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关于宣传贯彻《江苏省港口条例》的通知
颁布机构: |
南京市交通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南京市 |
适用领域: |
交通运输安全 |
生效日期: |
2008/05/04 |
颁布日期: |
2008/05/04 |
颁布机构: |
南京市交通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南京市 |
适用领域: |
交通运输安全 |
生效日期: |
2008/05/04 |
颁布日期: |
2008/05/04 |
南京市交通局关于宣传贯彻《江苏省港口条例》的通知
(宁交法〔2008〕11号)
各有关单位:
《江苏省港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08年1月19日经江苏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将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颁布实施对我市港口发展将会起到很大的促进作用,为做好《条例》宣传贯彻工作,经研究,决定在全市开展《条例》的宣传贯彻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组织开展《条例》学习活动
《条例》是我省第一部全面规范港口规划、建设、经营和安全管理的省级地方性法规,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各项原则和制度的贯彻落实。它的出台对于实现港口资源的有效利用,为我市经济又快又好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法制保障。各单位要认真组织港口管理人员学习《条例》,全面、准确地把握《条例》的主要内容。通过学习进一步转变管理理念、管理职能和管理方式,严格依法行政,不断提高管理水平。
各单位要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开展培训工作,要将《条例》作为今年普法工作的重要内容,并列入年度考核。要制定培训计划,力争将《条例》学习落到实处,确保港口执法人员能正确领悟《条例》的精神和熟练掌握《条例》的各项规定,要在5月底之前完成《条例》培训工作。
二、做好《条例》的宣贯工作
各单位要把《条例》宣贯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确保宣传到位,为《条例》的实施营造良好的环境。
要多渠道、多途径和全方位的开展宣传活动,要把《条例》放入本单位的门户网站,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向社会公示。要设置宣传专栏,将《条例》政策解读、省人大和省交通厅领导讲话一并列入专栏内容之中,以方便社会对《条例》的准确理解。要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媒体宣传。利用报刊、电视、广播、互联网等各种宣传工具,广泛深入地宣传《条例》。
(二)户外宣传。要到南京港等港口经营企业所在地开展大型宣贯活动,要悬挂和张贴宣传《条例》的标语和口号。要主动邀请新闻记者参加《条例》宣传活动。
(三)网站宣传。充分运用南京交通网的网络宣传优势,全方位的准确地宣传《条例》的精神和各项制度设置的意义,使更多的人了解《条例》,关注南京港的发展,依法开展港口经营活动。
三、抓好《条例》的实施工作
各单位要按照《条例》要求,更新观念、调整思路、采取有效的措施真正将《条例》各项制度落到实处。要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深入开展港口调研工作,本着“一城一港”和提高效能的原则,进一步理顺港口管理体制。要以此为契机,对港口经营企业进行全面的摸底,对各港口经营企业进行监督检查。要进一步加强港口管理队伍建设,不断提高港口执法人员的素质。要坚持依法治港,努力提高港口依法管理的水平,促进我市港口健康发展。
特此通知
附件:1、《江苏省港口条例》宣传贯彻工作方案
2、《江苏省港口条例》宣传口号
二〇〇八年五月四日
附件:
《江苏省港口条例》宣传贯彻工作方案
《江苏省港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今年6月1日起施行,为做好《条例》宣传贯彻工作,我局拟定宣贯方案如下:
一、宣贯工作组织领导
市港口管理局成立《条例》宣贯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条例》宣贯的组织和指导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宣贯的各项具体工作的实施。
《条例》宣传贯彻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
庞顺根 市港口管理局局长
娄学全 市交通局局长
副组长:
张小琴 局长助理
成 员:
李东庆 政策法规处处长
张 晖 港口管理处处长
慎健骅 组织人事处处长
洪 伟 财务征收处处长
王燕萍 宣传教育处副处长
马丛宽 航运管理处处长
《条例》宣贯领导小组办公室
主 任:
李东庆 政策法规处处长
张 晖 港口管理处处长
副主任:
慎健骅 组织人事处处长
洪 伟 财务征收处处长
王燕萍 宣传教育处副处长
马丛宽 航运管理处处长
王瑞明 政策法规处副处长
李佃双 港口管理处副处长
骆 梅 航运管理处副处长
成 员:政策法规处、港口管理处和航运管理处等有关人员组成。
二、《条例》宣贯工作的主要内容及任务分工
(一)组织学习培训
由宣教处、法规处负责,将《条例》列入局中心组学习计划中,由宣传处负责具体培训时间的安排,通知有关人员参会学习;港口处负责邀请交通运输部领导讲解港口管理有关问题,法规处负责邀请省人大《条例》的参与起草者授课等工作。
(二)媒体宣传
由宣教处负责新闻媒体的报道工作,请新闻媒体参与我市《港口条例》宣贯活动的报道;法规处负责将《条例》、领导讲话和《条例释义》放入南京交通网上,制作专栏进行宣传。
(三)现场宣贯会
5月下旬至6月1日之前在南京港组织现场宣贯活动,现场需要拱形门、宣传条幅和标语,现场宣传由航管处统一负责。
现场宣传需要的宣贯材料:
1、航管处负责印制《条例》单行本,约需印制1000册。
2、领导讲话和媒体采访新闻通稿,由法规处负责。
宣教处负责邀请媒体参加。
现场咨询工作由法规处、港口处和航管处负责。
(四)港口体制理顺和实施后的评估工作
对我市港口管理体制进行进一步理顺,对市、县港口管理职责分工予以明确,指导全市《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由法规处、组织处、港口处、财务处、航管处负责。
对《条例》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对《条例》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省交通厅汇报,对《条例》实施一周年后进行评估。
三、《条例》宣贯的实施步骤
这次贯彻工作共分四个阶段,具体工作安排如下:
工作阶段 时间 工作内容 责任部门
第一阶段 5月份 《条例》学习 宣传处
法规处
第二阶段 5月中旬至6月1日 现场宣贯活动 宣教处
港口处
法规处
航管处
第三阶段 5月份至6月份 理顺港口管理体制 法规处
组织处
港口处
财务处
航管处
第四阶段 2009年6月份之前 对实施情况进行评估 法规处
望各单位按照通知工作分工和要求,认真做好《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
附件:
《江苏省港口条例》宣传口号
热烈祝贺《江苏省港口条例》颁布实施!
深入学习宣传贯彻《江苏省港口条例》!
发展现代化港口,为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提供保障!
加强港口管理,提高港口现代化服务水平!
依法缴纳港口规费是每个港口经营人的义务!
禁止违反港口规划建设港口设施!
规范港口经营行为,促进港口事业健康发展!
充分发挥港口在综合运输体系中的枢纽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