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建设绿化隔离地区补助暂行办法
颁布机构: |
北京市财政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北京市 |
适用领域: |
市容环境 |
生效日期: |
2003/12/01 |
颁布日期: |
2003/12/01 |
颁布机构: |
北京市财政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北京市 |
适用领域: |
市容环境 |
生效日期: |
2003/12/01 |
颁布日期: |
2003/12/01 |
北京市建设绿化隔离地区补助暂行办法
(北京市财政局 2003年12月1日)
一、涉及范围
在绿化隔离地区内进行绿化的区县、乡镇、村、单位、企业、农户等。
二、基本政策及补助标准
1、对在绿化隔离地区内进行绿化的,市财政按每亩5000元给予绿化建设费补助。绿化开始时拨付补助费的50%,绿化全部完成并经验收合格后,拨付余下的50%。
2、从绿化后的第二年起,市财政按每年每亩120元的标准拨付绿化养护费,连续补助三年。
3、在本市绿化隔离地区范围内经市有关部门批准,按规划进行旧村改造和新村建设项目,其所需资金可申请使用银行贷款,市财政给予贴息。按市公安户籍管理部门核定的在籍人口数计算,每人可按1万元标准申请贷款,市财政给予连续18个月的贴息补助。
4、搬迁企业财政贴息:按搬迁企业1999年末固定资产净值的10%贴息,贴息费用市和区县财政各负担一半。以上政策依据《关于加快本市绿化隔离地区建设暂行办法》(京政办发[2000]20号)、《关于本市绿化隔离地区旧村改造和新村建设申请银行贷款及财政贴息政策的具体实施意见》(京总指发[2001]4号)、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农委《关于促进本市绿化隔离地区经济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01]37号)
联系处室:农业处
联系电话:684164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