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公路航道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事故快报制度(暂行)
        
        
          
            
              
                | 颁布机构: | 江苏省交通厅 |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 适用地区: | 江苏省 | 适用领域: | 交通运输安全 | 
              
                | 生效日期: | 2006/02/21 | 颁布日期: | 2006/02/21 | 
            
          
         
        
          
            
              
                | 颁布机构: | 江苏省交通厅 | 
              
                | 生效状态: | 在用 |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 适用地区: | 江苏省 | 
              
              	| 适用领域: | 交通运输安全 | 
              
                | 生效日期: | 2006/02/21 | 
              
              	| 颁布日期: | 2006/02/21 | 
            
          
         
        
江苏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公路航道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事故快报制度(暂行)》的通知
(苏交质[2006]14号)
各市交通局,省高指、苏通桥指、大桥指,厅公路局、航道局、润扬桥公司:
  为加强我省公路航道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及时有效处置施工安全生产事故,省厅制定了《江苏省公路航道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事故快报制度(暂行)》的通知,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六年二月二十一日
江苏省公路航道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
事故快报制度(暂行)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公路航道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及时有效处置施工安全生产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江苏省安全生产事故快速报告程序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在我省公路航道建设工程施工区域内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事故是专指在施工过程中或与生产有关的活动中发生的、并造成人员死亡的事故。
  第四条 对于一次死亡(失踪)1~2人的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应在事故发生后1小时内向建设单位和属地省辖市的市级交通建设工程安监机构快报、24小时内进行第一次续报。
  省辖市市级交通建设工程安监机构在接报后2小时内快报、48小时内第一次续报至厅质监站。
  若项目建设单位为省政府批准设立的或厅属的,应在接报后2小时内快报、48小时内第一次续报至厅质监站。
  第五条 对于一次死亡(失踪)3人以上(含3人)的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应在事故发生后30分钟内向建设单位和属地省辖市的市级交通建设工程安监机构快报、12小时内进行第一次续报。
  省辖市市级交通建设工程安监机构在接报后30分钟内快报、24小时内第一次续报至厅质监站。
  若项目建设单位为省政府批准设立的或厅属的,应在接报后30分钟内快报、24小时内第一次续报至厅质监站。
  厅质监站在接到快报后30分钟内报厅安全处,并在1小时内书面报厅办公室,厅办公室按规定上报省政府和交通部。
  第六条 项目各参建单位应做好应急预案的编制及日常演练工作,一旦事故发生应立即启动,并按规定保护好事故现场。
  第七条 事故快报应采用统一格式(见附件),报告以下内容:
  (一)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项目工程简况;
  (二)事故发生地的项目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名称及联系方式;
  (三)事故发生后的初步伤亡人数;
  (四)事故简况及处置情况。
  第八条 事故续报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情况;
  (二)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
  (三)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四)事故原因的初步分析;
  (五)事故发生后的应急救援措施及其他采取的相应处理措施。
  第九条 事故在第一次续报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继续报告。在事故发生后30日内,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及时补报。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及时上报事故,不得瞒报、谎报或故意拖延不报,违者将要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将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本报告制度不影响各单位、各部门按照有关法规规定所执行的其它报告制度。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江苏省公路航道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事故快报
  附件:
  江苏省公路航道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事故快报
  报告单位:         签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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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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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简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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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建设│ │联系人│   │联系电话│ │
│单位名称│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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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监理│ │联系人│   │联系电话│ │
│单位名称│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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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施工│ │联系人│   │联系电话│ │
│单位名称│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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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发生│ │事故发生地│        │
│ 时 间 │ │  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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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人数│ │ 失踪人数 │ │重伤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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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 │                  │
│ 故 │                  │
│ 简 │                  │
│ 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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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处 │                  │
│ 置 │                  │
│ 情 │                  │
│ 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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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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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告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