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消防从业人员实行国家职业资格制度规定

颁布机构: 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公安消防总队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江苏省 适用领域: 消防安全
生效日期: 2007/09/25 颁布日期: 2007/09/25
颁布机构: 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公安消防总队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江苏省
适用领域: 消防安全
生效日期: 2007/09/25
颁布日期: 2007/09/25
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公安消防总队关于印发《江苏省消防从业人员实行国家职业资格制度规定》的通知 (苏劳社鉴[2007]15号)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消防支队,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   现将《江苏省消防从业人员实行国家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首批实行国家职业资格制度的消防职业技术工种 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江苏省公安消防总队 二〇〇七年九月二十五日   江苏省消防从业人员实行国家职业资格制度规定   第一条 为切实提高江苏省消防安全从业人员的消防安全意识和专业技能素质,从消防安全岗位源头上提升从业人员对灾害事故的综合防控能力,推行消防从业人员持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从业制度,适应和保障江苏省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发展,结合江苏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第61号令),以及公安部、劳动部《关于开展消防安全培训工作的通知》(公通字[1994]100号)等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   第三条 消防职业(工种)技能鉴定范围   (一)灭火员,使用消防器材和装备,进行灭火工作的人员,即:消防战斗员、消防通信员、灭火船艇水手、特种灭火装备修配工。从事的工作主要包括:   1、使用消防器材和装备扑救火灾;   2、向火场供水;   3、进行火场通信联络;   4、修配特种灭火装备;   5、操作消防船艇灭火;   6、修理消防船艇。   (二)消防抢险救援员,使用防毒、防化等抢险救援器材和工具,进行消防抢险救援的人员,即:防毒防化抢险员、防核抢险员、一般事故抢险员、抢险救援器材维修检验工。从事的工作主要包括:   1、使用防毒、防化等抢险救援器材和工具,进行紧急抢险救援;   2、进行抢险救援器材和工具维修管理;   3、调配抢险救援器材和工具。   (三)防火员,使用防火检查仪器检测仪器,进行指定单位或区域防火监督和可燃气体、毒气检测、监督管理工作以及建筑防火审核的人员,即:防火员、可燃气体(毒气)检测员、建筑防火审核员。从事的工作主要包括:   1、进行城镇公共防火以及其他区域防火监督等;   2、检测毒气和可燃气体毒气;   3、进行建筑防火审核。   (四)建(构)筑物消防员,从事建筑物、构筑物消防监管、巡逻和操作报警与灭火系统的人员,即:消防巡查员、消防中控室监管员、消防设施检查操作员。从事的工作主要包括:   1、监管建筑消防中控室;   2、进行内外部消防巡逻;   3、操作消防报警和灭火系统;   4、引导逃生疏散、报警和扑救初期火灾等。   (五)其他消防人员,列入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范围的其他消防职业技术工种人员,含消防设施维修检测工、消防设施安装工、消防安全管理人、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岗位负责人、消防宣讲员。   第四条 职业技能鉴定的组织管理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和省公安消防总队联合组成江苏省消防安全职业技能鉴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和监督消防职业(工种)的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成立江苏省消防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具体负责考核和鉴定工作。   消防从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工作,采用国家和我省有关职业的通行模式,实行统一标准、统一教材、统一命题、统一考务、统一考评员资格和统一收费标准。   第五条 职业标准与资格等级   《江苏省消防职业标准(试行)》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和省公安消防总队联合制定颁发,待国家职业标准颁布后按国家标准执行。   消防职业(工种)从业人员职业资格等级分为:初级(国家职业资格五级)、中级(国家职业资格四级)、高级(国家职业资格三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   第六条 职业资格证书核发   消防职业(工种)从业人员职业技能鉴定合格者,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和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证书》。取得证书的人员每3年复训一次,合格者在原证书复核记录上加盖审验证签。   第七条 职业资格证书效用   消防职业资格证书是消防从业人员职业技能水平的资格凭证,是国家对劳动者从事消防职业(工种)所必备的专业知识、技术、能力的认可,是劳动者求职、任职以及用人单位招聘录用、工资分配等的主要依据。   第八条 职业技能鉴定对象   (一)从事国家规定的消防职业技术工种尚未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在岗人员和新招用从事消防职业技术工种人员;   (二)改变工种、调整新岗位、离开消防职业技术工种岗位3年以上重新回到岗位的人员;   (三)在专职消防队工作的地方合同制消防员和专职队员。   在公安消防部队服役的士兵、士官和警官,可以参照本规定参加职业技能鉴定;退出现役后,可以凭相关职业资格证书从事消防职业技术工作。   第九条 初次职业技能鉴定申报条件   (一)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人员,经初级职业资格培训合格者,可申报初级(五级)职业技能鉴定;持有本专业职业院校(含中专、职校、技校、高职、大专、大学)毕业证书者,经中级职业资格培训合格者,可申报中级(四级)职业技能鉴定。   (二)首次参加技能鉴定的在职人员:   1、在本职业(工种)连续工作1年以上,经初级职业资格培训合格者,可申报初级(五级)职业技能鉴定;   2、在本职业(工种)连续工作3年以上,经中级职业资格培训合格者,可申报中级(四级)职业技能鉴定;   3、在本职业(工种)连续工作6年以上,经高级职业资格培训合格者,可申报高级(三级)职业技能鉴定。   (三)士兵可申报初级(五级)职业技能鉴定;士官根据晋升初、中、高级士官年限标准申报相应等级的职业技能鉴定。   消防院校及相关专业的专科毕业生可申报中级(四级)职业技能鉴定;本科毕业生可申报高级(三级)职业技能鉴定。   (四)专职消防队伍消防员参照首次参加技能鉴定的在职人员的工作年限和申报等级执行。   (五)2008年12月30日前为考核鉴定工作的过渡期,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以上消防职业(工种)范围从业人员暂时沿用原岗位消防安全培训证书。   第十条 晋升职业资格等级申报条件   取得初级(五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在本岗位工作3年以上,经中级职业技能培训合格者,可申报中级(四级)职业技能鉴定;取得中级(四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在本岗位工作3年以上,经高级职业技能培训合格者,可申报高级(三级)职业技能鉴定;取得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在本岗位工作4年以上,经技师技能培训合格者,可申报技师(二级)职业资格考评;取得技师(二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在本岗位工作5年以上,经高级技师技能培训合格者,可申报高级技师(一级)职业资格考评。   第十一条 申报程序   (一)消防职业(工种)的职业技能鉴定报名由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委托省公安消防总队指定报名点负责报名组织工作,并对申报者资格进行初审,申报考生在报名时需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毕(结)业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初次除外)、工作单位劳资(人事)部门出具的工作年限证明等相关材料。   (二)报名时间由省公安消防总队统一安排。报名完毕后,报名点将报名数据库和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工作年限证明(原件)、从事消防职业经历证明、毕业证书(复印件)等材料报送省公安消防总队,由其通过职业技能鉴定考务管理系统统一报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审核办理申报鉴定手续。   (三)在公安消防部队服役的士兵、士官、警官、消防院校毕业生或合同制消防员申报职业资格鉴定的,由省辖市消防机构统一向省公安消防总队提出申请,填写《江苏省职业技能鉴定申请表》(一式三份)。报名时要出示身份证明(士兵证、警官证、合同制消防员工作证)、毕(结)业证书、职业资格证书(技术等级证书)、工作单位出具的服役(工作)年限证明等材料。   第十二条 鉴定前培训   (一)申报消防职业技能鉴定的人员必须按要求参加培训。   (二)省公安消防总队委托具备培训资格的单位或机构负责全省消防技术工种初、中、高级和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培训工作。   (三)初级职业资格培训课时不得少于200学时(理论80、技能120);中级职业资格培训课时不得少于400学时(理论160、技能240);高级职业资格培训课时不得少于600学时(理论240、技能360);技师职业资格培训课时不得少于600学时(理论240、技能360);高级技师职业资格培训课时不得少于600学时(理论240、技能360)。   (四)在公安消防部队服役的消防专业技术士兵、士官、警官、消防院校毕业生或合同制消防员的培训,可采取自学或在岗集中培训的形式。   第十三条 对本规定发布前已经从事消防职业技术工种而不具有职业资格的人员,用人单位必须督促其在规定时间内按照职业标准参加培训,使其达到本职业(工种)的职业技能要求,取得消防职业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继续从业。   用人单位和职业介绍机构发布招聘消防职业人员的广告时,应注明应聘人员须具备消防职业资格要求,在安排国家政策性安置人员从事消防职业技术工作时,必须先参加培训获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后再上岗。   第十四条 监督管理   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部门、公安消防机构依法对用人单位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对违反规定招用未取得国家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劳动者从事消防职业的用人单位,应依法责令改正,并作出相应处理   第十五条 收费   职业技能鉴定收费严格按省财政厅、省物价局核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 首批实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消防职业技术工种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摘录) ┌────┬──────────┬────┬────────────┐ │ 工种 │ 职业(工种)名称 │ 工种 │  职业(工种)名称  │ │ 编号 │          │ 编号 │            │ ├────┼───┬──────┼────┼─────┬──────┤ │3020301 │ 灭 │ 消防战斗员 │3020304 │建(构)筑│ 消防巡查员 │ │    │ 火 ├──────┤    │物    ├──────┤ │    │ 员 │ 消防通信员 │    │消防员  │ 消防中控室 │ │    │   ├──────┤    │     │  监管员  │ │    │   │ 特种灭火 │    │     │      │ │    │   │ 装备修配工 │    │     ├──────┤ │    │   │      │    │     │ 消防设施 │ ├────┼───┼──────┤    │     │ 检查操作员 │ │3020302 │ 消防 │ 防毒防化 │    │     │      │ │    │ 抢险 │  抢险员  ├────┼─────┼──────┤ │    │救援员│      │3020399 │  其他  │ 消防设施 │ │    │   ├──────┤    │  消防  │ 维修检测工 │ │    │   │ 一般事故 │    │  人员  │      │ │    │   │  抢险员  │    │     ├──────┤ │    │   │      │    │     │ 消防设施 │ │    │   ├──────┤    │     │  安装工  │ │    │   │抢险救援器材│    │     │      │ │    │   │ 维修检验工 │    │     ├──────┤ │    │   │      │    │     │ 消防安全 │ ├────┼───┼──────┤    │     │  管理人  │ │3020303 │ 防 │  防火员  │    │     │      │ │    │ 火 ├──────┤    │     ├──────┤ │    │ 员 │可燃气体(毒│    │     │ 专兼职消防 │ │    │   │ 气)检测员 │    │     │ 管理人员 │ │    │   ├──────┤    │     ├──────┤ │    │   │ 建筑防火 │    │     │公众聚集场所│ │    │   │  审核员  │    │     │ 岗位负责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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