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粮食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颁布机构: |
北京市粮食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北京市 |
适用领域: |
消防安全 |
生效日期: |
2004/06/01 |
颁布日期: |
2004/05/24 |
颁布机构: |
北京市粮食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北京市 |
适用领域: |
消防安全 |
生效日期: |
2004/06/01 |
颁布日期: |
2004/05/24 |
北京市粮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粮食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京粮发〔2004〕78号)
直属各单位: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43号)令发布的《北京市消防安全责任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市粮食局实际,特制定《北京市粮食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望直属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并制定本单位的管理规定和应急方案,于7月1日前报市粮食局备案。
二○○四年五月二十四日
北京市粮食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使市粮食局机关及直属各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加强和规范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确保干部职工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北京市消防安全责任监督管理办法》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粮食局实行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各级、各岗位的干部职工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
第三条 市粮食局局长为市粮食局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市粮食局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分管安全工作的副局长为市粮食局消防安全管理人,具体组织和落实市粮食局的消防安全工作,并对市粮食局的消防安全负责人负责。办公室为市粮食局消防安全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有关人员为消防管理人员,消防安全归口管理部门责任人和消防管理人员负责实施全局消防安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工作。直属各单位的行政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第四条 市粮食局的消防安全工作接受北京市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北京市公安局、消防局的指导。
第二章 消防安全组织与责任
第五条 市粮食局成立消防安全领导小组,分管安全工作的市局主管副局长为领导小组组长,办公室主任为副组长,具体负责全局的消防安全管理。常设机构设在市粮食局办公室。具体负责日常消防安全监督、检查、指导和管理工作。其职责是:
(一)在市粮食局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的领导下实施市粮食局消防安全的监督与管理;
(二)指导、督促直属各单位建立、健全防火安全责任制和消防安全制度;
(三)组织全局性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消除火灾隐患,责令有可能引发火灾事故的隐患部位停工、停业、停学整改;
(四)指导直属各单位进行消防宣传活动;
(五)检查、指导直属各单位进行消防器材、设备和设施的添置、维修、保养与管理;
(六)加强与公安消防部门的联系,参与并配合公安消防机构对火灾事故的调查;
(七)建立消防工作档案。
第六条 直属各单位应成立消防安全领导小组,负责开展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七条 市粮食局和直属各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规和消防技术规范。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保障本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
(二)把消防安全工作列入工作日程。要与本单位的主要工作同计划、同布置、同检查、同总结、同评比。
(三)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批准本单位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的实施。
(四)对本单位干部、职工定期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普及消防安全知识。
(五)组织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检查,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整治和消除火灾隐患。
(六)落实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经费和健全消防机构;组织配备消防器材、完善消防设施、改善消防安全条件。
(七)确定重点防火部位,组织制定灭火与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落实日常消防安全管理措施。
(八)处理火灾事故,协助调查火灾原因。
第八条 直属各单位应确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对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具体实施和组织落实本单位的下列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一)制订本单位的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单位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制订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的人员、组织机构和资金投入方案。
(三)组织实施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四)检查督促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
(五)组织专人实施对本单位的消防设施、消防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其正常、有效的地使用。
(六)组织开展对本单位的干部职工进行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制定灭火与应急疏散预案或自救方案,并组织实施演练。
(七)实施消防安全责任人授予的其他职权。各单位在确定和变更消防安全责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时应报市局消防安全领导小组备案。
第九条 有出租房屋的单位应与租户明确各自的消防安全责任;消防安全责任未明确的,由房屋产权单位负责。
第十条 两个以上单位共同使用的建筑物,各使用单位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共用部分应明确各自的管理责任或者委托物业管理部门统一管理。
第十一条 各单位的新建、装修工程,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消防的规定,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进行设计、施工。工程竣工后需经市粮食局消防管理部门和公安消防机构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二条 市粮食局和直属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消防安全岗位责任制,遵守消防法律法规,掌握消防知识。发生火灾后,会报警、会使用各种消防器材、会扑救初起火灾。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三条 市粮食局确定下列单位为消防安全重点管理单位,必须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经济管理学校、天朗公司、军粮中心。
第十四条 直属各单位应建立、健全和公布执行如下制度: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防火巡查、检查制度;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制度;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制度;火灾隐患整改制度;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制度;灭火与应急疏散预案演练制度;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等消防安全制度。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单位,还应制定自动消防设施操作规程,并确定专人,做好日常的维护、保养及值班登记记录。
第十五条 公众聚集场所以及人员密集的部位,必须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保持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严禁下列行为:
(一)占用疏散通道或者在疏散通道上堆物;
(二)在安全出口或者通道上安装栅栏或放置障碍物;
(三)其他影响安全疏散的行为。
第十六条 市粮食局和直属各单位应加强日常的用火用电管理。
(一)电器设备的安装、架设电线,必须由专业电工进行,并严格执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不得降低标准;
(二)单位宿舍、学生寝室不准私拉乱接电源线,不准违章使用电炉、电热杯、电饭锅、水煮器或大功率灯泡照明;
(三)实验室使用电器设备必须要有专人看管,下班或人员离开时,应关闭电源;
第十七条 发生火灾时,应立即拨打“119”报火警,并迅速组织力量疏散人员、扑救火灾,邻近单位应给予支援。任何单位、个人都应无偿为报告火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
起火单位必须保护现场,接受火灾事故调查,如实提供火灾事故情况,协助公安消防机构调查火灾原因,核定火灾损失,查明火灾事故责任。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同意,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第四章 消防安全检查
第十八条 消防安全重点管理单位应按照《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内容每日进行防火巡查,特别加强夜间的防火巡查,并填写巡查记录。
第十九条 市局每季度进行一次,直属各单位每周进行一次,重点防火部位每日进行一次。元旦、春节、“五一”、“十一”等重大节日和寒暑假前日,必须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检查。消防安全检查应填写检查记录。
第二十条 各单位每年应组织具有维修资质的单位对灭火器材进行一次功能性检查,并按有关规定及时进行水压试验、灭火剂重量和有效期的检查、维修。对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或自动喷淋灭火系统等消防设施,应组织具有相应维保资质的单位每季度进行一次检查测试。
第二十一条 对检查出的问题应当场改正。对不能当场整改的火灾隐患,消防管理人员应及时将存在的火灾隐患向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提出整改方案,由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落实整改措施,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对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应当立即停止对危险部位、设施的使用。
第二十二条 对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并填写火灾隐患整改函,报送公安消防机构。
第五章 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和演练
第二十三条 应当运用多种形式对所属人员开展经常性的消防知识和消防安全教育;对特殊工种人员进行专门的消防安全培训。
第二十四条 消防安全重点管理单位应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一般单位的消防宣传教育一年不少于两次。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内容包括:
(一)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二)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三)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
第二十五条 下列人员必须接受消防安全培训:
(一)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重点防火部位的值守人员和自动消防设施的值班操作人员。
第二十六条 消防安全重点管理单位应按照灭火与应急疏散预案,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不断完善预案。其他单位应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相应的自救措施或应急方案,至少每年组织一次演练。消防演练时,应设置明显标识,并事先告知演练范围的人员。
第六章 消防档案
第二十七条 消防安全重点管理单位必须按照《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北京市消防安全责任监督管理办法》建立健全消防档案。消防档案的内容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消防档案要全面、详实反映本单位消防工作的基本情况,并附有必要的图表,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消防档案应统一保管、备查。
第二十八条 各单位应将本单位的基本情况、公安消防机构下发的各种法律文件和与消防工作有关的材料、记录等统一归档备查。
第七章 消防安全工作奖惩
第二十九条 消防安全纳入年度综合考核、评比内容。对市粮食局消防安全工作有突出贡献的,由市粮食局给予表彰;对在消防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部门、班组和个人,由各单位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条 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发生火灾事故的,经北京市粮食局消防安全领导小组认定,由市粮食局依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未明确的内容,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北京市消防安全责任监督管理办法》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规,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