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关于明确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工作中有关事项的通知
颁布机构: |
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江苏省 |
适用领域: |
化学品安全 |
生效日期: |
2006/10/10 |
颁布日期: |
2006/10/10 |
颁布机构: |
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江苏省 |
适用领域: |
化学品安全 |
生效日期: |
2006/10/10 |
颁布日期: |
2006/10/10 |
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明确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工作中有关事项的通知
(苏安监〔2006〕187号)
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颁布实施以来,在全省各级安全监管部门的共同努力下,我省基本完成了现有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发放工作。为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规范管理,提高企业安全生产基础条件,严格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工作,现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严格安全生产许可证申报条件。2006年10月1日后申报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提交的有关文件资料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1、关于安全培训。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考核合格的证明文件必须是由县(市、区)级以上安监部门颁发的安全资格证书和执业资格证书的复印件,不得以企业承诺、安监部门确认的形式代替。
2、关于工伤保险。企业提供的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用的证明材料必须是税务部门出具的专用发票或县(市、区)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的有效证明文件,不得以企业承诺、安监部门确认的形式代替。
3、关于企业安全隐患整改。企业内、外部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以及安全评价报告中提出的其他事故隐患,评价机构必须在企业全部整改结束并经现场检查确认的基础上,方可出具结论为“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评价报告。
4、关于“一书两证”。按照《关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提交规划行政许可证明的通知》(安监总厅危化[2006]15号)规定,在申报安全生产许可证时,位于城市规划区内的企业,必须提交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简称“一书两证”),位于村庄集镇规划区的企业,必须提交选址意见书,不得再以企业承诺的形式代替。
5、关于消防验收。企业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必须提交企业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的消防验收意见,也可提交经消防部门检查合格且同意使用的检查意见,不得以安全评价报告中的消防评价代替。现有非化工企业为生产经营活动配套建设的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设施需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如无消防验收意见,可按照《关于推进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危化字[2005]61号)要求,由安全评价机构进行消防评价。
二、督促企业按期兑现承诺。各级安监部门要加强对已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日常监管,对已领证企业作出的承诺进行回头看,督促已领证企业按承诺期限完成各项整改工作。
1、对已领证企业作出的隐患整改承诺,要督促其在承诺期限内完成整改;对原申报材料中提交如工伤保险、安全培训等的承诺材料,要督促其在承诺期限内补报规范的申报材料。对承诺期限内未完成整改或未上报规范申报材料的企业,要责令其立即停产整顿,并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
2、对已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但未提交“一书两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2006年年底前必须补办完手续并上报省安监局,逾期不报的,要责令其立即停产整顿,并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
三、停止办理现有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许可证申请。自即日起,除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以及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外,各工作点不再接收现有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非化工企业为生产经营活动配套建设的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设施的领证工作,按《关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通知》(苏安监[2006]177号)要求执行。
四、取消危险化学品专项安全评价机构资质备案。凡取得国家甲级、乙级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可直接从事其评价业务范围内规定的危险化学品安全评价业务,《关于规范危险化学品安全评价工作的通知》(苏安监[2005] 158号)中有关安全评价机构资质和人员备案的内容不再执行。
二〇〇六年十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