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区各类用人单位吸纳大龄就业困难人员岗位用工补贴实施办法
颁布机构: |
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苏州市 |
适用领域: |
薪酬福利和保险 |
生效日期: |
2009/04/03 |
颁布日期: |
2009/04/03 |
颁布机构: |
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苏州市 |
适用领域: |
薪酬福利和保险 |
生效日期: |
2009/04/03 |
颁布日期: |
2009/04/03 |
苏州市区各类用人单位吸纳大龄就业困难人员岗位用工补贴实施办法
(苏劳社就管[2009]15号)
为稳定就业、促进就业,根据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积极应对当前经济形势稳定就业促进就业的意见》(苏府【2009】1号)精神,对市区各类用人单位吸纳大龄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实施岗位用工补贴,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对象:
吸纳大龄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各类用人单位。
二、用人单位享受岗位用工补贴的条件、标准和期限
对各类用人单位当年新招用本市户籍女45周岁和男55周岁以上经确认的大龄就业困难人员,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单位实际录用大龄就业困难人员人数,给予每人每月200元的岗位用工补贴;补贴时间暂定至2009年12月31日止。
三、用人单位享受岗位用工补贴的申报、审核
(一)岗位用工补贴预申报。
用人单位招用大龄就业困难人员享受岗位用工补贴,应在录用后的一个月内到社会保险登记地的(市或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办理预申报手续,填写《用人单位吸纳大龄就业困难人员岗位用工补贴预申报表》,并提供以下材料:
⒈《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附复印件);
⒉《苏州市区用人单位录用大龄就业困难人员花名册》;
(二)岗位用工补贴确认申报。
用人单位于2010年1月办理正式确认申报手续,填写《用人单位吸纳大龄就业困难人员岗位用工补贴确认申报表》,并提供以下材料:
⒈《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附复印件);
⒉《苏州市区用人单位录用大龄就业困难人员花名册》;
⒊企业社保费结算表;
⒋大龄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登记证》(劳动手册)、《劳动合同》、《职工养老保险手册》(附复印件);
⒌其他需提供的材料。
(三)用人单位享受岗位用工补贴审核。
⒈岗位用工补贴预申报审核。
⑴受理预申报的市或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应对用人单位申报材料进行核实,将相关信息录入“社会保险补贴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并对人员信息做预审核登记;
⑵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初审确认后,在《用人单位吸纳大龄就业困难人员岗位用工补贴预申报表》和《苏州市区用人单位录用大龄就业困难人员花名册》上盖章,上报市劳动就业管理服务中心。
⒉岗位用工补贴确认申报审核。
⑴受理确认申报的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对用人单位确认申报材料通过“信息系统”进行核实,并对人员信息做确认审核登记;
⑵市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对用人单位的申报审核确认后,通过“信息系统”生成岗位用工补贴汇总表上传至市就业促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⑶市就业促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通过“信息系统”对岗位用工补贴审核确认后上报市财政局。
四、岗位用工补贴的发放
(一)市财政局对岗位用工补贴核定后,将补贴资金划拨至市劳动就业管理服务中心,由市劳动就业管理服务中心负责拨付各用人单位。
(二)用人单位应携收款收据及时到受理确认申报的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办理岗位用工补贴的转帐手续。
(三)个人享受岗位用工补贴政策的,由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在其《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登记证》(劳动手册)上予以记载,注明政策享受起止时间。
五、用人单位享受岗位用工补贴的管理
(一)用人单位应及时办理享受岗位用工补贴的增减变动预申报;单位或个人欠缴社会保险费、中断缴纳社会保险费,以及补缴期间,均不予发放岗位用工补贴。
(二)用人单位未办理岗位用工补贴预申报手续的,不予发放岗位用工补贴。
(三)符合公益性岗位补贴条件的,不再重复享受大龄就业困难人员岗位用工补贴。
(四)对弄虚作假、欺骗冒领岗位用工补贴的单位,除收回已支付的全部补贴外,视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六、其它事项
(一)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本办法由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三)各市、吴中区、相城区和工业园区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附件:⒈《用人单位吸纳大龄就业困难人员岗位用工补贴预申报表》(略)
⒉《用人单位吸纳大龄就业困难人员岗位用工补贴确认申报表》(略)
⒊《苏州市区用人单位录用大龄就业困难人员享受岗位用工补贴花名册》(略)
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九年四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