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消防设施专项工程设计证书管理办法

颁布机构: 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北京市公安局消防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北京市 适用领域: 消防安全
生效日期: 2002/09/01 颁布日期: 2002/09/01
颁布机构: 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北京市公安局消防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北京市
适用领域: 消防安全
生效日期: 2002/09/01
颁布日期: 2002/09/01
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北京市公安局消防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消防设施专项工程设计证书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对从事消防设施专项工程设计单位的管理,贯彻执行公安部、建设部《关于印发〈消防设施专项工程设计证书管理办法〉的通知》(公通字[1997]60号),结合北京市的实际情况,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北京市公安局消防局共同制定了《北京市消防设施专项工程设计证书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消防设施专项工程设计证书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工程建设消防设施设计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建设部关于印发《消防设施专项工程设计证书管理办法》和《消防设施专项工程设计资格分级标准》的通知精神,结合北京市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北京市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规划委)和北京市公安局消防局是消防设施专项工程设计证书的审核部门。   第三条 《消防设施专项工程设计证书》由全国工程勘察设计资格审定委员会统一印制并加盖建设部印章,由建设部颁发并公布。《消防设施专项工程设计证书》在全国范围内通用。   第四条 申请单位需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由全国工程勘察设计资格审定委员会印制的《工程设计资格证书申请表》,一式五份;   2、使用“企业勘察设计信息系统软件”制作的资质申报数据软盘一张;   3、批准设立设计机构的正式文件(复印件),已设立的股份制、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公司章程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副本复印件,合资公司还需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正本、副本复印件;   4、全部设计人员名单及人事关系证明(原件),技术骨干应提供身份证、毕业证书、技术职称证书复印件(申报核验原件),并填写《技术骨干登记表》。已通过有关消防专业考试(或考核)的,提供证明文件复印件(申报核验原件);   5、办公场所证明;   6、三项符合申请等级,已建成使用的消防设施专项工程设计证明材料(包括项目概述、主要设计图纸、合同及竣工验收报告、用户意见等);   7、符合申请等级并已建成使用的消防工程项目一览表;   8、已取得消防工程施工资质的,提供施工资质证书复印件;   9、设计单位质量管理体系相关文件。   第五条 消防设施专项工程设计资质的申请依据建设部有关规定定期受理。   第六条 申请证书的北京市属单位,将申报材料报市规划委勘察设计管理处。北京市勘察设计管理自收到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初步审核意见及申报材料转关市公安局消防局进行专业审查。市公安局消防局自收到市规划委勘察设计管理处转送的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签署专业审查意见,并将申报材料返回北京市勘察设计管理处,由市规划委签署审核意见并报全国工程勘察设计资格审定委员会最终审定。   申请证书的国务院部委所属单位,在向国务院有关部委提交申请材料的同时,还需将《工程设计资格证书申请表》一份及管理规定第四条中 3、 4、 5、 6、 7、 8、 9项所述申请材料送市公安局消防局,经市公安局消防局审查并签署意见后报公安部消防局。   第七条 新设立的消防设施专项工程设计单位的资格等级定为暂定级,有效期为两年。期满前3个月内,可以申请转为正式资质等级,   并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程序办理。经审查合格的,由建设部换发正式定级证书;不合格的,由发证部门收回证书。   第八条 消防设施专项工程设计单位在资格等级正式定级三年后,方可提出升级申请。资格升级审批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程序办理。   第九条 在两部发布标准以前,已经领取并持有各类有关消防设计证书的单位,应按两部制定的标准重新申报、审批。   第十条 已取得甲、乙级工程设计证书的单位,承接证书规定范围和相应级别的工程项日中的消防设施设计,可不再领取消防设施专项工程设计证书。所有甲、乙级工程设计单位,应在2002年9月1日前达到《标准》中规定的相应级别消防设计专业人员数量,并通过消防专业考试合格。对达不到要求的,将按实际情况重新核定其承担任务范围。   第十一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中央各部门所属持的《消防设施专项工程设计证书》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到市规划委所属的北京市勘察设计管理处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并接受本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持有《消防设施专项工程设计证书》单位,每年应按建设部建设[2000]298号《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年检管理办法》要求参加资质年检。   第十三条 外地、国外及港澳台地区的设计机构在本市承包消防设施设计,应按有关规定办理备案审批手续。   第十四条 持有《消防设施专项工程设计证书》的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准的等级及范围承担设计任务,不得超越。在设计中消防设施专项工程设计单位应当与主体设计单位以书面形式明确分工和责任,并与主体单位积极配合,共同圆满完成设计任务。   第十五条 持有《消防设施专项工程设计证书》的单位所提交的设计文件图纸,应在首页的右上角加盖“图纸报审专用章”方可生效。   第十六条 有关消防设施专项工程设计证书单位的管理和监督应执行建设部、公安部及北京市有关资质管理规定。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北京市公安局消防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2年9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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