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生产性粉尘作业危害程度分级测定资格认可证
颁布机构: |
北京市劳动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北京市 |
适用领域: |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
生效日期: |
1992/10/11 |
颁布日期: |
1992/10/11 |
颁布机构: |
北京市劳动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北京市 |
适用领域: |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
生效日期: |
1992/10/11 |
颁布日期: |
1992/10/11 |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颁发《生产性粉尘作业危害程度分级测定资格认可证》的通知
(京劳保发字(1992)394号 1992年10月11日)
根据劳动部“关于颁发《粉尘危害分级监察规定》的通知”(劳安字〔1991〕2号)及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转发劳动部颁发的《粉尘危害分级监察规定》的通知”(京劳保发字〔1992〕58号)的精神,北京市劳动局对申报《生产性粉尘危害程度分级测定》的自测单位的技术状况及设备进行了审查,对检测人员进行了培训及实地考核。对其中具备自检能力的单位颁发《生产性粉尘作业危害程度分级测定资格认可证》。现将8个取得《生产性粉尘作业危害程度分级测定资格认可证》的单位名单予以公布(名单附后),并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1.取得《生产性粉尘作业危害程度分级测定资格认可证》单位,于每年11月底将当年所测粉尘分级结果报我局。
2.此证有效期三年,到期需要重新换证,逾期不换者,视作放弃自测资格。
3.今后欲申请《生产性粉尘作业危害程度分级测定资格认可证》的单位,请提前向市劳动局申请,经培训考核后,合格者发《生产性粉尘作业危害程度分级测定资格认可证》。
4.培训考核发证等具体事宜由我局劳动保护检测检验所负责。
附件:
北京市《生产性粉尘作业危害程度测定分级资格认可证》单位名单(首批)
1.首钢总公司安全处技术检测科
2.北京市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环保监测站
3.北京市第一轻工业总公司环保劳保监测站
4.北京市第一轻工业总公司环保研究中心
5.北京市化学工业集团公司工业卫生监督监测中心
6.北京市电子工业办公室七三八厂劳动保护检测站
7.北京市建筑材料集团总公司环保监测治理服务中心
8.北京市机械工业管理局量具刃具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