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工作的通知
颁布机构: |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江苏省 |
适用领域: |
环评与排污许可 |
生效日期: |
2006/02/20 |
颁布日期: |
2006/02/20 |
颁布机构: |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江苏省 |
适用领域: |
环评与排污许可 |
生效日期: |
2006/02/20 |
颁布日期: |
2006/02/20 |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工作的通知
(苏环监〔2006〕2号)
各省辖市环保局:
为加强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监测管理,提高我省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监测工作的水平,更好地为环境管理提供技术支撑和决策依据,现就加强我省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监测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认真落实国家环保总局有关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和环境监测工作的规定,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监测由负责验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环境监测站负责组织实施。
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环境监测站不具备验收监测能力,则由上一级主管部门所属的环境监测站负责组织实施。
不符合规定的监测报告,不得作为环保行政主管部门项目验收的依据。
二、验收监测单位在现场踏勘期间,应认真对照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和环评批复的要求进行检查,如发现项目实际建设情况与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有以下原则性变化的,均须以书面形式向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汇报,待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意见、建设单位进行相应整改之后再进行该项目的竣工验收监测工作。
(1)建设地点变更;
(2)产品类型发生变化;
(3)生产工艺出现重大调整(减少产污环节的除外);
(4)生产规模有较大幅度增加(高于设计规模的30%以上);
(5)锅炉吨位、台数增加、所用燃料类型变化(从低污染向高污染变化);
(6)污染防治设施未建(通过采取先进生产工艺或能够保证污染物妥善处理的情况除外);
(7)卫生防护距离内的居民未按规定拆迁到位;
(8)项目开工建设时间距离项目环评批复时间超过五年以上等。
除以上原则性问题之外,验收监测单位可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相应处理,但必须在验收监测方案和验收监测报告中对各种变化情况进行逐一清晰地表述,以便于环保行政主管部门了解情况。
三、按照国家环保总局环发[2000]38号文要求,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监测工况条件为:试生产阶段工况稳定、生产负荷达75%以上(国家、地方排放标准对生产负荷另有规定的按相关要求执行)、环保设施运行正常。
对于建设单位实际生产能力可以达到验收监测条件,但受市场影响,生产不稳定的,验收监测单位须要求建设单位在验收监测期间调整生产负荷达到验收监测条件后,方可进行验收监测。
对于目前实际生产能力尚不能达到验收监测条件,但可以在一定时间内(三个月~半年)调整达到条件的,验收监测单位可建议建设单位向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延期验收,待达到条件后再进行验收监测。
对于短期内无法达到验收监测条件的,验收监测单位应对建设项目进行分阶段验收监测,期间建设单位必须定期申报生产情况,由环境监察部门定期跟踪督查,监测部门不定期抽测,待达到条件后进行总体验收监测。
对可能长久无法达到验收条件的(由于市场原因,部分产品不再生产、部分工序外协、改用清洁燃料等),可按实际负荷和工况进行验收,并对其排污总量进行重新核定。建设单位负责人须书面承诺一旦上述生产负荷和工况发生变化,将向项目审批环保部门重新申请验收。
四、要切实加强验收监测全过程的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工作。验收监测报告应完整、准确,包括监测期间生产工况、监测分析方法、监测结果、质量控制数据等内容,并实行三级审核,保证数据及报告的质量。
五、加强对建设单位环境管理情况及环评批复落实情况的检查,并按照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工作中污染事故防范环境管理检查工作的通知》(总站验字[2005]188号文)要求进行污染事故防范检查,为环境管理提供依据。
六、切实提高验收监测工作效率,与建设单位签订技术服务合同后,验收监测单位要按照合同的要求安排现场监测,原则上现场监测后30天内完成监测报告。
七、加强竣工验收监测人员培训,不断更新专业知识,提高工作水平,验收监测项目负责人必须持证上岗。
八、验收监测单位应协助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建设项目管理信息库,动态跟踪各级已审批项目的进展情况(开工、竣工、试生产、验收等),及时开展相应的工作。
九、各级环境监测机构应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省环境监测专业服务收费标准,履行本单位承诺,提高服务水平,为环境管理提供优质高效的技术支持。
二○○六年二月二十日