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建筑塔式起重机路基轨道安全管理规定
颁布机构: |
北京市劳动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北京市 |
适用领域: |
特种设备 |
生效日期: |
1988/02/28 |
颁布日期: |
1988/02/28 |
颁布机构: |
北京市劳动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北京市 |
适用领域: |
特种设备 |
生效日期: |
1988/02/28 |
颁布日期: |
1988/02/28 |
建筑塔式起重机路基轨道安全管理规定
(京劳保发字[1988]46号 1988年2月28日)
为加强建筑塔式起重机路基的安全管理,防止在使用中发生因工伤亡事故,根据国家有关标准,特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 路基的承载能力必须符合塔式起重机的规定压力。不得敷设在冻土上。
第二条 铺路基前的土壤必须分层夯实。路基应高出地面,两侧或中间应设排水沟,并保证排水畅通。
第三条 渣石基础厚度不得小于200毫米(埋入枕木100毫米),应采用30-70毫米的渣石,不得使用卵石。渣石基础必须整平捣实,与枕木之间不得松空。
第四条 枕木的断面尺寸不得小于160×240毫米。铺设应用长枕木或一长二短枕木间隔使用,短枕木不得连续三根或三根以上排列使用,禁止使用腐朽枕木。
第五条 枕木间距不大于600毫米,并应保证枕木两端伸出钢轨中心600毫米以上。
第六条 轨道纵向坡度不得大于1‰;两轨的轨面高差不得超过轨距的1‰;轨道每隔6米必须用12#槽钢设一轨距拉杆。
第七条 轨距的误差不得超过1‰,其绝对值不大于6毫米。
第八条 同一塔式起重机应使用符合规定的同型号的钢轨,不得混用;钢轨接头间隙不得大于4毫米;接头处的两轨面高度差不大于2毫米;钢轨接头必须置于枕木宽度的1/2处,不得悬空。
第九条 两根轨道的接头必须错开1.5米以上;钢轨接头夹板(鱼尾板)连接螺栓及平垫、弹簧垫应保证齐全、紧固。
第十条 距轨道两端枕木内侧1米处的轨面上必须设置牢固的枕木路障或金属专用夹轨路障,其路障高度应大于塔机行走轮半径尺寸。
第十一条 轨道端部必须安装工具式的行走限位挡铁。其挡铁位置应保证塔式起重机端部距轨端路障不小于1.5米处停车。
第十二条 钢轨应与每根枕木用道钉或压板固定。道钉或压板的压舌必须压实钢轨翼板。
第十三条 轨道两端必须设接地装置,较长的轨道每隔20米应增设一组接地装置,两轨之间的接地线及接地线连接方法应按GB6067-85《起重机械安全规程》的标准执行。接地电阻不得大于4欧姆。
第十四条 路基轨道的安装质量应在立塔前由技术、安全、施工等部门进行验收,并办理交接手续。
第十五条 凡在坑槽边敷设路基,必须经技术人员计算坑槽边坡承载能力,报上级技术部门审定批准后,方可敷设。
第十六条 塔式起重机的路基轨道另有要求的,按设计规范铺设。
第十七条 路基轨道应由塔式起重机司机负责日常检查,并应有检查记录。遇有问题,通知现场负责人,及时进行维修。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行。由市劳动局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