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关于贯彻执行交通部《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的若干意见
颁布机构: |
江苏省交通厅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江苏省 |
适用领域: |
施工安全 |
生效日期: |
2007/07/26 |
颁布日期: |
2007/07/26 |
颁布机构: |
江苏省交通厅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江苏省 |
适用领域: |
施工安全 |
生效日期: |
2007/07/26 |
颁布日期: |
2007/07/26 |
江苏省交通厅关于贯彻执行交通部《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的若干意见
(苏交质[2007]48号)
各市交通局,厅公路局、招标办,省高指、大桥指,江苏交通控股有限公司:
2006年11月2日交通部40号公告发布了《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JTG G10-2006),并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2007年3月11日,省交通厅举办了全省《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以下简称《规范》)培训班。2007年4月24日~30日,省交通厅质监站会同省高指、省大桥指、江苏华宁监理公司、江苏旭方监理公司,对四川、湖北、福建三省进行了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工作调研,为学习贯彻《规范》奠定了基础。现结合江苏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工作实际,就认真做好《规范》的贯彻执行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积极推行由中标的监理单位组建总监办
《规范》条文说明3.0.1“监理机构设置”中明确指出:“凡是应该招标的监理项目,总监办应由中标的监理单位组建;可以不招标的项目,总监办可由建设单位委托的监理单位组建。建设单位不得使用总监办的名义,侵占监理单位的权利和费用。监理项目无论大小,均应设置总监办统一组织管理监理工作”。
为贯彻执行《规范》,新开工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应积极推行由中标的监理单位组建总监理工程师办公室(简称总监办),原则上一个项目只能设置一个总监办,由总监办统一组织管理监理工作。高速和一级公路可设置二级监理机构即总监理工程师办公室和驻地监理工程师办公室(简称驻地办)。开工里程在20km以下的,宜设置一级监理机构即总监办;二级及二级以下公路和养护工程可根据工程规模、难易程度、合同工期安排、现场条件等因素设置一级或二级监理机构。公路机电工程可设置一级监理机构。
当采用二级监理机构和监理总承包时,应由中标的监理单位划分各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的职责和权限,当对监理机构分别招标时,应由建设单位划分确定监理机构各自的职责和权限。
建设单位应结合项目特点和工程实际,制定相应的现场监理管理办法,加强对总监、副总监、驻地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试验室主任的监督管理。
二、明确监理安全、环保监督管理职责
《规范》第1.0.5条提出:“监理单位应依据本规范第1.0.3条规定,按照监理合同约定的职责与权限,对工程质量、安全、环保、费用、进度实施监督管理”。《规范》明确增加了监理对安全、环保监督和管理的工作内容。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切实负责对施工安全监理、环保监理工作的组织管理工作,建立和推行施工安全监理、环保监理制度。建设单位与中标的监理单位签订监理合同时,应在监理合同中明确监理单位及总监在安全、环保方面的职责、权力和义务。监理单位应及时组织本单位监理人员进行施工安全、环境保护监理培训,配备施工安全监理、环保监理人员,按照《规范》规定开展施工安全监理、环保监理工作,使施工安全监理、环保监理工作真正落实到实处。监理人员应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依据《规范》,信守合同,切实履行施工安全监理、环保监理职责。在工程开工前,对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是否按设计文件和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有关要求制定了施工环境,对保护措施进行了审查,审查合格后,方可同意工程开工。
三、严格履行合同制,切实加强合同管理
建设单位应按照《合同法》和合同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与总监办签订监理合同,明确双方的责、权、利。建设单位要加强履约监管,即对质量、进度、投资的监管。超出合同外的设计变更、计量支付等合同约定或超出合同范围的事项必须由业主批准。
四、明确现场监理机构试验室要求
1、监理单位所属的检测机构必须取得由交通主管部门核发的《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证书》(以下简称《等级证书》)。
2、按监理合同要求,总监办中心试验室应根据《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交通部2004年第5号)附件二:“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基本试验检测能力或仪器设备配备标准”中对公路工程甲级监理企业的要求配备试验检测设备;驻地试验室应按公路工程丙级监理企业的要求配备试验检测设备。总监办中心试验室和驻地试验室应按规定配备试验检测人员,并保证试验检测设备完好和检测数据准确。
3、经合同约定,建设单位可将监理试验全部或部分(特殊材料)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承担。
五、实行监理人员岗位注册登记制度
从事公路工程监理工作的监理工程师应通过岗位登记。在公路施工监理招投标时,参与投标的主要监理人员,必须持有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证并在监理单位岗位登记。中标的监理单位必须按合同保证现场监理人员的稳定,确保监理工作质量。
二OO七年七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