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关于调整、下放环保审批权限的通知
        
        
          
            
              
                | 颁布机构: |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 适用地区: | 北京市 | 适用领域: |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 
              
                | 生效日期: | 2009/07/01 | 颁布日期: | 2009/06/03 | 
            
          
         
        
          
            
              
                | 颁布机构: |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 
              
                | 生效状态: | 在用 |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 适用地区: | 北京市 | 
              
              	| 适用领域: |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 
              
                | 生效日期: | 2009/07/01 | 
              
              	| 颁布日期: | 2009/06/03 |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调整、下放环保审批权限的通知
(京环发〔2009〕157号)
各区县环保局:
  遵照市领导“加快、简化、下放、取消、协调”的要求,市环保局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环境保护部第五号令),对市、区县两级环保部门的环保审批权限进行了调整、下放,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内容通知如下:
  一、环保审批权限原则上以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程度的大小划分。市环保局保留报告书项目的审批,将报告表和登记表项目的审批权限下放到区、县环保局。审批权限调整后,市环保局负责下列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
  (一)机密工程、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
  (二)跨区、县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如河流、道路等)。
  (三)有色金属冶炼及矿山开发、钢铁加工、电石、铁合金、焦炭、垃圾焚烧及发电、制浆、化工、电镀等污染较重的建设项目。
  (四)市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备案的编制报告书(不含区县行政区域内的道路及远郊区县行政区域内的生活垃圾转运、填埋)的建设项目。
  (五)受环境保护部委托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
  二、区、县环保局负责下列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由环境保护部或省级环保部门审批的项目除外):
  (一)按照国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规定编制报告表和登记表的建设项目。
  (二)区、县行政区域内的道路及远郊区县行政区域内的生活垃圾转运、填埋等建设项目。
  (三)由区、县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
  三、调整审批权限中其他未尽事宜,由市环保局负责解释、确定。
  四、本通知自2009年7月1日起实施。
  二〇〇九年六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