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建设局行政应诉工作规程
颁布机构: |
徐州市建设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徐州市 |
适用领域: |
治理规则 |
生效日期: |
2006/07/07 |
颁布日期: |
2006/07/07 |
颁布机构: |
徐州市建设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徐州市 |
适用领域: |
治理规则 |
生效日期: |
2006/07/07 |
颁布日期: |
2006/07/07 |
徐州市建设局关于印发《徐州市建设局行政应诉工作规程》的通知
(徐建发〔2006〕94号)
局机关各处室,各委托执法单位:
为了规范我局行政应诉工作,现将《徐州市建设局行政应诉工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徐州市建设局行政诉讼应诉工作规程
二○○六年七月七日
徐州市建设局行政应诉工作规程
第一条 市建设局履行行政应诉工作职责,应当根据《行政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并依照本规程进行。
第二条 局政策法规处承担本局行政应诉的具体工作。
第三条 人民法院转送的行政起诉书(状)副本由政策法规处负责接收。
负责文件收发工作的机构或者其他有关机构,收到人民法院转送的行政起诉书(状)副本的,应当立即转交政策法规处,并办理交接手续,注明交接内容、交接人员姓名以及交接时间。
第四条 政策法规处接到人民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和行政起诉书(状)副本后,应当即时签收并呈报分管法规的副局长。
第五条 政策法规处应当及时向涉案处、室、站、队了解案情,在二个工作日内提出应诉意见、拟定诉讼代理人名单,报分管法规的副局长和局长。
诉讼代理人应当由政策法规处工作人员(含法律顾问)和诉讼事项涉及的处室主要负责人共同担当。
第六条 涉案处、室、站、队,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搜集整理拟提交法庭的证据和有关材料,拟定答辩书,答辩书须经分管法规的副局长批准;情况复杂的,由分管法规的副局长审核后,报局长批准。
第七条 局长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委托出庭应诉的诉讼代理人,并签发授权委托书。
诉讼代理人应当在授权委托书的委托权限范围内,履行行政应诉职责。
第八条 诉讼代理人应当在收到起诉书副本之日起10日内,将有关证据、材料、答辩书、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一并提交人民法院。
第九条 诉讼代理人应当严格履行职责并遵守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
第十条 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或者裁定后,诉讼代理人应当及时将判决或者裁定结果报告分管法规的副局长和局长,并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工作建议、意见和措施。
第十一条 市建设局对一审判决、裁定不服决定上诉,或者原告、第三人对一审判决、裁定不服上诉时,政策法规处应当按照本规程的规定,准备二审的诉讼工作。
第十二条 行政应诉案件结案后,政策法规处应当将案件文书在案件审理完毕后30日内立卷归档。
第十三条 本局作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比照本规程第三条、第四条、第六条、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的规定,按照分工,办理交接、呈报、拟定答复、提交答复、整改建议、立卷归档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