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防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实施办法(试行)
颁布机构: |
北京气象学会 |
生效状态: |
试行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北京市 |
适用领域: |
消防安全 |
生效日期: |
2005/07/01 |
颁布日期: |
2005/07/01 |
颁布机构: |
北京气象学会 |
生效状态: |
试行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北京市 |
适用领域: |
消防安全 |
生效日期: |
2005/07/01 |
颁布日期: |
2005/07/01 |
北京市防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实施办法(试行)
(北京气象学会 二○○五年七月一日发布)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市防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以下简称防雷资格考试),提高防雷专业技术人员业务素质,保障防雷工程质量,根据《防雷减灾管理办法》、《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以及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防雷资格考试是北京气象学会统一组织的防雷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考试。从事防雷专业的技术人员取得《防雷工程资格证书》应当通过防雷资格考试。
第三条 防雷资格考试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防雷资格考试每年举行一次。考试一般在上半年举行,并提前2个月向社会公布考试安排。
第五条 防雷资格考试的命题范围以公布的《北京市防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大纲》为准。
第六条 防雷资格考试采用闭卷形式,考试成绩统一公布。
第七条 参加防雷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防雷或气象、通信、电子、电力、建筑、计算机等与防雷相关专业大专或相当以上学历;
二、男性应当年满18周岁并且不超过60周岁,女性应当年满18周岁并且不超过55周岁;
第八条 通过防雷资格考试的人员,经本人申请,可以申领北京气象学会颁发的《防雷工程资格证书》。
第九条 应试人员有作弊等违纪行为的,视情节、后果分别给予警告、考试成绩无效、2年内不得再报名参加防雷资格考试的处理。
第十条 考试工作人员有违纪行为的,视情节、后果给予相应的处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