前我省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
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各有关部门认真学习领会《通知》精神,利用报刊、电视、广播等媒体深入广泛地宣传电力设施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大力宣传保护电力设施安全的重要意义。要积极开展电力设施保护宣传活动,对盗窃电能和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等危害电力设施安全的典型案件及时进行报道,震慑违法犯罪分子,遏制违法犯罪行为,使广大人民群众不断增强依法保护电力设施的意识,提高社会公众维护电力设施安全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在全社会形成“保护电力设施人人有责”的良好风尚。
二、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电力设施保护工作机构
根据《通知》要求,省人民政府成立了由分管副省长任组长的云南省电力设施保护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具体组成人员名单附后),负责协调解决电力设施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负起责任,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电力行政、发展改革、公安、建设、林业、工商、国土、水利、电力监管、政府法制机构及其他相关部门和电力企业负责人参加的电力设施保护工作领导小组,落实职责分工,统筹研究电力保障措施,加强信息通报和交流,及时协调解决电力设施保护工作中的问题。要按照《通知》要求,切实采取措施整合行政资源,依法行政,联合执法,提高执法水平和效率,构建政府统一领导,企业依法保护,群众参与监督,全社会大力支持的电力设施保护工作格局。
三、加强协调沟通,切实履行电力设施保护职责
电力设施的保护是一项长期工作,各相关部门要重视电力设施保护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建立健全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长效机制。
各级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指导和监督,认真行使行政职权,对违反电力法律法规的,严格按照规定予以处罚。要负责协调相关行政机关,解决电力设施保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任何单位或个人在电力设施保护范围内作业或开展可能影响电力设施安全的活动,必须报经当地县级以上电力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实施。
各级公安机关,要加强对电力企业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指导和监督,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电力设施保护的群防群治工作,建立健全群众护线组织,对区域内发生的影响电力企业建设施工、扰乱电力企业正常生产秩序和盗窃、破坏在建或已建电力设施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查处;对区域内发生的危害性大、影响恶劣的盗窃、破坏电力设施重大案件,要集中力量,加大侦办力度;要公布涉电违法犯罪的举报电话,建立健全维护电力设施安全的奖励制度,对破获涉电重大案件提供重要线索或举报有功、有立功表现者要给予一定的物质和精神奖励。各电力企业应积极提供技术、人力、物力等方面的支持。
各级建设规划管理部门,对违章施工、违法乱建等损坏电力设施、危及电网安全运行的行为要及时制止,依法实施处罚或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要将电力设施的新建、改建或扩建规划及其依法划定的保护区域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并将专项规划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
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因新建架空电力线路穿越林区安全通道进行的砍伐,应按照规定认真审批,并协助有关建设单位执行砍伐。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要进一步加强对废旧金属流通环节的监督管理,全面清理整顿物资回收、废旧收购站点,打击收赃、销赃行为,堵塞销赃渠道。对非法收购电力专用器材和物资的,要加大查处力度,要实施行政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各级政府法制部门,要抓紧组织拟定电力设施保护方面的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加强电力设施保护的执法检查,为我省电力设施的保护提供法制保障。
其他相关部门要在职责范围内,依法保护电力设施。
四、加强企业管理,强化电力设施的日常管理和维护
电力企业应制定本单位电力设施保护规划和计划,按照《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规定,制定切实有效的管理措施,建立健全电力设施保护的组织领导机构,配备足够的专职人员,强化电力设施的治安保卫工作;要确定本单位的治安保卫重点部位,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对重要部位配备必要的技术防范设施,并实施重点保护;要加大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经费投入,普及和推广应用于电力设施安全防范的新技术和新成果,提高整体防控水平,严防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发生;要对电力设施进行定期检查,发现安全隐患的,要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要依法设立电力设施保护标志,积极配合各级人民政府做好电力设施保护的群防群治工作和宣传工作。除落实专业巡线岗位责任制外,还应配合有关单位建立群众护线组织,实施目标管理责任制,奖励在电力设施保护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或者个人。要制定电力设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在各级人民政府的协调指导下进行定期演练。
附:
云南省电力设施保护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李新华 省人民政府副省长
副组长:杨洪波 省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岳跃生 省经委副主任
严尚智 省公安厅副厅长
成 员:马晓佳 省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赵正洪 省建设厅巡视员
王德祥 省林业厅副厅长
余蕴祥 省国土资源厅副厅长
陈 坚 省水利厅副厅长
郝青山 省工商局副局长
黄思铭 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副主任
周光灿 昆明电监办专员助理
李品清 云南电网公司副总经理
刘 峰 云南华能澜沧江有限公司纪检组长
刘学海 国电云南分公司总经理
王贵彦 华电云南公司副总经理
苏振华 云南大朝山水电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王 栩 滇东能源有限公司总经理
朱基伟 曲靖发电公司副总经理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省经委,负责电力设施保护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省经委副主任岳跃生兼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