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建筑施工现场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颁布机构: |
徐州市建设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徐州市 |
适用领域: |
生产安全 |
生效日期: |
2006/04/01 |
颁布日期: |
2006/04/01 |
颁布机构: |
徐州市建设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徐州市 |
适用领域: |
生产安全 |
生效日期: |
2006/04/01 |
颁布日期: |
2006/04/01 |
徐州市建设局关于印发《徐州市建筑施工现场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的通知
(徐建发〔2006〕51号)
各县(市)、区建设(管)局、徐州经济开发区:
根据《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我局制定了《徐州市建筑施工现场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执行。
附件:徐州市建筑施工现场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二○○六年四月一日
徐州市建筑施工现场
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对施工现场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监督管理,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施工现场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各县(市)、徐州经济开发区建设(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施工现场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制度特种作业人员指施工现场从事电工、焊工、登高架设、起重机械操作、起重信号、爆破的作业人员。
第四条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㈠ 年龄满18周岁以上;
㈡ 工作认真负责,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相应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㈢ 具有本工种作业所需的文化程度,具备相应工种的安全、专业技术及实践经验。
第五条 施工现场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六条 特种作业资格操作证书应当按规定接受发证机关的复审。未参加复审或复审不及格的证书无效。
第七条 特种作业人员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遗失的,应及时到发证机关补办。
第八条 特种作业人员应随身携带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自觉接受建设(管)行政主管部门和安全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 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持证上岗作业的,建设(管)行政主管部门和安全监督机构应依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62条进行处罚。
第十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