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关于修改《江苏省森林防火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

颁布机构: 江苏省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政府规章
适用地区: 江苏省 适用领域: 消防安全
生效日期: 1997/12/25 颁布日期: 1997/12/25
颁布机构: 江苏省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政府规章
适用地区: 江苏省
适用领域: 消防安全
生效日期: 1997/12/25
颁布日期: 1997/12/25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  (第112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森林防火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已于1997年11月27日经省人民政府第10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                             省长 郑斯林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森林             防火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   一、第二十七条第四款修改为:“对造成森林防火设施、设备损失的,除责令当事人赔偿损失外,并可处1000元以下罚款。”   二、第二十八条修改为:“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进行处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相关文档 more+
  •  
登录合规网
解读×
加入清单×
加入 管理清单
系统提示×
很抱歉,系统检测到您的账号下载太过频繁,如继续下载,请输入验证码并点击继续下载
继续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