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商业零售和餐饮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规则(试行)

颁布机构: 北京市商务局
生效状态: 试行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北京市 适用领域: 执法监督与事故处理
生效日期: 2008/04/21 颁布日期: 2008/04/21
颁布机构: 北京市商务局
生效状态: 试行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北京市
适用领域: 执法监督与事故处理
生效日期: 2008/04/21
颁布日期: 2008/04/21
北京市商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商业零售和餐饮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京商安字〔2008〕8号) 各区县商务局、市商业法规监督检查办公室:   为了加强对商业零售和餐饮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推进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规范化,我们制定了《北京市商业零售和餐饮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规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四月二十一日 北京市商业零售和餐饮经营 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规则(试行)   第一条 [制定依据]为加强对商业零售和餐饮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管,推进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信息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北京市商业零售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规定》、《北京市餐饮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规定》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政府工作部门安全监管(管理)职责的通知》文件要求,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适用范围]市和区、县商务局对商业零售和餐饮经营单位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以及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等内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均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组织实施]市商务局根据国家和北京市安全生产工作的总体要求,制定商业零售和餐饮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的指导意见,组织部署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综合性、专项性、跨区域的商业零售和餐饮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和安全生产隐患整治。   区、县商务局负责落实属地商业零售和餐饮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对属地商业零售和餐饮经营单位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检查,督促企业整改消除各类安全生产隐患。   第四条 [行业监管职责]市商务局对商业零售和餐饮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起草本行业安全生产方面的标准和规范;监查、指导区、县商务局开展属地商业零售和餐饮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指导、支持有关行业协会做好会员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区、县商务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开展对属地商业零售和餐饮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指导、支持属地行业协会做好会员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指导、监督、检查属地商业零售和餐饮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五条 [承担机构]市商务局行政执法机构负责承担商业零售和餐饮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和行政处罚工作,负责指导、协调区、县商务局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工作。   区、县商务局负责属地商业零售和餐饮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和行政处罚工作。   区、县商务局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完善制度建设,充实执法队伍,保障属地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正常有序开展。   第六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制度]市商务局负责制定全市商业零售和餐饮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规则;区、县商务局可以结合属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报市商务局备案)并认真执行。   市和区、县商务局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和执法检查工作的岗位责任制;建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工作日志,详细记录监督管理和执法检查情况,并妥善保管。   第七条 [宣传教育和培训制度]市商务局负责按照培训大纲每年组织对市和区、县商务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和行政执法人员的专业培训。   区、县商务局要认真落实市商务局制定的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指导意见,制定并实施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和行政执法人员,以及属地商业零售和餐饮经营单位负责人和安全生产负责人的年度培训计划,并报市商务局备案。   市和区、县商务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和行政执法人员每年度参加市级集中安全生产专业培训不得少于16学时。   第八条 [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市商务局根据国家和北京市的部署、重大活动、安全生产工作中出现的突出问题及不同时期的工作重点开展专项安全生产检查,积极开展与安监、消防等部门的联合检查。   区、县商务局负责对属地商业零售和餐饮经营单位开展日常安全生产管理。并按照市商务局的部署和属地的具体情况,结合不同时期的重点工作、重大活动依法开展对商业零售和餐饮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工作。   市和区、县商务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和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时,应当出示有效的监督执法证件,并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作出书面记录,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   市和区、县商务局应当根据工作需要,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和行政执法人员配备统一的行政执法检查标志,以及必要的通讯、检查、取证、交通等设备。   区、县商务局每月5日前向市商务局报送上月的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报表。(见附表样)   第九条 [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制度]市和区、县商务局要依据《北京市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工作机制》建立健全安全隐患排查制度,逐步完善长效工作机制。对安全生产隐患要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早整改。要深入、细致排查安全隐患。建立重大隐患督办制度,对市、区两级政府挂账的重大安全隐患要及时跟踪,监督企业按期完成整改。对重点地区,重点街道,重点单位的安全生产隐患要及时排查,督促企业整改,必要时应联合有关部门监督企业整改安全生产隐患。   安全生产隐患整改必须做到“五落实”,即人员责任落实,整改措施落实,整改资金落实,整改期限落实,应急预案落实。严防在安全生产隐患整改期间发生事故。   第十条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与应急演练]市和区、县商务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预案应当包括突发事件的性质、种类和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的组织指挥体系、启动程序、处置程序、应急保障措施等内容。区县商务局的应急预案应当报市商务局备案。   区、县商务局负责指导商业零售和餐饮经营单位建立和完善应急预案,督促、指导商业零售和餐饮经营单位进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演练。通过指导演练,检验企业是否制定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安全生产应急预案是否具有可操作性,工作人员是否熟悉预案并能按预案要求履行应急职责。通过演练及时发现应急预案存在的问题,进一步指导改进、完善应急预案,达到提高企业各级负责人和从业人员应急处置能力的目的。   第十一条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市和区、县商务局成立安全生产应急处置工作组,建立应对、处置突发事件的联动机制。市商务局安全生产应急处置工作组组长由市商务局负责安全生产工作的局级领导担任,工作组的联络协调工作由安全监管处承担;各区、县商务局主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局级领导为工作组成员,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机构和商务行政执法机构为工作组的执行保障单位。工作组成员必须保持全天通讯畅通,发现安全生产突发事件(含有可能对安全造成重大影响的事件)后,最先发现的人员要在第一时间报告工作组相关人员(市商务局发现后应当立即通知属地商务局;属地商务局发现后应在第一时间报告市商务局),根据事件的影响程度,必要时经请示领导同意后,分级启动应急预案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安全生产联席会议制度]市商务局每季度组织召开一次安全生产联席会,由各区、县商务局主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局级领导、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商务行政执法机构负责人及有关行业协会负责人参加,可视情况邀请相关部门和企业参加。联席会的主要内容包括:总结前一阶段的工作;对安全生产形势进行分析;报告所开展的工作;部署下一阶段安全生产工作等。   第十三条 [举报投诉处理制度]建立市和区、县联动的安全生产监管举报投诉网络。市和区、县商务局均应设立并向社会公布群众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及时受理有关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与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对群众举报投诉的情况,受理人员应即时登记并及时报告主管领导,主管领导在第一时间指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或行政执法人员去现场核实处理。无特殊情况承办人员应在当日将办理结果向主管领导汇报。   市商务局接到举报投诉后,应根据具体情况,及时通知区、县商务局查处或直接进行查处。区、县商务局在接到市商务局交办的举报投诉后,应立即采取措施,并将查处结果在24小时内报市商务局;市商务局应当将直接受理举报投诉的查处结果及时通知区、县商务局。   市和区、县商务局应当及时将举报投诉的查处结果告知举报投诉人。   第十四条 [信息化建设]市和区、县商务局应当积极推进安全生产工作的信息化建设,依托现有的网站建立安全生产栏目,实时发布安全生产的相关信息。   建立商业零售和餐饮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数据库系统,完善监测网络,划分监测区域,确定监测重点。市和区、县商务局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数据库系统的填报、更新和维护工作。   第十五条 [信息沟通制度]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信息的交流和沟通,市商务局将通过市商务局网站等形式及时发布国家和北京市关于安全生产方面的方针政策及重大事项、市和区、县商务局在安全生产监管方面的动态和做法、安全生产法规宣传教育和培训情况、安全生产执法工作开展情况、国家和北京市发生的相关生产安全事故及其分析等信息,指导区、县商务局做好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区、县商务局应当做好有关信息的收集、整理工作,并设立联络员,及时、定期向市商务局报送相关信息,实现信息互通,信息共享。   第十六条 [附则]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一 安全生产监管人员廉洁自律守则   1、不准索取管理对象、当事人及其亲友的钱物;   2、不准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物和宴请;   3、不准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   4、不准接受企业或者当事人赠送的信用卡、支付凭证以及报销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5、不准借公务之便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和借机敛财;   6、不准利用职务之便参加歌厅、舞厅、夜总会等场所的娱乐活动;   7、不准利用职权吃、拿、卡、要、办人情案以及违反工作程序,泄露国家机密和工作机密。   8、回避涉及配偶、子女、其他亲友及身边工作人员案件的调查处理;   9、不准利用职权敲诈勒索、贪污受贿;   10、不准野蛮执法、违法实施处罚或收取费用以及擅自处理罚没款等。   凡违反以上规定者,根据中纪委、市纪委和公务员法有关规定予以查处,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附件二: 月   (区)县商务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情况统计报表   填表单位盖章 安全生产问题、隐患 商业零售经营单位 检查问题数量 占问题总数比例 已整改数 安全生产例会制度未建立 事故隐患排查制度未建立 无购物出口不符合规定要求 双语应急广播不能覆盖全部营业区域 应急救援预案未建立 应急照明不符合规定要求 安全出口不符合规定要求 主辅疏散通道宽度不够 安全疏散标志不规范 变配电室管理不规范 消防设施被圈占、不符合要求 用电、用火、用气不规范 教育培训不到位 其他问题(隐患) 发现问题总数 备注:本月出动执法检查人数:      ;检查单位数:        ;      做出行政处罚起数:      ;待改正问题数:       ;      处罚金额:          ;上月结转改正问题数:    ; 说明:本表每月5日前上报。    传真电话:87200955   附件三: 月   (区)县商务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情况统计报表   填表单位盖章 安全生产问题、隐患 餐饮经营单位 检查问题数量 占问题总数比例 已整改数 安全生产例会制度未建立 事故隐患排查制度未建立 双语应急广播不能覆盖全部营业区域 排油烟管道、集烟罩、烟道入口清理不符合标准 应急救援预案未建立 应急照明不符合规定要求 安全出口不符合规定要求 疏散通道宽度不够 安全疏散标志不规范 变配电室管理不规范 消防设施被圈占、不符合要求 用电、用火、用气不规范 教育培训不到位 其他问题(隐患) 发现问题总数 备注:本月出动执法检查人数:      ;检查单位数:        ;      做出行政处罚起数:      ;待改正问题数:       ;      处罚金额:          ;上月结转改正问题数:    ; 说明:本表每月5日前上报。    传真电话:87200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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