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关于开展全省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督查的通知

颁布机构: 江苏省安全生产委员会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江苏省 适用领域: 执法监督与事故处理
生效日期: 2007/07/12 颁布日期: 2007/07/12
颁布机构: 江苏省安全生产委员会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江苏省
适用领域: 执法监督与事故处理
生效日期: 2007/07/12
颁布日期: 2007/07/12
江苏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开展全省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督查的通知 (苏安〔2007〕5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各有关部门:   为切实抓好全省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迎接国务院安委会对我省的督查,根据省安委会《关于印发〈江苏省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总体实施方案〉的通知》(苏安[2007] 3号)要求,省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定于2007年7月下旬开始对全省各市进行督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组织领导   成立以副省长仇和为组长,省政府副秘书长韩庆华、省安监局局长徐郭平为副组长的督查组,下设五个督查分组:   第一组:由省公安厅负责同志牵头,省农机局、省安监局派员参加。督查地区:盐城、淮安、宿迁等三市。   第二组:由省交通厅负责同志牵头,省海洋与渔业局、江苏海事局、省安监局派员参加。督查地区:南通、扬州、泰州等三市。   第三组:由省建设厅负责同志牵头,省安监局、省总工会派员参加。督查地区:南京、常州、镇江等三市。   第四组:由省安监局负责同志牵头,省经贸委、省总工会、省消防局派员参加。督查地区:苏州和无锡市。   第五组:由江苏煤监局负责同志牵头,省监察厅、省安监局、省总工会派员参加。督查地区:徐州和连云港市。   二、督查内容   (一)安全生产“两个主体责任”的落实情况。检查各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和各类生产经营单位是否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在落实责任、建立机构、健全制度、完善考核、资金投入、人员培训、安全防护等方面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情况。   (二)隐患排查整改工作开展情况。检查各类生产经营单位是否认真依照省安委会《关于印发〈江苏省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总体实施方案〉的通知》(苏安[2007] 3号)及当地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要求,制订了具体工作方案,开展了事故隐患排查工作;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是否进行了整改;对一时不能整改的隐患是否制订了整改方案、落实了整改资金和期限、明确了责任人、制订并落实了监控及应急预案。   (三)已发生事故的处理情况。检查各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辖区内发生的各类安全生产事故,是否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了调查处理,是否依据法律法规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了责任追究,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处分决定是否落到了实处,是否深刻吸取了教训,认真进行了整改。   (四)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组织情况。检查各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是否根据省安委会《关于印发〈江苏省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总体实施方案〉的通知》(苏安[2007] 3号)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订了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并认真组织辖区内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开展了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掌握了本辖区内重大事故隐患和重大危险源的情况,并制定落实了相应的整改措施。对各生产经营单位上报或群众举报的涉及政府监管的隐患,各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是否明确了责任部门,并检查督促整改措施的制定和落实。   (五)打击非法建设、非法生产、非法经营工作的情况。检查各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是否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订了在煤矿、非煤矿山、烟花爆竹、建筑施工、民爆器材、道路交通、水上交通、消防、通用航空等重点行业和领域打击非法建设、非法生产、非法经营的政策法规;是否明确了打非责任,建立和完善了打非联合执法机制,并开展了切实有效的工作。   (六)安全生产治本之策的落实情况。按照国务院116次常务会确定的12项治本之策,检查各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是否认真执行了国务院及相关部门、上级人民政府制定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法规、经济、科技和行政等政策措施,是否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实施了相关地方法规、经济政策等措施。   (七)煤矿“两个攻坚战”进展情况。检查产煤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结合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推进煤矿瓦斯治理、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工作的情况,特别是依法关闭、规范整合、淘汰落后生产能力的情况。   (八)非煤矿山、化工、道路交通等重点行业和领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情况。检查各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辖区内组织开展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建筑施工、道路交通、水上交通、消防等重点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的情况。   三、督查方法及时间   这次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督查采取先听各地汇报,然后检查各级政府、部门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过程中的各项基础工作,并对当地重点行业和领域的企业进行抽查,综合考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在本地区的开展情况。   赴各地督查的具体时间由各督查小组另行通知。督查的结束时间为2007年7月底。   四、督查要求   (一)强化领导,落实责任。这次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由省安委会统一领导,省各有关部门参与。各组牵头单位负责制订具体的小组督查方案。各级人民政府应按通知要求,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做好自查、迎查准备。   (二)突出重点,务求实效。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要突出高危行业、重点行业、重点领域和重点企业,并与专项整治工作结合起来,有效防范事故的发生。   (三)广泛发动,群查群治。各地要积极发挥专家与企业技术管理人员的作用,充分发动群众,形成查找和治理隐患的合力。   (四)大力宣传,舆论监督。要充分发挥各级主流媒体的作用,对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先进典型与经验及时报道、宣传,对排查治理走过场的单位和个人要予以曝光。   联系人:朱海洋,电话:83332367,传真:83332389。   二○○七年七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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