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关于加强建筑用砂石材料采购管理的通知
颁布机构: |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北京市 |
适用领域: |
节能与资源利用 |
生效日期: |
2004/11/05 |
颁布日期: |
2004/11/05 |
颁布机构: |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北京市 |
适用领域: |
节能与资源利用 |
生效日期: |
2004/11/05 |
颁布日期: |
2004/11/05 |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建筑用砂石材料采购管理的通知
(京建材[2004]758号)
各区、县建委,各局、总公司,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第七阶段控制大气污染措施的通告》(京政发[2001]34号),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全部停止了以天然砂石为原料的砂石生产。这对改善我市空气质量、恢复植被起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今年以来部分地区非法盗采砂石现象猖獗,严重地影响铁路、桥梁、水资源和防洪安全,同时也加重了大气环境污染。为了保护国土资源和环境,打击不法分子的盗采行为,特采取如下措施:
一、各建设、施工企业,混凝土搅拌站和预制混凝土构件生产企业,不得收购无砂石采矿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单位的盗采砂石料。在采购砂石料时,必须要求销售方出具砂石采矿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并将上述证明资料存档备查。
二、根据京建法[2001]134号文件的规定,从2004年11月1日起,本市建设工程中使用的砂石材料实行备案管理。由砂石料的生产单位向市建筑材料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填报《北京市建筑工程材料供应备案申报表》,提交营业执照、砂石采矿许可证、当地或本市法定产品质量检测单位出具的检测合格报告等资料,经审核符合备案要求的,在15个工作日内在北京建设网向社会公布(网址:WWW.bjjs.gov.cn)。备案的有效期为两年,期满时备案单位填报《北京市建筑工程材料供应备案延续申报表》,可以延续备案资格。
三、各区、县建委,各集团总公司,要加大对所辖企业采购砂石料的监督管理力度,确保北京市铁路、桥梁、水资源和防洪安全,减少环境污染。要加强对施工现场砂石料进货情况的检查,对有意识收购盗采砂石料的单位责令其立即改正,对批评、制止后仍然不改正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单位领导和采购人员的责任。
特此通知
二00四年十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