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关于本市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和矿山有关安全生产管理措施的通告

颁布机构: 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生效状态: 作废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北京市 适用领域: 化学品安全
生效日期: 2009/01/01 颁布日期: 2009/01/01
颁布机构: 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生效状态: 作废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北京市
适用领域: 化学品安全
生效日期: 2009/01/01
颁布日期: 2009/01/01
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本市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和矿山有关安全生产管理措施的通告 (京安监发[2009]122号)   为切实做好新中国成立60周年庆祝活动期间安全生产工作,根据《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经市政府批准,现就本市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和矿山有关安全生产管理措施通告如下:   一、2009年(下同)9月15日前,四环路(含四环外附路)内的加油站,全部进行HAN阻隔防爆技术改造。   二、8月1日至10月8日,危险化学品专业储存单位要安排专人24小时值守,实行出入库“实名制”管理,并将提货单位的提货证明以及提货人员的身份证明复印件留存备查。   三、8月1日前,所有油库必须保证视频监控系统完好,完成加装门禁系统和减速装置工作。   四、8月1日至10月8日,烟花爆竹长期零售网点限量存放烟花爆竹,每个网点存放量不得超过10件(箱)。   五、8月1日至10月8日,有尾矿库的矿山企业,每日要由企业领导带班对尾矿库进行安全检查,安全巡查、应急值守人员要增加一倍,实行双岗双巡;每日对库内水位、干滩长度、浸润水位进行观测,每两周对坝体位移进行一次观测,并将巡查记录、观测记录留存备查。   六、8月1日前,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危险化学品专业储存单位,烟花爆竹批发单位和长期零售网点,以及金属非金属矿山、煤矿企业要制定国庆期间安全生产工作方案,并报所在区县安全监管局备案。   七、8月1日至10月8日,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剧毒品经营单位、油库、加油站,烟花爆竹批发单位,液氨、液氯使用单位,以及金属非金属矿山、煤矿企业要至少组织l次应急演练,切实提高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能力。   八、9月28日至10月8日,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危险化学品专业储存单位,烟花爆竹批发单位和长期零售网点,液氨、液氯使用单位,以及金属非金属矿山、煤矿企业,要每日向所在区县安全监管局报告当日安全生产情况。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09年10月9日自动废止。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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