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河流域工业废水治理国债项目竣工验收办法(试行)
颁布机构: |
江苏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
生效状态: |
试行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江苏省 |
适用领域: |
环评与排污许可 |
生效日期: |
2007/03/19 |
颁布日期: |
2007/03/19 |
颁布机构: |
江苏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
生效状态: |
试行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江苏省 |
适用领域: |
环评与排污许可 |
生效日期: |
2007/03/19 |
颁布日期: |
2007/03/19 |
江苏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淮河流域工业废水治理国债项目竣工验收办法》(试行)的通知
(苏经贸环资〔2007〕145号)
沿淮各市经贸委: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淮河流域工业废水治理国债项目的管理,全面考核工程实施情况,规范工程竣工验收工作,保障工程质量,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我省《淮河流域工业废水治理国债项目竣工验收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OO七年三月十九日
淮河流域工业废水治理国债项目竣工验收办法(试行)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淮河流域工业废水治理国债项目(以下简称国债项目)的管理,全面考核工程实施情况,规范工程竣工验收工作,保障工程质量,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省淮河流域工业废水治理国债项目竣工验收由省经委负责组织。
二、验收依据
第三条 工程竣工验收的依据是:经国家和省批准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的工程设计、变更设计文件(项目实施过程中建设内容等若有调整,按照批准后的调整文件执行);经备案的招标文件、评标报告、中标通知书及合同文本;国家发展改革委的投资计划和资金计划文件;国家有关工程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及国家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
三、验收条件、内容和程序
第四条 竣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并提供相应的资料:
(一) 工程已按批准的设计完成建设,通过交工验收;交工验收提出的工程质量缺陷等问题已处理完毕,并经项目法人验收合格。
(二)需进行专项验收的项目(如环保、消防、劳动安全等),经有关部门专项验收合格;
(三)工程经试运行满足设计要求;
(四)工程竣工决算编制完成并已经通过审计;
(五)参建单位已提交各自的工作报告;
(六)竣工文件已编制完成;
(七)经有关部门对工程质量检测鉴定合格并形成工程质量鉴定报告;
(八)项目技术资料按照要求归档,能够满足生产使用和维修的需要。
第五条 验收内容:
(一)建设内容完成情况;
(二)投资完成情况;
(三)工程质量及技术设备运转情况; 项目工艺水平、处理效果及处理能力情况(水及水污染物循环利用率等主要指标达到设计文件的规定)。
第六条 业主单位应在项目竣工投产后试运行3个月,运行期满后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书,经市经委签署意见后转报省经贸委。省经贸委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组成竣工验收专家组到项目现场进行验收。
第七条 验收专家组负责审查工程建设的各个环节,听取并审议项目法人、招标代理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工作报告,听取并审议工程质量检测报告、工程运行监测报告和审计意见,审阅工程档案资料,审议工程决算报告,实地查验建筑及公用工程、设备安装工程的质量和使用情况,并对投资、工程设计、施工、设备质量、运行效果和投资效益等作出全面评价,形成验收意见书报省经委。
省经贸委根据验收专家组的验收意见书做出验收批复,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四、罚 则
第八条 项目竣工之后,凡不按照要求报请验收的企业,视同工程不按期完工,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 对验收中发现的工程、技术质量问题和工程运行后污染治理效果不能满足设计要求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责令限期整改;属重大技术质量事故的,应当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 对验收中发现未经批准擅自变更项目内容、投资严重偏离批复概算而未报告的、改变国债专项资金用途、逾期不改正等重大问题,给予处罚,国债资金予以追缴。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法追究项目承担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五、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经贸委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