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关于加强施工安全管理防止发生破坏地下管线事故的通知
颁布机构: |
北京市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北京市 |
适用领域: |
施工安全 |
生效日期: |
2010/12/20 |
颁布日期: |
2010/12/20 |
颁布机构: |
北京市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北京市 |
适用领域: |
施工安全 |
生效日期: |
2010/12/20 |
颁布日期: |
2010/12/20 |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施工安全管理防止发生破坏地下管线事故的通知
(京政办发〔2010〕4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2011年以来,本市和国内其他城市多次发生施工破坏地下管线事故,严重影响了城市正常运行和公共安全。为进一步加强施工安全管理,防止发生破坏地下管线事故,切实保障地下管线安全稳定运行,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
保障地下管线正常运行,提高城市管理水平,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推进“人文北京、科技北京、绿色北京”和中国特色世界城市建设的需要。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从维护首都安全稳定、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出发,切实增强责任感、紧迫感,进一步完善制度和措施,加强施工安全管理,加大监督执法力度,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安全风险。
二、明确职责,形成齐抓共管工作格局
按照“综合协调管理、部门分段负责、行业分工监管、属地区域监管、企业主体履责”管理模式,实现对地下管线安全运行的全面监管。
(一)综合协调管理。
市市政市容委负责地下管线综合协调管理;负责会同相关地下管线行业管理部门,协调管线权属单位与实施挖掘工程的建设施工单位建立地下管线安全防护机制。
市安全监管局负责防止施工破坏地下管线安全生产工作综合监督管理和指导协调,对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二)部门分段负责。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统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地下管线安全监督管理,负责组织、指导、督促和检查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强化相关监管职责,落实安全监管措施。涉及铁路、公路、水利、园林绿化等建设工程的,相关专业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
市规划委负责地下管线规划、测绘及档案资料归档监督管理。
市交通委、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市园林绿化局等部门负责建设工程占道掘路和占用绿地施工作业监督管理。
市工商局负责利用本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加大对违法违规破坏地下管线施工企业惩戒力度。
市城管执法局负责对擅自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等违法行为的查处。
(三)行业分工监管。
明确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监管职责分工:市市政市容委分管燃气、热力和城市照明管线,市水务局分管自来水、雨水、污水和中水管线,市发展改革委、电监会华北监管局按照各自职责分管电力管线,市经济信息化委分管政务网络通信管线,市通信管理局分管通信管线,市广电局分管有线电视管线,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分管交通信号管线。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行业建设工程和所属管线权属单位的监管,并做好与其他工程建设、施工单位的配合。
(四)属地区域监管。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区县政府负责组织相关部门、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检查施工单位地下管线保护方案和规范作业情况;监控本行政区域内各项建设工程,特别是市政道路以外施工现场保护地下管线措施落实情况。
(五)企业主体履责。
工程建设单位承担防止施工破坏地下管线的主要责任。负责调查、移交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地下管线资料;建立与施工单位、地下管线权属单位的联络对接机制;审定地下管线防护措施;组织实施建设工程施工影响区域内的管线改移、保护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
工程施工单位承担防止施工破坏地下管线的直接责任。负责制定施工方案和应急预案,会同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制定管线防护措施;在实施机械开挖土方前进行人工坑探,并设置现场管线标识;将施工前期准备情况报监理单位进行动土作业审批认可;在坑探范围内未找到标注管线或与管线资料存在差异的情况下应立即停止施工,经地下管线权属单位现场核实确认,完成复核并补充相关资料后方可继续施工。
工程监理单位负责审查施工单位管线防护措施。负责对施工单位进行动土作业审批认可;在相关工程施工时开展重点检查,并根据检查情况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停工;施工单位拒不整改的,要及时向建设单位和行业主管部门报告。
各地下管线权属单位承担各自管线的建设、运行、维护和安全管理的主体责任。负责制定本专业管线安全防护标准和管线改移、保护具体技术方案;加强对施工地点及其周边权属管线巡查,及时向建设单位和有关部门报告情况。
三、强化管理,坚决遏制违法违规施工行为
进一步加大对施工行为监督管理力度,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确保施工行为规范有序,坚决遏制违法违规施工破坏地下管线行为。
(一)严格依法办理相关行政许可手续。
相关部门在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时,要严格审查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掌握施工区域地下管线资料情况,与管线权属单位交底配合和地下管线保护方案落实情况等,督促其全面落实施工防范措施,对于前期手续不全的工程不得发放行政许可证。
(二)切实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监管。
相关部门要严格督促工程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和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完成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地下管线指认、资料移交、改移保护方案和应急预案制定、施工配合机制等对接工作;严格落实各项技术防范措施,强化对施工地点及其周边权属管线巡查;根据施工情况,派人进行现场值守,杜绝不规范施工作业行为。
(三)加大执法检查力度。
充分依托执法、巡查力量,对审批后项目加强监管,对未经许可或许可不全擅自施工的行为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对因施工造成地下管线破坏的单位,通过采取停产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列入本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依法加大经济和环境影响赔偿力度、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刑事责任等手段,给予从重从严从快处罚。
四、整合资源,提高地下管线信息化管理水平
加强本市地下管线基础资料共建共享,在实现信息化管理基础上,建立完善市城建档案馆地下管线基础资料信息化管理系统,提高数据质量,满足地下管线保护工作需要。
(一)整合完善地下管线档案及信息资料。
市规划委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工程竣工后地下管线档案资料归档工作机制;组织开展补测补绘,健全既有地下管线档案数据,充实完善信息库。
(二)提高地下管线资料应用水平。
市城建档案馆与市市政市容委的地下管线信息化管理系统应同时更新资料信息,并互为备份。市城建档案馆负责日常的地下管线档案信息服务工作,制定地下管线档案资料管理和查询管理办法;市市政市容委负责涉及地下管线应急管理和综合协调的档案信息维护与使用。
五、注重长效,不断完善各项保障措施
着眼长远,多项并举,不断完善各项保障措施,切实加强地下管线保护长效机制建设。
(一)加强技术防范手段的研究和应用。
坚持自主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相结合,加大地下管线安全防范先进技术研究和应用力度,提高安全防护技术水平。
(二)加强教育和培训。
相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制定宣传培训计划,对各类执法、防护人员,以及建设、施工、监理单位相关工作人员进行防止施工破坏地下管线的宣传教育。
(三)积极发挥舆论监督作用。
充分发挥媒体监督作用,公布举报热线,制定举报奖励标准,鼓励单位和个人对破坏地下管线行为进行劝阻和举报;对施工破坏地下管线造成恶劣影响的单位进行曝光;进一步提高市民对保护地下管线安全重要性的认识,努力营造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工作氛围。
(四)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市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各区县政府和各有关部门防止施工破坏地下管线行为履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于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到位、工作开展不力、造成重大事故的责任人,依法严肃处理。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根据本通知精神,制定实施细则,分解细化责任,落实各项监管措施;要积极探索,加大体制机制创新力度,切实防止发生施工破坏地下管线行为,确保地下管线安全稳定运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