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自然保护区管理的通知 (苏环然〔2006〕25号) 各省辖市环保局: 目前,我省已建立各种类型的自然保护区40个,总面积851465公顷,约占国土面积的8.3%。其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3个,省级自然保护区9个,地市级自然保护区11个,县级自然保护区17个。 这些自然保护区的建立,有效地保护了许多典型的和重要的湿地生态系统、森林生态系统和自然遗迹,为拯救珍稀濒危野生生物物种、保护生物多样性、维护自然生态平衡和推动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发展,起到了重要保障与积极的推动作用。但是,我省的自然保护区建立和管理仍存在着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保护区批建数量多、级别低,批建程序不规范,管理机构不健全,缺少总体规划,土地权属不清,开发与保护的矛盾突出,资金投入不足等等。为加强和规范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使其真正发挥出自然生态保护的作用,依据《自然保护区条例》有关规定及我省“十一五”自然保护区发展规划中对现有自然保护区进行整顿的要求和最近省委省政府召开的全省环保大会提出的对自然保护区必须进行强制性保护的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转发至各自然保护区,并认真组织落实。 一、规范批建程序。我省的市、县级自然保护区目前均是由市、县人民政府自行批建,由于批建的文件资料不齐全,程序不规范,法律依据不充分等,给保护区的管理带来了困难,也引发了很多保护与开发的矛盾。根据《自然保护区条例》规定,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的建立,由地方政府或有关部门提出申请,经省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评审后,由我厅进行协调并提出审批建议,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凡批建程序不规范的自然保护区必须尽快履行相应的报批程序。同时为了进一步规范省级自然保护区的新建、范围和功能区调整及更改名称的管理,根据《自然保护区条例》规定和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申报程序,我厅制定了《建立省级自然保护区申报书》(详见附件一)和《省级自然保护区范围和功能区调整及更改名称申报书》(详见附件二),请在申报工作中严格遵守,市、县级自然保护区的申报工作参照执行。 二、组织编制规划。不少保护区特别是市、县级自然保护区自建立之初没有做过总体规划,或者总体规划内容过于简单、不够详实,对自然保护未来发展的指导性不强。有些自然保护区无明显的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之分,有些甚至具体边界模糊不清,建设管理无章可循,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自然保护区的保护管理和今后的发展。总体规划是建设和管理自然保护区的纲领性文件,是今后保护区建设发展的依据。没有编制总体规划或总体规划过于简单的自然保护区要结合自身发展的需要,要认真学习国家法律法规、文件和技术规范,在进行保护区科学考察的基础上,组织编制总体规划。 三、健全组织机构。在全省40个保护区中,目前设立管理机构的仅16个,尚不足全部自然保护区的一半。其中大多数市、县级自然保护区都没有管理机构。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是保护区开展资源保护、科学研究以及日常建设管理的常设机构,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编制委员会的批文设立。目前没有管理机构的自然保护区要加快管理机构的建设,配备与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保护管理人员,落实人员编制和日常运行管理经费。 四、明确边界和土地权属。土地权属不清是造成自然保护区内非法侵占土地、偷砍、偷挖事件及由此引发争议纠纷不断的主要原因,给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带来极大的困难。土地确权是自然保护区能实施有效管理的前提条件,凡土地尚未确权的自然保护区,要按照《自然保护区条例》等的规定,加快自然保护区内的土地确权、划界和立标工作,确保自然保护区内土地权属明确、界址清楚、面积准确、没有纠纷。 五、依法严格管理。目前部分地方领导没有充分认识到建立自然保护区对于保护当地生态环境和生物资源、促进科学发展的积极意义,存在着重开发轻保护 的现象,有关法律法规未得到认真的贯彻执行。同时一些自然保护区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进行不恰当的旅游等开发活动,严重影响了自然保护区管理的正常秩序。根据《自然保护区条例》规定和国家有关要求,在划定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内,不得从事旅游和生产经营活动。在实验区内开展的建设项目,必须依法履行环评审批手续。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若发现自然保护区内存在着违法开发行为,应及时予以制止并上报环保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并指导违法者进行生态恢复。 六、加强监督检查。各级环保部门要按照《自然保护区条例》等规定,认真履行综合监管职责。要强化对自然保护区的服务意识,加强对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指导,主动分析自然保护区的保护状况和存在问题,做好各项咨询和服务工作。对辖区内的自然保护区要进行定期检查,对于各种威胁和破坏自然保护区及其保护对象的违法犯罪行为,要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严肃查处。对于因管理不善造成资源破坏的自然保护区,要亮黄牌警告,并要求限期整改。 附件:1. 建立省级自然保护区申报书; (略) 2. 省级自然保护区范围和功能区调整及更改名称申报书。(略) 二○○六年七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