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关于修改《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条例》的决定(2010)
颁布机构: |
江苏省人大(含常委会)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性法规 |
适用地区: |
江苏省 |
适用领域: |
药品监管 |
生效日期: |
2010/11/01 |
颁布日期: |
2010/09/29 |
颁布机构: |
江苏省人大(含常委会)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性法规 |
适用地区: |
江苏省 |
适用领域: |
药品监管 |
生效日期: |
2010/11/01 |
颁布日期: |
2010/09/29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条例》的决定
(2010年9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决定对《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在第四十四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在食品中违反国家规定添加药物成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本决定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