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燃气供应单位对管道燃气居民用户实施安全巡检工作规定
颁布机构: |
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北京市 |
适用领域: |
执法监督与事故处理 |
生效日期: |
2007/05/01 |
颁布日期: |
2007/04/30 |
颁布机构: |
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北京市 |
适用领域: |
执法监督与事故处理 |
生效日期: |
2007/05/01 |
颁布日期: |
2007/04/30 |
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燃气供应单位对管道燃气居民用户实施安全巡检工作规定的通知
(京政管字[2007]194号)
市城管执法局,各区县市政管委,市燃气集团,各有关部门:
为了加强燃气管理,规范燃气供应单位对管道燃气居民用户的安全巡检工作,保障广大管道燃气居民用户安全用气,按照《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规定,我委结合安全巡检工作实际,制定了《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燃气供应单位对管道燃气居民用户实施安全巡检工作的规定》。经委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并于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二〇〇七年四月三十日
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关于燃气供应单位
对管道燃气居民用户实施安全巡检工作的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燃气安全管理,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规范燃气供应单位对管道燃气居民用户的安全巡检工作,根据《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的燃气供应单位对管道燃气居民用户的安全巡检工作,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燃气供应单位包括燃气供应企业和燃气自管单位。燃气自管单位是指在其管理的用户范围内,自行负责相关的燃气设施管理、运行维护工作的单位。
第三条 燃气供应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建立燃气设施安全巡检制度,对管道燃气居民用户的燃气设施进行每两年不少于一次的免费安全检查。
第四条 燃气供应单位进行安全巡检的工作对象是其供应区域内的已经接通燃气的管道燃气居民用户。
第五条 燃气供应单位对管道燃气居民用户实施安全巡检的工作检查内容应当包括引入口、楼内总管、立管、支管、阀门、燃气计量表、用气设备及连接管、公用阀门警示标志以及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定的其他检查内容。
第六条 燃气供应单位应当在实施安全巡检工作的3日前,在巡检区域内向居民用户公告具体的巡检时间、巡检内容、巡检人员、服务投诉电话以及相关事宜。
第七条 燃气供应单位的安全巡检人员在实施入户检查时,应当主动表明身份,遵守服务规范,不得从事与安全巡检工作无关的活动。
第八条 燃气供应单位的安全巡检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和公告的巡检内容进行检查,并认真填写巡检记录。
燃气供应单位应当妥善保管每次的巡检资料、记录等相关材料。
第九条 对于在安全巡检中发现的燃气安全隐患问题,燃气供应单位应当提出合理处置意见,书面告知并督促居民用户进行整改,并对整改后的结果进行确认。
第十条 燃气供应单位应当在进行安全巡检的过程中,主动向居民用户宣传燃气安全常识。
燃气供应单位应当对安装在居民用户室内和建筑物公共部位的公用燃气阀门设立安全警示标志,并告知用户不得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
第十一条 燃气供应单位在进行安全巡检时,发现居民用户的户内燃气设施需要进行维修、更换的,燃气供应单位应当书面告知用户。
需要维修、更换的燃气设施属于居民用户的责任范围内,且居民用户委托燃气供应单位进行维修、更换的,燃气供应单位应当按照服务承诺在规定时限内实施作业,并依照公示的维修服务收费标准收取费用。
第十二条 房屋产权单位、社区居民委员会、物业管理单位等相关单位应当配合燃气供应单位进行安全巡检工作,并协助燃气供应单位对燃气安全隐患实施紧急处置。
对于燃气安全隐患,房屋产权单位、社区居民委员会、物业管理单位等相关单位应当协助燃气供应单位告知居民用户进行整改。
第十三条 居民用户应当积极配合燃气供应单位实施安全巡检工作,并在检查记录上签字。
第十四条 对于阻挠、干扰燃气安全巡检工作、危害燃气安全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劝阻和依法向相关管理部门举报。
第十五条 燃气供应单位对瓶装液化石油气居民用户的安全巡检工作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