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关于做好劳动争议处理调解仲裁工作的意见

颁布机构: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南京市 适用领域: 劳动关系
生效日期: 2010/08/13 颁布日期: 2010/08/13
颁布机构: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南京市
适用领域: 劳动关系
生效日期: 2010/08/13
颁布日期: 2010/08/13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劳动争议处理调解仲裁工作的意见 (宁人社〔2010〕96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局),南京高新技术和经济技术开发区、化工园区劳动人事处,各区县、南京高新技术和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近年来,我市劳动争议案件一直处于高位运行状态,2008年案件受理数首次突破万件,达到17659件,2009年为22514件,今年案件处理量预计将超过2万件。为维护劳动者尤其是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妥善解决劳资纠纷,预防和遏制劳资纠纷转为突发性、群体性事件,甚至是刑事案件、暴力案件,现就做好劳动争议处理调解仲裁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调解优先,积极预防和化解劳动争议   (一)积极做好案前调解。依据南京市中级人民院、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制定的《关于劳动争议案件仲裁和审判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宁中法[2008]238号)第四条规定,经当事人同意, 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组织不超过15日的申诉前调解活动。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在立案窗口服务的基础上,积极探索建立“立案调解庭”,将劳动争议更多地化解在进入仲裁程序前。当前,案前调解率一般不得低于15%,今后应当逐步提高到40%以上。   (二)积极对接人民调解。对派驻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人民调解工作室,各仲裁委应给予场地、设施等必要的条件支持。要根据劳动争议案件数量的阶段性变化,会商所在区县司法部门,适时增加派驻调解员的力量,发挥人民调解在调处劳动争议方面的中间作用。   (三)积极对接基层调解。各区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积极指导街镇劳动争议调解中心开展劳动争议调解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可将部分劳动争议安排到街镇劳动争议调解中心进行调解。对基层调解组织调解成功的案件,经一方当事人申请,另一方当事人同意,可通过一定程序置换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制发的调解书;对调解不成的案件,应当及时移送当地仲裁委立案处理。各区县(开发区)仲裁委应当会同工会组织,指导用人单位建立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通过建立联系点制度,开展行之有效的劳动人事调解预防工作。今年,各区县(开发区)仲裁委定期联系的用人单位不得少于5家,并选择其中2家以上有代表性的大中型企业建立调解组织示范点。   二、应收尽收,确保当事人的劳动争议申请权利   要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依法受理各类劳动争议案件。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仲裁申请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向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反映并征得同意后,告知当事人向具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当事人至第二处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时,第二处仲裁委同样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先行无条件受理,并报告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此案的指定管辖具有最终决定权。   三、快调快结,重视和解决劳动争议案件超审限问题   (一)创新考核手段。自今年7月1日起,对在审案件实行“两点分析考核办法”,即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仲裁员的每个审结案件如实记录“立案时间”、“结案时间”(指报批时间)两个时点,由此计算出每个案件的“审理时间”。通过两个绝对数(最长、最短审理天数)和三个相对数(案件平均审理天数、调解案件平均审理天数、裁决案件平均审理天数)的考核,提升仲裁工作的效率和质量,确保全年已结案件中超审限案件控制在20%以下。   (二)科学安排仲裁活动。借鉴部分区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试行的答辩期满后5日内组织庭审、每个仲裁员每周组织庭审活动一般不少于三次、庭审结束后7日内报批裁决文书的做法,通过调控庭审活动节点掌控仲裁活动进程。在庭审结束时,双方当事人申请庭后继续调解的,仲裁员应记录在案,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后,可根据案情给予双方当事人不超过15天的调解期限。闭庭后,仲裁员应当向仲裁委负责人报告并办理案件审理中止手续,该期限不计算案件审理期限。申请继续调解期满,双方当事人仍未达成调解协议的,仲裁员应当及时裁决。   四、快捷便民,重视和维护劳动者的权利   (一)建立劳动仲裁与劳动监察、司法审判相衔接的案件会商机制。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处于受案范围边缘但能够处理的劳动争议案件绝不能推诿,要通过联席会议、个案研讨等多种方式,将劳动争议处理中的不同意见统一起来,通过劳动仲裁、劳动监察和司法审判职能的有效衔接,切实保障劳动者权益,避免因程序分割造成劳动者主张实体权利时的诉累,避免经行政与司法程序后劳动者实体权利看似有实际无的情形出现。   (二)建立农民工工资争议优先处理的长效机制。要根据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季节性特点,适时集中力量,采取人盯案、人盯户的方式,通过“绿色渠道”快速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争议。对部分请项较多的案件,应当启动“先行裁决,先于执行”的处理机制,确保农民工工资争议审理不超审限。 二0一0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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