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管理办法
颁布机构: |
无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无锡市 |
适用领域: |
劳动关系 |
生效日期: |
2005/12/01 |
颁布日期: |
2005/11/18 |
颁布机构: |
无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无锡市 |
适用领域: |
劳动关系 |
生效日期: |
2005/12/01 |
颁布日期: |
2005/11/18 |
无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无锡市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锡劳社[2005]36号)
各市(县)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厅《推行劳动保障诚信制度的实施意见》和市政府锡政发[2005]77号关于“推行企业劳动保障诚信制度建设。逐步建立以劳动用工、工资支付、社会保险为主要评价内容的劳动保障责任综合评价体系”文件的精神,我局制定了《无锡市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无锡市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全面实施,促进用人单位树立诚实守信的社会形象,切实维护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依法掌握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诚信信息,将用人单位评定为不同的劳动保障诚信等级,并实现分类监管的制度。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用人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包括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经营性事业单位、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
第四条 各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管辖规定对单位进行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具体实施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定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按年度进行,在用人单位主动参加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基础上,遵循公正、公平、公开、民主的原则,执行统一的标准和程序在每年书面审查结束后进行。
第二章 评价内容
第六条 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的内容:
(一)依法制订和履行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招用职工的情况;
(三)劳动合同的签订、履行情况;
(四)集体协商、集体合同制度建设、运行情况;
(五)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六)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七)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八)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
(九)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规定的情况;
(十)工会组织建立的情况;
(十一)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
(十二)按规定申报政府就业补贴和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及贷款的情况
(十三)执行其他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定的情况。
第三章 评价标准
第七条 劳动保障诚信等级分为A、B、C三级。其评价标准分别为:
(一)A级单位:对诚信等级评价内容进行逐项评定,均未发现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为的。
(二)B级单位:对诚信等级评价内容进行逐项评定,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定为B级单位:
1、发现2项以下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且单位已主动纠正或根据指令纠正,未造成严重后果,依法未给予行政处理和行政处罚;
2、虽然发现有3项以上违法行为,但情节均显著轻微,依法不予行政处理和行政处罚,且单位能够配合劳动保障监察执法。
(三)C级单位:对诚信等级评价内容进行逐项评定,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定为C级单位:
1、有3项以上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被下达限期整改指令的;
2、一年内因同一类违法行为,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或连续两年因同一类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理或处罚的;
3、使用(介绍)童工或强迫劳动的;
4、违法行为情节严重,依法受到处罚的;
5、因违法行为导致集体上访、罢工等突发性事件或其他严重后果,以及引发集体劳动争议的;
6、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
7、不提交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要求报送的书面材料,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仍拒不改正的;
8、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
第四章 管理和激励措施
第八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已评定诚信等级的单位实行跟踪评价、动态管理。
凡单位有应当降级的情形时,自事实确认之日起降低其诚信等级。
凡单位符合升级条件时,自次年起提升其诚信等级。
第九条 对A级单位,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根据情况采取以下激励措施:
(一)无举报或投诉前提下,在当年内免除日常巡查;
(二)授予劳动保障诚信示范单位称号;
(三)优先取得与劳动保障工作有关的评优资格;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激励措施。
第十条 对于B类企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正常开展监督检查,除举报投诉外,一年内实地检查不超过两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对B级企业加强监督和指导,帮助其提升劳动保障诚信等级。
第十一条 对于C级企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采取下列监督管理措施:
(一) 加强日常巡查或进行重点监察;
(二) 对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他负责人进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培训;
(三)取消其单位取得与劳动保障工作有关的评优资格;
(四)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五章 申报程序
第十二条 申报“劳动保障诚信单位”的程序。
无锡市属用人单位可以主动申报,也可以单位主管或上级部门、行业协会等部门推荐,但必须是依法成立一年以上的单位,在劳动保障书面审查通过的基础上,凭《劳动保障书面审查记录手册》向无锡市劳动保障评价小组下设的办公室提出申请(办公室设在无锡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填写《无锡市劳动保障诚信单位申报表》、《劳动保障诚信单位测评(自测)表》、《无锡市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诚信征信表》。
单位对上一年度的劳动保障诚信情况,进行自测自查,按要求填好相关表格,报送资料,最后将相关报表和需提交的有关资料一并报送评价小组办公室,评价小组办公室对申报单位进行初审并提出评审意见。对其中不符合要求的单位做出终结评审处理。初审合格的单位,由无锡市劳动保障诚信评价小组进行评审,并予统一公示、授信。
江阴、宜兴和各区属的参评单位先将申报资料报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初评,签注意见并加盖公章,然后由所在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送市考评小组进行评审确认,并予统一公示、授信。
第十三条 对拟授予劳动保障诚信的示范单位,将通过市社会信用信息网站、市劳动保障信息公众网站等新闻媒体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5天,15天内无异议的,则予以确认,并通过市社会信用信息网站、市劳动保障信息公众网站等新闻媒体予以公布;对有异议的,将进行重审。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附件1:
劳动保障诚信示范单位测评(自测)表
填报单位: 日期:
┌─────────────────────┬───────────────────┐
│ 诚信单位测评内容 │ 诚信单位测评定性(量)指标 │
│ ├───┬────┬──────────┤
│ │ 达标 │ 未达标 │ 概要 │
├─────────────────────┼───┼────┼──────────┤
│(一)依法制定和履行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 │ │
├─────────────────────┼───┼────┼──────────┤
│(二)招用职工的情况 │ │ │ │
├─────────────────────┼───┼────┼──────────┤
│(三)劳动合同(劳务协议)的签订、履行情况 │ │ │ │
├─────────────────────┼───┼────┼──────────┤
│(四)集体协商、集体合同制度建立、运作情况│ │ │ │
├─────────────────────┼───┼────┼──────────┤
│(五)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 │ │ │
│情况 │ │ │ │
├─────────────────────┼───┼────┼──────────┤
│(六)参加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 │ │ │ │
├─────────────────────┼───┼────┼──────────┤
│(七)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 │ │ │
├─────────────────────┼───┼────┼──────────┤
│(八)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人特殊劳动保护规定│ │ │ │
│的情况 │ │ │ │
├─────────────────────┼───┼────┼──────────┤
│(九)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 │ │ │
│职业技能考核鉴定规定的情况 │ │ │ │
├─────────────────────┼───┼────┼──────────┤
│(十)工会组织建立情况 │ │ │ │
├─────────────────────┼───┼────┼──────────┤
│(十一)按规定申领政府就业补贴及享受税收优│ │ │ │
│惠政策及贷款的情况 │ │ │ │
└─────────────────────┴───┴────┴──────────┘
备注:1. 如作为测评表用,需附相关的检查资料。
2. 如作为自测表用,用人单位需提供相关的复印资料。
附件2:
无锡市劳动保障诚信单位申报表
┌─────────────────────────────────────────────────────┐
│ 年度 │
├─────────────┬─────────────────┬──────────────┬──────┤
│ 单位名称 │ │劳动保障书面审查记录手册编号│ │
├─────────────┼─┬─┬──┬──┬───────┼──────────────┼──────┤
│ 地 址 │ │ │ │ │ │ 参保单位代码 │ │
├─────────────┼─┼─┼──┴──┼───────┼──────────────┼──────┤
│ 单位类别 │ │ │登 记 注册│ │ 注册登记机关及注册号 │ │
│ │ │ │ 类型及时 │ │ │ │
│ │ │ │ 间 │ │ │ │
├─────────────┼─┼─┼─────┼───────┼──────────────┼──────┤
│ 注册资金 │ │ │税 务 登 │ │ 联系电话 │ │
│ │ │ │ 记 证 号 │ │ │ │
├─────────────┼─┼─┼─────┼───────┼──────────────┼──────┤
│ 法定代表人 │ │ │ 总经理 │ │ 劳资负责人 │ │
├─────────────┼─┼─┼─────┼───────┼──────────────┼──────┤
│ 邮政编码 │ │ │单位所 │ │ 单位主 管部门 │ │
│ │ │ │ 在区街│ │ │ │
│ │ │ │ 道 │ │ │ │
├─────────────┴─┴─┴─────┼───────┼──────────────┼──────┤
│职工总数(签订劳动合同人数 │ │ 签订劳动合同 人数 │ │
│ +其他从业人员人数) │ │ │ │
├───────────────┬─┬─────┼───────┼──────────────┼──────┤
│应签订劳动 合同(协议)│ │实际未签订│ │ 是否使用童工 │ │
│ 人数 │ │ 合同人 │ │ │ │
│ │ │ 数 │ │ │ │
├───────────────┴─┼─────┼───────┼──────────────┴──────┤
│ 缴纳社会保险费人数 │ │缴纳社会 │ 足额 口 ;未足额 口 │
│ │ │ 保险费情况 │ │
├───────────────┬─┴─────┴───────┼──────────────┬──────┤
│ 工资支付形式 │ 计时工资 口 计件工资 口 │是否实行工资 集体协商制 │ │
│ │ 其他形式: │ 度 │ │
├───────────────┴─┬─────┬───────┴──────────────┼──────┤
│ 在岗职工最低工资(元/月) │ │加班工资最低计发基数(元/日) │ │
├─────────────────┼─────┼──────────────────────┼──────┤
│ 是否按月足额支付工资 │ │ 累计拖欠工资金额 │ │
├─────────────────┼─────┴──────────────────────┴──────┤
│ 工时制度 │ 每日工作 小时; 每周工作 日 │
├─────────────────┼─────┬──────────────────────┬──────┤
│ 是否收取押金、证件 │ │ 是否制定有关劳动保障的规章制度│ │
├─────────────────┼──┬──┼──────────────────────┼──────┤
│ 职业介绍机构是否有许可证 │ │ │ 工会组织建立情况 │ │
└─────────────────┴──┴──┴──────────────────────┴──────┘
附件3:
诚信示范单位测评定性(量)指标要点解释
(内部参考资料)
一、制定和履行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制定制度主要有:
1. 工资分配及支付制度。
2. 职工考勤制度。
3. 劳动纪律等管理方面制度。
4. 劳动保护制度。
5. 集体合同及协商制度。
二、招用职工的情况:
1.有录用劳动者的登记核查台帐,且记录信息齐全。
2.招用过程中无扣押劳动者身份证以及其他合法证件的情况。
3.无收取劳动者抵押金、抵押物、保证金、定金或其他形式向劳动者收取费用的情况。
4.用人单位无违反规定招收未取的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劳动者从事技术工种的情况。
5.无招用童工现象。
三、劳动合同的签订、履行情况:
1.要求劳动合同签订率95%以上。
2.无扣押劳动合同文本的现象。
3.依法办理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手续(特别是能按规定依法办理退工手续,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履行完必要手续的十个工作日内为职工办理完毕个人档案、社保关系转移等手续)。
四、集体协商、集体合同制度建立、运作情况:
有集体协商,集体合同制度,且有实际履行的文书资料。
五、支付劳动者报酬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情况:
1.工资支付有工资发放清单,并给劳动者一份。
2. 支付给劳动者工资不低于市最低工资标准。
六、参加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
1. 按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参保率达95%以上。
2. 按工资总额足额申报社会保险费。
3. 按规定及时办理参保、退休、人员变动、离退休人员认证和年检工作。无欠缴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七、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1.每周工作时间不超40小时。
2.每月加班时间不超36小时。
4. 保证员工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5.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不定时工时制的,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
八、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人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
1.没有安排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上夜班或加班。
2.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不少于90天。
3.没有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期从事三级以上强体力劳动或禁忌从事的劳动以及加班和上夜班的情况。
4.没有安排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以及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5.没有安排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工加班。
九、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规定的情况:
1.单位没有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
2.单位应持证就业工种的上岗职工已持证上岗。
十、工会组织建立的情况:
依法成立工会组织并履行工会职责及开展活动,有工会组织建立的相关证明材料。
十一、按规定申领政府就业补贴和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及申请贷款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