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审计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突发重特大自然灾害救灾款物审计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州(市)审计局,厅机关各处(室)、中心: 《云南省突发重特大自然灾害救灾款物审计应急预案》已经厅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二月二十七日 云南省突发重特大自然灾害救灾款物审计应急预案 1总则 1.1目的 建立统一、快速、协调、高效的突发重特大自然灾害救灾款物审计应急机制,加强对救灾款物的审计监督,促进救灾款物筹集合法有序、管理安全完整有效、安排拨付及时到位、分配公平公正公开、使用合规合理透明。 1.2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云南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审计工作实际,制定本预案。 1.3指导思想 救灾款物审计是救灾工作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发挥审计监督作用,促进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为救灾工作服务。 1.4工作原则 1.4.1统一领导、上下联动。在省委、省人民政府和各级地方党委、政府的领导下,针对重特大自然灾害的发生,分级成立审计机关救灾款物审计应急领导机构,统一指挥救灾款物审计应急工作;各级审计机关应按照救灾款物审计应急工作的统一部署,相互支持,协调联动,确保救灾款物审计应急工作正常开展。 1.4.2适时介入、全程跟踪。重特大自然灾害发生后,各级审计机关应适时启动应急预案,及时、有序的开展对救灾款物下拨、管理、使用、发放全过程的审计。 1.4.3结果公告,重在服务。各级审计机关应定期对救灾款物应急审计结果进行公告,改进和完善救灾款物下拨、管理、使用、发放工作,为救灾工作的顺利开展服务。 1.5适用范围 在本省范围内发生的突发重特大自然灾害应急阶段救灾款物的审计监督,以及发生在外省区或者境外,但对我省造成影响的重特大自然灾害应急阶段救灾款物的审计监督,适用本预案。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领导机构 成立云南省审计厅突发重特大自然灾害救灾款物审计工作应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应急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省突发重特大自然灾害救灾款物审计工作。 应急领导小组组长由厅长担任,副组长由副厅长担任,成员为厅机关各部门负责人和突发重特大自然灾害涉及的州市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 应急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救灾款物审计监督的法律、法规和政策,领导全省审计机关救灾款物审计工作,协调解决救灾款物审计工作中的重要问题,承担上级应急领导机构安排的其他应急工作,向省人民政府和审计署报告审计情况。 2.2日常工作机构 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应急办”)设在省审计厅办公室,负责办理应急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应急办主任由厅办公室主任兼任,副主任由厅社会保障审计处处长和固定资产投资审计处处长兼任。 应急办的主要职责是:制定全省突发重特大自然灾害救灾款物审计工作方案,组织开展应急审计工作;定期汇总救灾款物审计情况并向审计署和省政府报告;公布救灾款物审计举报电话和网址;整理举报信息,收集问题线索并及时通知审计组;公告审计结果;组织救灾款物审计新闻发布会,协调新闻媒体对相关人员的采访和救助款物审计情况的信息发布;为救灾款物审计组提供信息技术及后勤保障。 2.3组织体系 2.3.1厅应急领导小组决定启动本级审计应急预案后,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根据应急部署,按以下分工开展工作: (1)审计组。根据需要,上级审计机关应急领导小组可以决定从下级审计机关抽调审计人员,组成若干审计组,完成救灾款物审计任务。也可以由各级审计机关应急领导小组组织本级和下级审计机关对救灾款物逐级实施审计,出具审计报告,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应急领导小组。 审计组的主要职责是:编制救灾款物审计实施方案;对应急阶段救灾款物的筹集、分配、拨付、发放、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全方位、全过程跟踪审计,确保救灾款物筹集安全完整、分配公开公平、及时安排拨付、使用有效有序、管理规范科学;督促被审计单位或个人整改存在的问题。 (2)综合组 由厅社会保障审计处、厅办公室相关人员组成,负责制定全省突发重特大自然灾害救灾款物审计工作方案,组织开展应急审计工作;定期汇总救灾款物审计情况,编发信息、上报专项及综合性报告;公布救灾款物审计举报电话和网址;整理举报信息,收集问题线索并及时通知审计组;组织救灾款物审计新闻发布会,协调新闻媒体对相关人员的采访和救灾款物审计情况的信息发布;公告审计结果。 (3)保障组 保障组由厅机关计算机中心、后勤服务中心和厅办公室相关人员组成,负责为救灾款物审计工作人员提供信息技术支持、设备、车辆调配和经费保障。 (4)监督检查组 监督检查组由厅监察室和法制处相关人员组成,负责对应急领导小组工作部署的落实情况、审计纪律执行情况及审计质量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审计纪律 参与救灾款物审计工作的全体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审计署关于加强审计纪律的规定》和各项廉政纪律,不得以任何方式与被审计单位发生任何形式的经济利益联系;必须落实参加审计单位一把手责任制,不得推卸责任、玩忽职守;必须服从统一安排和调遣,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和拒绝执行任务;必须处理好审计与救灾工作的关系,不得因救灾而延缓、放松审计或因审计影响救灾工作的正常进行;必须依法认真处理群众举报,不得敷衍塞责、推诿扯皮;必须确保审计质量和效率,对重大问题要一查到底,查深查透,不得因遇到困难和阻力而回避、退缩和放弃;必须及时、如实报告审计情况,不得拖延、隐匿和瞒报;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定期、统一公告审计结果制度,不得擅自传播不准确的审计信息。 4应急响应 4.1审计应急预案的启动 4.1.1发生重大(Ⅱ级)或者特别重大(Ⅰ级)的自然灾害,在云南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应急委”)启动省级预案并拨出第一批救灾款物后,由厅应急领导小组决定启动省级审计应急预案。 4.1.2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及受重特大自然灾害影响地区的各级审计机关应按照当地党委、政府的部署或上级审计机关应急领导小组的决定启动本级审计应急预案 4.2审计程序 4.2.1审计工作方案 应急办负责编制救灾款物审计工作方案。 4.2.2审计实施方案 各审计组负责编制救灾款物审计实施方案。 4.2.3审计通知书 各级审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分别向本级相关单位和下级人民政府发出审计通知书,各审计组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进驻相关单位开展审计工作。 4.2.4审计日记 审计人员可以不写审计日记但要编制必要的工作记录。 4.2.5审计工作底稿 审计人员应当编写审计工作底稿,并做到一事一稿,符合审计工作底稿的编制要求。 4.2.6审计证据 审计人员应当采取适当的审计方法获取真实、相关、充分和合法的审计证据。 4.2.7审计报告 在审计组起草审计报告过程中,各级审计机关法制部门、办公室应提前介入,及时审定审计报告;审计组的审计报告应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被审计单位自收到审计组的审计报告后应在三日之内提出书面回复意见。 4.2.8审计处理 审计中发现的截留、隐匿、挪用救灾款物等违法违规问题,由各级审计机关在法定职责内作出严肃处理,并按干部管理权限通知相关纪检监察机关和行政主管部门对责任人进行行政问责或作出党纪、政纪处理。 审计中发现贪污、私分、骗取、克扣、变卖、转移救灾款物等重大违法违规问题,应及时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4.3信息报送 各级审计机关应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报送救灾款物审计情况相关信息。 4.4审计公告 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审计机关可以在审计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发布审计结果公告,向社会公告救灾款物的数额、构成、分发、管理和使用等审计情况及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通过公告把审计的阶段性成果及时告知社会,提高审计工作的开放性和透明度。 5后期处置 5.1应急结束 突发重特大自然灾害应急处置结束,由应急领导小组决定解除救灾款物应急审计措施,救灾款物应急审计工作相应结束,转入正常灾区恢复重建审计工作。 5.2监督检查 州(市)、县(市、区)审计机关要定期向上级审计机关报送救灾款物审计情况报告,上级审计机关对救灾款物审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3总结评估 各级审计机关在救灾款物审计应急工作结束后,应及时将本地区救灾款物下拨、管理、使用、发放审计情况及应急反应过程、应急措施和应急效果的综合评估情况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 6宣传和培训 各级审计机关应通过各种方式宣传审计应急工作,并将审计应急预案的宣传教育纳入审计干部培训内容,在各级审计机关举办的领导干部和业务干部培训班中开设应急审计专题,提高审计人员的审计应急意识和能力。 7奖惩 对救灾款物应急审计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对违反审计纪律,造成恶劣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8附则 8.1预案管理与更新 8.1.1根据实际情况发展变化,由省审计厅适时对本预案进行修改和完善。 8.1.2各州(市)、县(市、区)审计机关可根据本预案,组织制定相应的预案或实施细则,并报省审计厅备案。 8.2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省审计厅法制处负责解释。 8.3预案生效时间 本预案自2009年2月27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