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关于进一步加强代征城市绿化用地管理的通知
颁布机构: |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北京市 |
适用领域: |
市容环境 |
生效日期: |
2006/11/22 |
颁布日期: |
2006/11/22 |
颁布机构: |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北京市 |
适用领域: |
市容环境 |
生效日期: |
2006/11/22 |
颁布日期: |
2006/11/22 |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代征城市绿化用地管理的通知
(京政办发[2006]6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为了加强对代征城市绿化用地的管理,实现本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绿化目标,依据《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及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代征绿地征用、拆迁和绿化管理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由建设单位代征城市绿化用地的,建设单位应按照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准的代征绿地的数量和范围完成征用并实施拆迁。
二、建设单位完成代征绿地的征用、拆迁工作后,应当在两个月内将代征地交所在区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擅自将代征绿地转作他用,并由所在区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认可后出具接受证明。有关部门验收代征绿地时,应核验接受证明。
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区内的绿化用地,由开发区建设单位完成绿化一年后,移交所在区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
三、建设单位因建设工程需要,临时占用代征绿地或在代征绿地内建设临时建筑工程的,应先征得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再按照规划管理的有关规定报批。主体工程竣工后,由建设单位自行拆除临时建筑,并在15日内交所在区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安排绿化。
四、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区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接管的代征绿地进行规划、建设和管护。完成绿化的时间不得迟于第二个绿化季节。代征绿地的实施方案由区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报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代征绿地建设完成后,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验收。
五、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将代征绿地交给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擅自占用、改变用途、私搭乱建的,由园林绿化、规划、城管等部门依法处理。
六、凡对代征绿地认建认养的,认建认养单位应当与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签订认建认养协议,认建认养的绿地应当对社会开放。认建认养单位未按协议履行相应义务的,由区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收回。
七、市和区县规划、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代征绿地的监督管理。凡未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准的数量和范围拆除代征绿地地上物的,规划验收不合格。凡未按规定实施代征绿地征用、拆迁和未按规定期限将代征绿地交区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督促建设单位交出,并视情况记入企业信用信息网站。
八、各区县政府和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切实加强领导和协调,共同做好代征绿地的监督管理工作。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