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关于做好平改坡工程建筑材料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颁布机构: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北京市 适用领域: 施工安全
生效日期: 2007/04/20 颁布日期: 2007/04/20
颁布机构: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北京市
适用领域: 施工安全
生效日期: 2007/04/20
颁布日期: 2007/04/20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做好平改坡工程建筑材料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京建房〔2007〕378号) 各平改坡工作办公室、各相关单位:   为顺利完成平改坡工作任务,做好奥运会前平改坡工程建筑材料的选用工作,保证工程质量,现就平改坡工程建筑材料有关问题提出如下管理要求:   一、平改坡建设和施工单位要建立严格的材料采购责任制,加强建筑材料采购的内部监督管理。   平改坡工程必须按照相关规定和工程设计、施工技术标准以及国家产品质量标准选购质量、信誉高的企业生产的优质产品。采购单位应认真核实建筑材料供货单位的质量保证能力和履约能力。采购单位对其采购的产品质量负责。   二、屋面材料的选用应根据屋面材料的技术经济指标、平改坡项目周边景观环境要求,综合考虑。   按照有关规定,建筑防水材料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采购单位应当依法通过招标方式选择防水材料供应单位,确保防水材料质量。   对于新型屋面材料,应注意对其可靠性、耐候性、使用寿命等性能进行检验。   三、平改坡工程施工单位应当依据合同约定,将所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包括钢材、屋面材料、建筑涂料)的采购合同于合同订立后10个工作日内报送工程所在地平改坡工作办公室备案。   采购单位采购建筑材料,应直接与生产厂家或其直接授权的一级或总代理机构签订合同进行采购。   建筑材料的质量保证、保修等相关事宜应在合同中约定。   四、建筑材料进场时,材料的供应单位必须提供检测合格、项目齐全、有效期内的产品质量检验报告。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应执行国家、行业或地方相应的产品质量标准,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应当执行通过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的企业标准。   建筑材料进场时,施工单位必须依照国家和北京市有关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规定,认真核查出厂合格证、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等质量合格证明文件的原件。发现实物与其出厂合格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不一致或存在疑义的,应立即停止采购,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监理人员对进场的材料必须严格审查全部质量证明文件,按规定进行见证取样和送检,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签认。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   五、平改坡工程施工单位要建立建筑材料管理综合台帐(见附件),对建筑材料的采购、验收、检验和使用情况进行完整地记录,实现产品质量的可追溯性。综合台帐一式三份,施工单位留存一份存档,并应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的综合台帐报建设单位和工程所在地平改坡工作办公室存档备查。   六、平改坡工程建筑外墙涂料的采购,应按照《关于公布奥运环境建设工程建筑外墙涂料生产企业名录的通知》(市环指办发〔2007〕17号)的要求执行。   屋面材料、建筑外墙涂料的外观要求应符合《关于进一步做好北京市平改坡工程规划设计工作的意见》(京建房〔2006〕719号)和规划部门的景观设计方案审核意见。   七、市、区建委将不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对平改坡工程建筑材料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主要检查有关规范制度落实情况;检查建筑材料产品质量证明等资料的真实性和存档情况;检查建筑材料管理综合台帐的建立和管理情况,并对部分产品进行抽样检测。   市、区建委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采购建筑材料过程中存在的采购不合格产品、不按规定对建筑材料实施进场检验以及不进行综合台帐管理等违规行为,要依照有关法规进行处罚。   八、鉴于奥运会前平改坡工作任务紧迫,经市平改坡工作办公室与市建委建筑材料管理办公室研究决定,改变工作方式,由各平改坡工作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和本通知的要求,制定具体办法和措施,做好平改坡工程主要建筑材料使用管理相关工作。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 二〇〇七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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