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关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通知
颁布机构: |
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江苏省 |
适用领域: |
化学品安全 |
生效日期: |
2006/09/17 |
颁布日期: |
2006/09/17 |
颁布机构: |
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江苏省 |
适用领域: |
化学品安全 |
生效日期: |
2006/09/17 |
颁布日期: |
2006/09/17 |
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通知
(苏安监〔2006〕177号)
各市安监局:
根据国家安监总局有关通知要求,现将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各市遵照执行。
一、根据《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监局令第10号)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凡生产(制造)的最终产品或者中间产品列入《危险化学品名录》的,都应视为危险化学品生产。对于冶金、造船、轻工等非化工企业为生产经营活动配套建设的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设施,也应纳入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范畴,企业必须按规定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凡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的非化工企业,未申领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须于2006年11月30日前提交全部申请材料,并于2007年1月31日前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逾期不提交申请材料或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继续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
三、无论是否化工企业,其新建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设施都必须进入经省辖市政府规划的专门区域。在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审批中,对于非化工企业中为生产经营活动配套建设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设施,凡经设区的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审批或者核准、备案的,其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活动所在地可视为“专门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区域”,但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原则上仅限于企业自用,不得对外销售。
二○○六年九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