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关于切实做好变拖安全监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颁布机构: |
江苏省农业机械管理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江苏省 |
适用领域: |
执法监督与事故处理 |
生效日期: |
2009/05/18 |
颁布日期: |
2009/05/18 |
颁布机构: |
江苏省农业机械管理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江苏省 |
适用领域: |
执法监督与事故处理 |
生效日期: |
2009/05/18 |
颁布日期: |
2009/05/18 |
江苏省农业机械管理局关于切实做好变拖安全监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9年5月18日 苏农机管〔2009〕16号)
各市农机局:
为认真贯彻《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省安监局省农机局关于加强变型拖拉机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9〕40号,以下简称40号文件)精神,切实做好变型拖拉机(以下简称“变拖”)安全监管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深入学习贯彻文件精神
40号文件进一步明确了变拖准入、驾驶人培训、考试许可范围,是今后一个时期我省变拖安全监管工作的重要依据,对改进、加强和规范变拖安全监管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要把学习贯彻40号文件作为深入开展农机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重要内容,认真组织学习,吃透精神实质,理清工作思路,提升监管能力。要主动向党委、政府汇报情况,积极争取公安、安监、交通等相关部门的支持配合,完善变拖监管的配套政策措施和工作机制。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媒体,采取多种形式,面向基层干部和广大农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农机生产和销售及维修人员、农民机手及广大群众,广泛宣传40号文件精神和变拖安全监管的新举措,营造良好舆论氛围,促进文件精神的贯彻落实。
二、严格落实各项监管措施
(一)登记
1.申请注册登记和外省转入变更登记的变拖生产企业及产品型号必须符合省局发布的复查公告目录。不在目录内的变拖产品及农用三轮、五轮运输车辆不予受理。
2.变拖登记要严格审核,做到“三见面”、“四必须”。“三见面”是:见人、见机、见证。“四必须”是:提交的资料必须真实、齐备、有效;变拖产权转移的,必须持合法有效凭证;登记的变拖,产品合格证注明的型号及技术参数必须符合公告;办理登记必须由变拖所有人向户籍地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申请。严禁外籍变拖以挂靠相关企业的名义办理异地登记。
(二)检验
1.自2010年1月起,对领有我省拖拉机牌证且注册登记满三年以上的变拖(含已申领拖拉机牌证的农用三轮、五轮运输车辆),实行一年双检制度。检验合格的,核发有效期为6个月的检验合格标识(具体式样由省农机局另行制定公布),定期安全检验的收费标准按省物价局、财政厅苏价费〔2004〕478号、苏财综〔2004〕164号文件执行。
2.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严格按照《关于实施DB32/T1176-2007〈拖拉机登记及年度安全检验技术规范〉的通知》标准和要求实施变拖安全检验。对不具备检测条件的,应由市级农机部门协调,委托辖区内具备检测条件的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或有资质的机动车社会化检验机构实施安全检验。已领有我省拖拉机牌证且超过2007年外挂变拖整治标准的变拖和农用三轮、五轮运输车辆,可实行社会化检验。
(三)注销和报废
1.申领我省拖拉机牌证,但连续2年以上(含2年)未按规定参加定期检验的变拖(含农用三轮、五轮运输车辆),由登记地农机安全监理机构予以注销。具体程序是:在注销期满60日前,登记地农机安全监理机构以邮寄等方式向变拖所有人发送催检通知,告之于注销期满前补检;逾期未补检的,注销其号牌及行驶证,注销的号牌及行驶证统一由市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予以公告,同时上传到“江苏省农机安全监理信息网”进行公布,以便各地查询。被注销的号牌未收回的,其号码不得重新启用;号牌收回的,其号码1年后方可启用。
对在本文下发前已申领牌证且连续2年以上(含2年)未检的,限于2009年10月底前补检,逾期未补检的,由各市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公告注销号牌及行驶证。
各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及时将注销的变拖信息通报当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2.因逾期未检被公告注销的,所有人在其变拖被注销后2年内重新申请登记,符合省农机局发布的复查公告目录技术参数和安全检验合格且各项手续完备的,必须报市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批准。
3.各市出台变拖报废管理办法时,应做好调研,多方论证,保证可操作性。
(四)培训
变拖驾驶培训机构由省农机局根据修订后的《变拖驾驶培训审核办法》审核后予以公告。现有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未通过省农机局审核的,不得继续从事变拖驾驶人培训。获得变拖驾驶培训资格的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要告知培训对象变拖准驾的许可范围,并严格执行省局关于变拖培训的标准和要求,确保培训质量。
(五)考试
1.对申请驾驶变拖的驾驶人,应按《拖拉机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进行科目一、二、四考试,全部成绩合格的,核发准驾机型为“变拖”的驾驶证。其中科目一按照江苏省变拖驾驶人理论考试系统(试用版)进行,重点考核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变拖安全驾驶技术等内容。科目二、四按照大中型拖拉机的考试要求,用变拖进行场地和道路驾驶技能考试。
各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要严把培训记录审查和考试关,不得以考代训,不得降低考试标准,全部成绩合格后方可判定为合格。
2.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必须具备使用江苏省变拖驾驶人理论考试系统(试用版)、变拖考试机具、驾驶技能考试场地和道路的条件,方可承担变拖考试业务。对不具备条件的,由上一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在辖区内指定具备条件的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承办变拖驾驶人考试工作。确认具备开展变拖驾驶人考试条件的程序是:县(市、区)农机安全监理所申报,市级农机安全监理所审核认可,省级农机安全监理所审查并在江苏省农机安全监理信息网上公示后批准。未经省农机安全监理所批准的,不得从事变拖驾驶人考试工作。
(六)驾驶证
1.准驾机型为“变拖”的驾驶证,应在驾驶证副页打印 “准驾变拖:2气缸以下,整机外廓尺寸不大于长5m,宽1.7m,高2.2m”。
2.本文下发前,已经持有我省核发的准予驾驶机型代号为“G”的变拖驾驶人,准予继续驾驶变拖;已经领有加盖“不准驾驶变拖”印章的准驾机型为“G”的拖拉机驾驶人,需要驾驶变拖的,可用变拖进行科目二、科目四考试合格,按本条第1款规定,换领准驾机型为“G和变拖”的驾驶证;拖拉机“G”证考试合格的,仍然加盖“不准驾驶变拖”印章。
(七)安全教育
1.各级农机部门应定期开展拖拉机驾驶人教育。对变拖驾驶人,逐一发放《江苏省变拖驾驶人安全学习活动记录卡》(式样见附件1),由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道路交通安全和相关法律法规知识的教育培训,并在《江苏省变拖驾驶人安全学习活动记录卡》上记录活动情况。对一年内参加活动不足2次的,结合变拖年检,予以补训。
2.各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向变拖驾驶人逐一发放《江苏省变拖驾驶人信息卡》(式样见附件2)。信息卡遗失的,在核查补录违法记分情况后,予以补发。对公安部门抄告的变拖驾驶人违法记分情况应及时登录在江苏省农机安全监理信息网上,提供记分查询功能。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的变拖驾驶人,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按规定对其进行强制教育,组织参加科目一考试;在一个记分周期内两次以上达到12分的变拖驾驶人,接受教育参加科目一考试合格后,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还应在10日内对其进行科目四考试。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强制培训费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苏价费函〔2004〕160号、苏财综〔2004〕121号文件执行。
(八)变拖保险
变拖所有人应根据《关于中国保险行业协会调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的批复》(保监产险〔2008〕27号)的要求,必须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各级农机部门要加大与各保险公司的工作协调,保证交强险业务的正常开展。对已纳入农机部门牌证管理,且超过低速载货汽车标准的变拖,要积极引导、鼓励变拖所有人补充三责险、驾乘人员座位险等商业保险。
三、切实加强变拖安全监管的组织领导
各地农机部门要以贯彻40号文件为契机,紧紧依靠当地党委、政府,进一步明确相关部门的变拖监管责任,形成长效监管机制。按照安全生产责任制要求,把变拖安全监管工作作为“一把手”工程来抓,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要加大农机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投入,加快农机安全监理行政许可条件建设,不断改善监管手段。主动加强与人事、编制、财政等部门的沟通协调,积极推进农机安全监理人员参照公务员管理进程。加强对变拖安全监管工作的协调指导、督促检查和信息反馈,针对新情况、新问题,及时研究解决问题的办法和措施,不断提高变拖安全监管水平。
附件: 江苏省变拖驾驶人安全学习活动记录卡与信息卡(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