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关于调整、下放环保审批权限的通知

颁布机构: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北京市 适用领域: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生效日期: 2009/07/01 颁布日期: 2009/06/03
颁布机构: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北京市
适用领域: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生效日期: 2009/07/01
颁布日期: 2009/06/03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调整、下放环保审批权限的通知 (京环发〔2009〕157号) 各区县环保局:   遵照市领导“加快、简化、下放、取消、协调”的要求,市环保局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环境保护部第五号令),对市、区县两级环保部门的环保审批权限进行了调整、下放,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内容通知如下:   一、环保审批权限原则上以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程度的大小划分。市环保局保留报告书项目的审批,将报告表和登记表项目的审批权限下放到区、县环保局。审批权限调整后,市环保局负责下列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   (一)机密工程、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   (二)跨区、县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如河流、道路等)。   (三)有色金属冶炼及矿山开发、钢铁加工、电石、铁合金、焦炭、垃圾焚烧及发电、制浆、化工、电镀等污染较重的建设项目。   (四)市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备案的编制报告书(不含区县行政区域内的道路及远郊区县行政区域内的生活垃圾转运、填埋)的建设项目。   (五)受环境保护部委托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   二、区、县环保局负责下列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由环境保护部或省级环保部门审批的项目除外):   (一)按照国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规定编制报告表和登记表的建设项目。   (二)区、县行政区域内的道路及远郊区县行政区域内的生活垃圾转运、填埋等建设项目。   (三)由区、县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   三、调整审批权限中其他未尽事宜,由市环保局负责解释、确定。   四、本通知自2009年7月1日起实施。   二〇〇九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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