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关于在本市城镇单位就业的本省农村劳动者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颁布机构: |
无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无锡市 |
适用领域: |
薪酬福利和保险 |
生效日期: |
2007/06/05 |
颁布日期: |
2007/06/05 |
颁布机构: |
无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无锡市 |
适用领域: |
薪酬福利和保险 |
生效日期: |
2007/06/05 |
颁布日期: |
2007/06/05 |
无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在本市城镇单位就业的本省农村劳动者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锡劳社就[2007]14号)
各市(县)、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无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无锡市财政局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贯彻〈省政府贯彻国务院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通知的实施意见〉有关失业保险规定的实施办法的通知》(锡劳社就[2006]25号)精神,现就在本市城镇单位就业的本省农村劳动者失业保险待遇享受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待遇的确定
1.对在本市城镇单位就业的本省农村劳动者按3%(单位2%、个人1%)比例参加失业保险的,失业后符合失业保险待遇享受条件的,可按月领取失业保险金,享受与城镇职工一样的失业保险待遇。具体包括失业保险金、门诊医疗费、住院医疗费补助、死亡丧葬补助金及供养的配偶和直系亲属的抚恤金、自谋职业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等待遇。住院医疗必须按规定到市劳动保障部门确定的医疗定点机构,方可享受住院医疗费补助。
2.符合享受失业保险的人员,其失业期间的待遇以2006年7月1日缴费比例调整时间为界,分段计算生活补助及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生活补助费领取月数按实际缴费每满1年享受1个月,最多不超过12个月确定;失业保险金享受期限按单位和个人共同缴费每满1年享受2个月标准确定,但两者合并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且实行失业保险金优先计发原则。分段后各自剩余的月数合并等于或超过12个月的,则相应增加1年缴费年限,并入生活补助费领取月数(累计不超过12个月)。
二、待遇申领及审核
1.本市城镇单位与招用的本省农村劳动者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按规定办理退工备案和暂停中止社会保险缴费手续,符合领取失业保险待遇的,同步在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指定的审核窗口,办理本省农村劳动者失业保险待遇审核手续,并在此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无锡市省内农村劳动者失业保险待遇审核表》交由本人,逾期造成待遇享受受影响的,单位应承担相应责任。
2.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的本省农村劳动者,应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60日内,持《无锡市省内农村劳动者失业保险待遇审核表》及本人身份证,到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指定的审核窗口,办理失业登记及申领失业保险金手续。
本省农村劳动者在申领及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其本人失业保险相关信息由市劳动保障信息中心继续予以保留。
三、待遇发放
经审核符合相关条件者,失业保险金从失业登记(申领)之次月起,生活补助费在领取失业保险金的首月一次性发放,失业保险金按月实行社会化发放。
四、档案管理
对符合领取失业保险待遇的本省农村劳动者,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个人档案由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指定窗口代为保管。领取期满后3个月内,档案由本人选择自行进行处理,逾期未作处理的,代管窗口概不负责。
江阴市、宜兴市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本通知精神,自行制订具体办法。
二○○七年六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