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实施意见

颁布机构: 北京市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北京市 适用领域: 节能与资源利用
生效日期: 2010/12/24 颁布日期: 2010/12/24
颁布机构: 北京市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北京市
适用领域: 节能与资源利用
生效日期: 2010/12/24
颁布日期: 2010/12/24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实施意见 (京政发〔2010〕4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加强本市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现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转变发展方式、提升产业结构、优化产业布局、推进节能减排为目标,按照“高端、高效、高辐射”的产业定位,全面推进本市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加快“人文北京、科技北京、绿色北京”和中国特色世界城市的建设进程。   二、工作原则   (一)全面统筹,积极稳妥。   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情况复杂、利益主体多元、主体诉求多样,要全面统筹其与产业升级、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关系,在积极完成工作目标的同时,确保相关问题得到妥善处理,职工得到妥善安置。   (二)分类分期推进,因地因企制宜。   按照淘汰时限、行业特点、目标任务和影响程度,分类指导、分期推进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因地因企制宜,突出方式和手段的针对性、有效性。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综合运用经济、技术及必要的行政手段,采取关停、转产、兼并、重组、收购、技改等多种方式淘汰落后产能。   (三)淘汰落后产能与促进发展相结合。   将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与促进经济发展有机结合起来,保证国家淘汰落后产能的政策得到坚决执行,相关任务如期完成。同时要抓住机遇,积极发展符合首都功能定位的替代产业,推动首都经济发展。   三、目标任务   按照《通知》精神及工业和信息化部下达的2010年北京市淘汰落后产能任务要求,结合实际确定近期本市淘汰落后产能任务。   水泥行业: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相关要求,按时淘汰202万吨水泥行业落后产能。此项工作共涉及11家生产企业,其中房山区9家,产能157万吨;顺义区1家,产能20万吨;金隅集团(石景山区)1家,产能25万吨。   石灰行业:2010年底前全部关停124家石灰生产企业,其中房山区117家,门头沟区4家,丰台区3家。   其它行业:2010年至2012年,引导一批小化工(稀释剂、涂料、油墨、黏合剂等)、小铸造、电镀等高污染、高耗能、高耗水行业企业退出。每年制定计划,公布引导退出企业名单。   四、实施步骤   (一)制定方案。   各相关区县政府对本区县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负总责,要制定本区县重点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实施计划,编制工作方案。   (二)组织实施。   各相关区县政府要组织专门力量落实工作方案,确保在规定期限内实现淘汰落后产能目标,完成淘汰退出各项任务。列入淘汰落后产能范围的企业,要按照国家及本市的工作要求,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主动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确保顺利推进。   (三)检查验收。   建立检查验收制度,由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规划委、市环保局、市国资委、市统计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安全监管局、市水务局等部门成立联合检查验收小组,对相关区县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四)补偿安置。   对完成淘汰退出任务并通过验收的区县,由市有关部门按照相关安置补偿办法和标准进行补偿安置。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本市淘汰落后产能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制定全市重点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计划方案、相关标准和目标任务,对各部门、各区县淘汰落后产能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确保国家及本市相关政策的贯彻落实。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包括市政府办公厅、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市规划委、市交通委、市水务局、市国资委、市地税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安全监管局、市统计局、市园林绿化局、市金融局、市信访办、中关村管委会、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投资促进局、北京银监局、北京市电力公司及各区县政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经济信息化委,负责淘汰落后产能日常工作。市有关部门和相关区县政府要根据任务分工认真履行职责,积极贯彻落实各项政策措施,加强沟通配合,共同做好工作。   (二)加大宣传力度。   加强对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宣传报道。一是要广泛宣传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重要意义,提高各单位的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争取企业及有关方面的理解、支持和配合。二是要加强宣传报道、促进工作交流,总结推广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先进区县和先进企业的有效做法,营造有利于淘汰落后产能的舆论氛围。   (三)完善政策体系。   1、完善财政资金支持政策。加强对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资金支持力度,根据行业特点、淘汰方式和测算标准,完善资金支持政策。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支持作用,与淘汰任务和淘汰进度相衔接,引导区县和企业积极实施。鼓励优势企业通过兼并、重组、收购、转产等方式淘汰落后产能,支持企业升级改造。   2、妥善做好职工分流安置工作,保护职工合法权益。要妥善处理淘汰落后产能与职工就业的关系,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妥善安置职工,做好其社会保险关系转移与接续工作,保护职工权益不受侵害。市有关部门和相关区县政府要共同努力,切实帮助企业解决人员安置方面的实际问题,实现多种渠道分流安置企业职工,避免大规模集中失业,防止发生群体性事件,维护首都社会稳定。   3、研究制定替代产业发展和布局调整政策。各区县要抓住淘汰落后产能的机遇,发展替代产业,优化产业布局,提升产业水平,实现新的发展。各相关区县政府要制定替代产业发展和布局调整规划,推进结构优化和产业集聚。市有关部门要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在资金、项目审批、土地开发利用、融资服务等方面给予支持。   4、合理安排和使用腾退土地,妥善处置闲置资产。对通过淘汰落后产能腾退出来的土地资源,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的前提下,依据各区县新城规划和产业布局要求,合理调整,并优先用于工业发展。同时要妥善处置企业闲置的厂房和设备。   (四)加强综合监管。   1、严格市场准入。强化安全、环保、能耗、物耗、质量、土地等指标的约束作用,对产能过剩行业坚持新增产能与淘汰产能“等量置换”或“减量置换”的原则,严格环评、土地和安全生产审批,严禁向落后产能和产能严重过剩行业建设项目提供土地。   2、强化经济和法律手段,加强对现有落后产能存量企业的监管。发挥差别电价、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等价格机制在淘汰落后产能中的作用,落实和完善资源及环境保护税费制度,强化税收对节能减排的调控功能。加强环境保护监督性监测、减排核查和执法检查,加强对企业执行产品质量标准、能耗限额标准和安全生产规定的监督检查,提高落后产能企业和项目使用能源、资源、环境和土地的成本。采取综合性调控措施,抑制高消耗、高排放产品的市场需求。   3、加大执法处罚力度。对未按期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区县,实行项目“区域限批”,暂停对该区县项目的环评、核准和审批。对未按期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企业,吊销排污许可证,银行业金融机构不提供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支持,投资管理部门不予审批和核准新的投资项目,国土部门不予批准新增用地,相关部门不予办理生产许可,已颁发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要依法撤回。对未按规定淘汰落后产能、被政府责令关闭或撤销的企业应限期办理工商注销登记,逾期未办理注销登记的,工商管理部门依法吊销工商营业执照。必要时,政府相关部门可要求电力供应企业依法对落后产能企业停止供电。   (五)健全监督检查机制。   一是加强舆论和社会监督。市经济信息化委每年向社会公告各区县年度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名单、落后工艺设备和淘汰时限。二是市有关部门组成联合监督检查组,加强对区县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检查和指导;建立信息报送制度,及时了解掌握区县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进展和职工安置情况,并向市政府报告。三是加强督促检查,实行问责制。要将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作为市政府重点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将市有关部门和相关区县政府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纳入专项督查范围。对未按要求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进行通报,限期整改。对瞒报、谎报淘汰落后产能进展情况或整改不到位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附件:北京市淘汰落后产能重点工作分工表 北京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附件:   北京市淘汰落后产能重点工作分工表 序号 工作任务 负责单位 参加单位 1 确定本市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 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安全监管局、市国资委 市环保局、市统计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 2 将淘汰落后产能任务分解到各有关区县和企业 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国资委 市环保局、市统计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 3 确定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名单、时限及淘汰方案 相关区县政府、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安全监管局、市国资委 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统计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 4 加强对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宣传 市经济信息化委、相关区县政府 市发展改革委、市国资委等有关部门和单位 5 完善淘汰落后产能资金支持政策 市财政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国资委 有关部门和单位 6 指导、督促区县和企业做好职工安置工作,提供就业服务,促进其实现就业 市人力社保局 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国资委、市民政局、市信访办等有关部门和单位 7 制定腾退土地处置办法,支持土地开发利用 市国土局、市规划委 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国资委等有关部门和单位 8 研究制定替代产业发展和布局调整政策,在资金、项目审批、土地开发利用、融资服务等方面给予支持 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国资委、相关区县政府 市财政局、市金融局、市规划委、市国土局、市地税局、市投资促进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 9 加强投资项目审核管理,严格环评、土地和安全生产审批,防止新增落后产能 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市规划委、市交通委、市质监局、市安全监管局、相关区县政府 有关部门和单位 10 支持优势企业通过兼并、收购、重组等方式淘汰落后产能 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国资委、相关区县政府 市发展改革委、市投资促进局、中关村管委会、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等有关部门和单位 11 完善差别电价政策,加大执行力度 市发展改革委 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北京市电力公司等有关部门和单位 12 加强环境保护监督性监测、减排核查和执法检查 市环保局 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国资委、市统计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 13 加强对企业执行产品质量标准情况的监督检查 市质监局 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国资委等有关部门和单位 14 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 市安全监管局 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国资委等有关部门和单位 15 对未按期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区县,实行项目“区域限批” 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市国土局、市规划委、市交通委、相关区县政府 有关部门和单位 16 对未按期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企业,吊销排污许可证,银行业金融机构不提供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支持,投资管理部门不予审批和核准新的投资项目,国土部门不予批准新增用地,相关部门不予办理生产许可,已发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要依法撤回 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市质监局、市安全监管局、北京银监局、相关区县政府 有关部门和单位 17 对政府责令关闭或撤销的企业,限期办理工商注销登记或依法吊销工商营业执照 相关区县政府、市工商局 有关部门和单位 18 向社会公告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名单、落后工艺设备、淘汰时限,定期向国家有关部门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市经济信息化委 有关部门和单位 19 对各区县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完成情况进行验收,制定验收办法,建立信息报送制度 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国资委、相关区县政府 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安全监管局、市质监局、市国土局、市规划委、市工商局、市人力社保局、市水务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 20 将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作为市政府重点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将市有关部门和相关区县政府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纳入专项督查范围。对瞒报、谎报淘汰落后产能进展情况或整改不到位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市政府办公厅、市监察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 有关部门和单位 21 建立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协调机制 市经济信息化委 有关部门和单位

相关解决方案
相关文档 more+
  •  
登录合规网
解读×
加入清单×
加入 管理清单
系统提示×
很抱歉,系统检测到您的账号下载太过频繁,如继续下载,请输入验证码并点击继续下载
继续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