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关于做好纺织染整企业全面提高污水排放标准工作的通知
颁布机构: |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江苏省 |
适用领域: |
水(海洋)生态环境 |
生效日期: |
2006/04/03 |
颁布日期: |
2006/04/03 |
颁布机构: |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江苏省 |
适用领域: |
水(海洋)生态环境 |
生效日期: |
2006/04/03 |
颁布日期: |
2006/04/03 |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做好纺织染整企业全面提高污水排放标准工作的通知
(苏环控〔2006〕14号)
南京、徐州、南通、连云港、淮安、盐城、扬州、镇江、泰州、宿迁市环境保护局:
根据江苏地方标准《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670-2004), 到2007年1月1日,江苏省印染废水排放要全面达到一级标准(COD≤100mg/L)。我省太湖流域已于2005年1月1日起执行本标准,其它地区应抓紧组织相关印染企业实施治理设施改造,确保如期达标。请你市结合2005年环境统计和日常监测、监察情况,开展辖区内印染企业污染物排放情况调查,对不能稳定达到一级排放标准的印染企业报请当地人民政府,于2006年4月30日前下达限期治理通知,并上报我厅备案。
特此通知,请即落实。
联系人:张素英,联系电话:025-86635194
二○○六年四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