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关于做好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及相关工作的通知
颁布机构: |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北京市 |
适用领域: |
施工安全 |
生效日期: |
2007/12/20 |
颁布日期: |
2007/12/20 |
颁布机构: |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北京市 |
适用领域: |
施工安全 |
生效日期: |
2007/12/20 |
颁布日期: |
2007/12/20 |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做好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及相关工作的通知
(京建管〔2007〕1323号)
各区、县建委,各集团(总公司),各建筑业企业:
现将《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241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就实施中的一些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资质等级与标准:
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和各类别等级资质企业承担工程的具体范围,在新的资质标准颁布实施前,依据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建〔2001〕82号,以下简称《标准》)执行。其中,特级资质企业依据《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建市〔2007〕72号)执行。
二、资质申请与受理:
(一)申请渠道:
1、在本市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首次申请、增项、晋升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可随时向其工商注册所在地区县建委提出申请。
建筑业企业申请资质延续的,应在其取得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其工商注册所在地区县建委提出申请。
2、建工集团、城建集团、市政集团、住总集团、城乡集团及中关村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申请各类资质,向市建委提出申请。上述集团公司的所属企业申请各类资质,经集团公司向市建委提出申请。
3、不具有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企业,申请专业承包资质、劳务分包资质的,应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区县建委提出申请。
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监管的下属二层级及以下企业,申请各类资质的,应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区县建委提出申请。
4、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注销的,应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区县建委提出申请。
(二)申请资料:
1、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按照《实施意见》中“二、申请材料”的要求办理。除此需说明如下:
(1)在项目经理过渡期内,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可用建造师注册证书替代。项目经理过渡期结束后,按照建设部有关建造师管理规定执行;
(2)有职称专业技术人员养老保险凭证应提供企业为人员缴纳的包括养老、失业、工伤、医疗、生育等社会保险证明;
(3)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中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建造师(项目经理)还应提供人员劳动合同;
(4)劳务分包企业除提供标准要求的人员岗位证书、身份证明外,还应提供人员劳动合同;
(5)首次申请资质企业,应提供如下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Ⅰ、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应根据本企业机构设置情况制定,可参照下列岗位设定):
企业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法定代表人、经理、安全生产副经理、总工、总会计师、项目经理、工长、技术员、工程质检员、安全员、班组长等。
企业各职能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生产计划部门、技术质量部门、安全部门、设备部门、劳动部门、教育部门、保卫消防部门、材料部门、财务部门、行政卫生部门等。
Ⅱ、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文件: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及处理制度等。
Ⅲ、操作规程:本企业施工主要工种的《安全生产操作规程》目录。
2、具体申请资料格式应按照《北京市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示范文本》申报(《北京市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示范文本》可从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办公平台上下载)。
3、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申请材料,仍按照《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13号)办理。
(三)资质受理:
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需同时提交书面申请及网络申请。书面资料需加盖企业公章,网络资料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系统申报要求办理。
建筑业企业申报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网络资料与书面资料相符,方可达到受理条件。
三、资质审查与许可:
(一)许可时限:
市建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许可决定,或初审完毕(指由建设部负责审批的资质)。但涉及到由市建委审批的交通、水利、通信、消防和供电等方面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时限最长不得超过45个工作日。特殊需要审查的,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依法延长10个工作日。
(二)许可程序:
1、受理:
区县建委自受理企业资质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初审意见及申报材料上报市建委。
2、审查:
(1)市建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
对于申请晋升、增项、延续资质的,市建委汇同委相关部门同期进行企业市场行为的核查。
涉及到由市建委审批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采取增加专家审查、公示企业资质情况及征询项目业主意见等方式进行审查。特殊需要审查的,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依法延长10个工作日。
涉及到由建设部审批的交通、水利、通信等方面的企业资质,市建委同期送各专业管理部门审核,各专业管理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将审核意见送市建委。逾期未返回审核意见的,视为同意。
(2)涉及到由市建委审批的交通、水利、通信、消防和供电等方面企业资质的,市建委至少在3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其中:各专业管理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将审核意见送市建委。逾期未返回审核意见的,视为同意。
3、决定:
市建委自完成审查后4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
4、告知:
市建委自做出决定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制作许可决定文书,并在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送达。
(三)许可公告:
市建委将审批结果在北京建设网上向社会予以公告,同时在做出决定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结果报送建设部备案,并抄送各专业管理部门。
(四)许可权限:
以下资质由市建委负责审批:
1、施工总承包序列二级、三级资质(不含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企业的施工总承包序列二级、三级资质;铁道方面的施工总承包序列二级资质);
2、专业承包序列资质(不含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方面的专业承包序列一级资质;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序列一级、二级资质;钢结构工程、桥梁工程、隧道工程、核工程、海洋石油工程、爆破与拆除工程的专业承包序列一级资质);
3、专业承包序列不分等级资质(不含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序列、城市轨道交通专业承包序列的不分等级资质);
4、劳务分包序列资质;
5、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
(五)区县建委根据本区域特殊情况,需增列《标准》中各类专业工程外的其他工程种类,其资质标准可参照专业承包序列“特种专业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的条件进行制订,通过市建委报建设部批准后予以颁布。
(六)区县建委可对受理的资质申请实施实地核查制度,具体核查制度由各区县建委制定。
(七)市建委对所许可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审查等书面材料保存五年。
四、资质证书:
建筑业企业因经营需要申请增加资质证书副本数量的,或企业遗失资质证书申请补办的,按其申请资质渠道向工商注册所在地区县建委提出申请,市建委在2个工作日内办理。其中由建设部负责审批的由建设部办理。
五、资质变更:
(一)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日常变更,或建筑业企业因分立、合并、重组和外省市建筑业企业申请迁入北京,需重新核定资质等级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或申请手续后的30日内,按其申请资质渠道向工商注册所在地区县建委提出申请。
建工集团、城建集团、市政集团、住总集团、城乡集团及中关村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及其所属企业申请资质变更的,向市建委提出申请。
(二)建筑业企业因改制、分立、重组和外省市建筑业企业申请迁入北京等涉及资质重新核定的,按照《实施意见》“二、申请材料中第(十一)、(十五)条”要求,及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改制、重组、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07]292号)的要求办理。其中,申请资质分立的,母体企业和新设企业应同时申报。
(三)区县建委自受理日常资质变更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将初审意见及申报材料上报市建委。市建委在2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手续。由建设部负责资质变更的,市建委将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初审意见及申报资料上报建设部办理。
(四)市建委在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后15个工作日内将变更结果报送建设部备案,并抄送各专业管理部门。
(五)建筑业企业申请日常资质变更,须同时提交书面及网络资料。书面提供资料要求如下:
1、详细地址变更:
(1)《北京市建筑业企业资质变更申请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3)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
(4)自有或租赁固定办公场所证明材料;
(5)股东会(董事会)决议或其他关于变更事项的证明文件。
2、注册资本金变更:
(1)《北京市建筑业企业资质变更申请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3)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
(4)验资报告或入资单或最新审计报告;
(5)股东会(董事会)决议或其他关于变更事项的证明文件。
3、经济类型变更:
(1)《北京市建筑业企业资质变更申请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3)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
(4)企业章程(包含新、旧章程)及章程修正案;
(5)整体改制的还需提供改制重组方案、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关于变更事项的决议或文件、上级资产管理部门或者股东大会的批准决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同意改制重组的决议;
(6)人员社会保险证明。
4、法定代表人变更:
(1)《北京市建筑业企业资质变更申请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3)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
(4)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身份证、职称证书;
(5)股东会(董事会)决议或其他关于变更事项的证明文件,如股权有变更,须附验资报告或入资单;
(6)企业章程(包含新、旧章程)及章程修正案。
5、技术负责人变更:
(1)《北京市建筑业企业资质变更申请表》;
(2)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
(3)技术负责人任职文件、身份证、职称证书、社会保险证明材料及相关资质标准要求的其他证明资料;
(4)股东会(董事会)决议或其他关于变更事项的证明文件。
6、企业负责人变更:
(1)《北京市建筑业企业资质变更申请表》;
(2)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
(3)企业负责人任职文件、身份证、职称证书、社会保险证明材料;
(4)股东会(董事会)决议或其他关于变更事项的证明文件。
7、企业名称变更:
(1)《北京市建筑业企业资质变更申请表》(其中由建设部负责变更的,需提供《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审核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3)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
(4)企业新章程、企业原章程;
(5)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变更通知书;
(6)股东会(董事会)决议或其他关于变更事项的证明文件,如股权有变更,须附验资报告或入资单。
8、企业吸收合并、新设合并后不申请资质升级和增加其他专业资质的变更:
(1)《北京市建筑业企业资质变更申请表》(其中由建设部负责变更的,需提供《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审核表》);
(2)原合并企业营业执照证书注销证明;
(3)原合并企业资质证书注销证明;
(4)合并后新企业营业执照、企业章程;
(5)合并前原企业重组批准文件或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决议;
(6)合并后新企业验资报告;
(7)人员社会保险证明。
六、监督管理:
(一)建筑业企业应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59号令,以下简称《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向工商注册所在地区县建委及时、准确地提供企业信用档案信息,作为企业申请资质的唯一业绩考核依据。
(二)区县建委根据《北京市建筑业企业资质和人员资格动态监督管理暂定办法》要求,加强本区域内建筑业企业的动态监管。
(三)区县建委对许可的建筑业企业的资质条件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或进行专项稽查,每年抽查率不应低于5%,具体抽查要求依据《北京市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现场核查规范》执行。
(四)市建委对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其法人单位做出停止招投标、降低资质等级(该法人单位的最高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理措施或行政处罚。在处理和行政处罚期间,企业不得申请升级、增项及互换主增项资质。
(五)被降级的建筑业企业,经过自处罚之日起一年以上时间的整改,且在此期间内未发生《规定》第二十一条所列违法违规行为,及《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建市[2007]9号)中施工单位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所列行为的,可申请其原有资质等级。
(六)市建委对企业申请材料有质疑的,企业应当提供相关资料,并配合相关部门进行实地调查。
市建委有权对区县建委的动态监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附件:
1、《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07]241号)(略)
2、《北京市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示范文本》(略)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日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