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社会化运行管理规定(试行)
颁布机构: |
苏州市环境保护局 |
生效状态: |
试行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苏州市 |
适用领域: |
水(海洋)生态环境 |
生效日期: |
2009/05/01 |
颁布日期: |
2009/04/09 |
颁布机构: |
苏州市环境保护局 |
生效状态: |
试行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苏州市 |
适用领域: |
水(海洋)生态环境 |
生效日期: |
2009/05/01 |
颁布日期: |
2009/04/09 |
苏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下发《苏州市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社会化运行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苏环字监察〔2009〕7号)
各市、区环保局:
现将《苏州市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社会化运行管理规定(试行)》下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附件:苏州市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社会化运行管理规定(试行)
二〇〇九年四月九日
附件:
苏州市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社会化运行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水污染源在线监测设备的日常运行,加强对运行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技术考核,根据国家环保总局《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试行)》和环保部《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水污染源在线监测设备的运行和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包括化学需氧量(CODCr)水质在线自动监测仪、总有机碳(TOC) 水质自动分析仪、氨氮水质自动分析仪、总磷水质自动分析仪、紫外(UV)吸收水质自动在线监测仪、重金属在线监测仪、pH水质自动分析仪、水质自动采样仪、温度计、流量计、数据采集传输仪等仪器设备及辅助设备。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水污染源在线监测设备的运行,是指从事水污染源在线监测设备操作、维护和管理,保证设备正常运行的活动。鼓励排污单位对水污染源在线监测设备采取社会化运行模式。
第五条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设备的社会化运行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环保部门)统一组织实施,运行单位由环保部门公开招标确定。
第六条 在本市区域内从事水污染源在线监测设备的运行,运行单位须取得“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并按资质证书规定开展相关业务。
操作人员须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岗位培训证书”,能正确、熟练地掌握有关仪器设备的原理、操作、使用、调试、维修和更换等技能。
第七条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设备是水污染防治设施的组成部分,排污单位有责任保证在线监测设备的正常运行。
实行社会化运行的,排污单位须与运行单位签定合同,并报环保部门备案。
第八条 运行费用包括依照本规定进行的运行工作产生的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人工费、办公费、税金等。
第九条 运行费用应由排污单位承担。环保部门应积极争取财政支持,由环保专项资金全额或部分补助运行费用。
第二章 运行与维护
第十条 每日应远程检查仪器运行状态, 检查数据传输系统是否正常,如发现数据有持续异常情况,应立即前往站点进行检查。
第十一条 每周至少对站点设备进行一次现场维护,现场维护内容参照《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试行)》。
第十二条 每月进行一次系统的现场维护和保养,内容参照《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试行)》。
第十三条 易损易耗件,包括化学需氧量(CODCr) 水质在线自动监测仪水样导管、排水导管、活塞和密封圈;总有机碳(TOC)水质自动分析仪注射器活塞、燃烧管、CO2 吸收器;氨氮水质自动分析仪气敏电极膜等,要经常进行检查,必要时进行更换,或按相关仪器说明书的要求定期进行更换。
第十四条 保持机房、实验室、监测用房(监控箱)的清洁,保持设备的清洁,避免仪器振动。保持各仪器管路通畅,出水正常,无漏液。
第十五条 对电源控制器、空调等辅助设备要进行经常性检查,保证监测用房内的温度、湿度满足仪器正常运行的需求。
第十六条 操作人员在对系统进行日常维护时,应作好巡检记录,巡检记录应包含该系统运行状况、系统辅助设备运行状况、系统校准工作等必检项目和记录,以及仪器使用说明书中规定的其他检查项目和校准、维护保养、维修记录。
第十七条 仪器废液应送相关单位妥善处理。
第十八条 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实际水样比对试验和质控样试验,进行一次现场校验,可自动校准或手工校准。
实际水样比对试验结果应满足《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试行)》表1中规定的性能指标要求,质控样测定的相对误差不大于标准值的±10%, 实际水样比对试验或校验的结果不满足表1中规定的性能指标要求时,应立即重新进行第2次比对试验或校验,连续三次结果不符合要求,应采用备用仪器或手工方法监测。
每季进行重复性、零点漂移和量程漂移试验。
第三章 仪器的检修
第十九条 发现故障或接到故障通知,应在24 小时内赶到现场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 对于一些容易诊断的故障,现场进行针对性维修,维修时间不应超过8 小时;对不易诊断和维修的仪器故障,应在72 小时内排除故障;若需要仪器厂商维修,不应超过5日;难以修复的,应及时通报甲方和企业。
数据存储/控制仪发生故障,应在12 小时内修复或更换, 并保证已采集的数据不丢失。
第二十一条 仪器经过维修后,在正常使用和运行之前应确保维修内容全部完成,性能通过检测程序,按国家有关技术规定对仪器进行校准检查。
第二十二条 应备有足够的备品备件及备用仪器,并不断调整和补充各种备品备件及备用仪器的存储数量。
第二十三条 在线监测设备因故障不能正常采集、传输数据时,应及时向环境保护部门报告,必要时采用人工方法进行监测,人工监测的周期不低于每二周一次。
第四章 技术档案
第二十四条 做到一厂一档,档案内容包括:
(一) 仪器的生产厂家、系统的安装单位和竣工验收记录。
(二) 监测仪器校准、零点和量程漂移、重复性、实际水样比对和质控样试验的例行记录。
(三) 监测(监控)仪器的运行调试报告、例行检查、维护保养记录。
(四) 检测机构的检定或校验记录。
(五) 仪器设备的检修、易耗品的定期更换记录。
(六) 各种仪器的操作、使用、维护规范。
可从技术档案中查阅和了解仪器设备的使用、维修和性能检验等全部历史资料,以对运行的各台仪器设备做出正确评价。
第二十五条 现场记录应在现场及时填写,记录应清晰、完整,有专业维护人员的签字和排污单位签字。
第二十六条 定期汇总监控数据日报、月报和年报。
第二十七条 每季形成运行工作报告报环保部门。
第五章 监督管理与考核
第二十八条 环保部门定期监督检查运行单位管理的水污染源在线监测设备日常运行记录、日常维护记录、维修记录及仪器检定证书、校正记录和设备台帐,定期审核运行单位上报的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的监测数据。
第二十九条 环境监察部门应将水污染源在线监测设备的日常运行状况作为污染源日常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在日常监察工作中随机抽查设备的运转状况,记录、核对现场仪器的监测数据。
第三十条 环境监测部门对运行单位管理的水污染源在线监测设备定期进行抽检及校验,每年一至二次。
定期抽检及校验主要是按环境监测技术规范进行现场比对试验、质控样试验。现场比对试验应至少满足一个生产周期三组数据。
第三十一条 环保部门结合日常监督检查情况,按年度对运行单位的运行工作进行考核。考核针对每台在线监测设备,可采用百分制,考核要求包括:
(一)保持站房清洁,保证监测用房内的温度、湿度满足仪器正常运行的需求,辅助设备工作正常。
(二)定时远程监控及对在线监测设备进行现场维护、校验、检修、保养。
(三)定期进行实际水样比对实验,结果符合性能指标要求。
(四)CODCr 平均无故障连续运行时间≥360h/ 次,其余项目平均无故障连续运行时间≥720h/ 次。
(五)设备运转率应达到90%。
(六)保障监测数据量。
在连续排放情况下,化学需氧量(CODCr)水质在线自动监测仪每天至少有8个监测数据;总磷水质自动分析仪、总有机碳(TOC)水质自动分析仪、紫外(UV)吸收水质自动在线监测仪和氨氮水质自动分析仪等每天至少有12个监测数据;pH 值、温度和流量至少每15 分钟获得一个监测值。
间隙排放期间,根据实际排水时间确定应获得的监测值。化学需氧量(CODCr)水质在线自动监测仪在实际排水时间内至少每1小时获得一个监测值;总磷水质自动分析仪、总有机碳(TOC)水质自动分析仪、紫外(UV)吸收水质自动在线监测仪和氨氮水质自动分析仪在实际排水时间内至少每2小时获得一个监测值; pH值、温度和流量,监测数据数不小于污水累计排放小时数的4倍。
(七)运行维护记录、校验、检修、保养等记录清晰、完整。
(八)环保部门抽检,仪器性能指标应达到要求。
第三十二条 运行费用与考核结果挂钩。
第三十三条 运行单位负责运行的在线监测设备超过百分之五达不到考核要求的,运行单位年度考核即为不合格。
对于年度考核不合格的,环保部门给予警告处理并要求其限期整改;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环保部门将上报国家环境保护部建议取消运行单位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