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风景园林水域交通安全管理办法

颁布机构: 南京市交通局、南京市园林局、南京市市政公用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南京市 适用领域: 交通运输安全
生效日期: 2006/11/01 颁布日期: 2006/09/27
颁布机构: 南京市交通局、南京市园林局、南京市市政公用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南京市
适用领域: 交通运输安全
生效日期: 2006/11/01
颁布日期: 2006/09/27
南京市交通局、南京市园林局、南京市市政公用局关于发布《南京市风景园林水域交通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交法〔2006〕27号) 各区县交通局、建设局、水利局、各有关单位和个人:   我市风景园林水域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直接涉及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为做好风景园林水域交通安全的管理工作,南京市交通局、园林局、市政公用局等三部门于1994年10月联合出台了《南京市风景园林水域交通安全管理办法》。该办法自颁布实施以来,对规范我市风景园林水域的安全管理工作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由于近年来国家陆续出台了新的水上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我市风景园林水域的管理工作也出现了新的变化,因此修改该办法非常必要。现将修改后的办法予以颁布实施,望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南京市风景园林水域交通安全管理办法 南京市交通局 南京市园林局 南京市市政公用局 二OO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附件:   南京市风景园林水域交通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风景园林水域交通安全管理,保障游客生命财产安全,防治水域污染,促进水上旅游事业的健康发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风景园林水域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群众广泛参与”的原则,建立安全生产综合防范机制。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内秦淮河、外秦淮河、湖泊、水库等风景园林水域从事水上旅游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各级交通海事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风景园林水域交通安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交通、港口、园林、市政等管理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加强对风景园林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船舶、船员管理   第五条 旅游船舶必须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申请船舶检验。经检验合格并依法取得登记证书的,方能投入营运。   风景园林水域内的餐、娱船经营者,应当向当地海事管理机构申请船舶登记和检验,取得有效的船舶证书后方可营业。   游客自操船的经营者必须购置具有符合规定条件的船舶修造企业生产的游客自操船。   第六条 旅游船舶必须按照海事管理机构的规定配备符合技术条件和等级要求的适任船员。   第七条 在风景园林水域从事旅游客运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使用符合客船规范的船舶从事旅客运输。   从事旅游客运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向交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交通主管部门予以批准的应当向申请人发放《船舶运输许可证》和《船舶营业运输证》。   第八条 旅游船舶、码头设施应当定期维修保养,使其保持良好的安全技术状况。   第九条 游客自操船的安全管理由提供服务的单位负责。 第三章 所有人、经营人和游客   第十条 旅游船舶的所有人或经营人、船员以及从事水上旅游服务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接受海事管理机构和相关部门的安全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旅游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应当认真贯彻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制定安全操作规程和建立安全责任制,制定重大安全事故的旅客紧急疏散和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十二条 旅游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应加强对船舶航行秩序、游客乘船秩序的管理,在旅游旺季时要安排专人负责维持秩序,确保游客生命财产安全。   第十三条 游客应当自觉接受海事管理机构和有关单位的管理,按照规定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确保水上旅游安全。 第四章 航行和停泊   第十四条 建设客运、货运码头停靠设施需使用岸线的,应当经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依法须经市政部门批准的,应当办理有关批准手续。   从事码头经营活动的,应当经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方能进行。   第十五条 风景园林经营者应加强对景区水域的安全管理,根据需要划分旅游船舶和游客自操船的航行水域,报海事机构备案。   风景园林经营者应当设立明显的标志和告示牌,防止旅游船舶和游客自操船在同一水域混合航行。   第十六条 旅游船舶航行和停泊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等规定。船舶夜间航行的必须符合船舶夜间航行的技术条件,并将夜间航行方案报当地海事管理机构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十七条 旅游船舶严禁超载航行,严禁无适任证书(证件)的人员操纵旅游船舶,严禁在恶劣天气、视线不良以及其他危及游客人身安全的情况下冒险航行。   第十八条 旅游船舶必须按照规定要求配齐消防、救生设备,快速旅游船舶的所有乘员必须按照规定穿着救生衣。   第十九条 旅游船舶的停靠站(点)埠,必须配备相应的码头及安全防护设施保证其技术状况的良好,以供船艇安全靠泊。   旅游船舶的停靠站(点)埠必须设有垃圾告示牌,并设有垃圾收集设备。   第二十条 游客自操船必须在划定的水域内航行,经营单位要加强安全管理,设立游客须知牌,并落实专人负责安全管理。   第二十一条 旅游船舶发生水上交通事故时,必须尽力救助遇险人员,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向当地海事管理机构报告。海事管理机构收到旅游船舶遇险或求救报告后,必须立即组织力量救助遇险人员,同时向遇险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上级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第二十二条 旅游船舶单方或双方发生水上交通事故或旅游船舶与游客自操船发生水上交通事故,由海事管理机构负责调查处理,游客自操船单方或双方发生事故,由经营单位负责处理。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由安全生产监督部门按照规定处理。 第五章 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海事、交通、港口、园林、市政等部门应当加强对风景园林水域从事水上旅游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或者情况。   第二十四条 各管理部门的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并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属于海事、交通、港口、园林、市政等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分别由上述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旅游船舶:是指由专业船员驾驶或者操作的从事水上观光、游览、餐饮、娱乐的各种船、艇以及配套的水上固定或者漂浮设施。   (二)快速旅游船舶:是指静水航速在35公里/时以上的旅游船舶。   (三)游客自操船:是指由游客自己操纵进行水上游览、游乐的各类排水或非排水的船、艇、水上摩托车及其他水上浮具。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南京市交通局、园林局、市政公用局1994年10月18日发布的《南京市风景园林水域交通安全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相关文档 more+
  •  
登录合规网
解读×
加入清单×
加入 管理清单
系统提示×
很抱歉,系统检测到您的账号下载太过频繁,如继续下载,请输入验证码并点击继续下载
继续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